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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十小”行业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实施意见的通知》(庆政办发〔*〕103号)要求,决定从*年开始,分三年在全县开展以农村为重点的食品加工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店、小药店、小农资店、小菜场、小音像店、小美容美发店、小客运、小液化气供应点等“十小”行业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工作(以下简称“十小”整规工作)。2009年是“十小”整规工作的关键一年,按照今年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的具体任务,特制订我县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责任
(一)指导思想。
全县“十小”整规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县委“三三战略”总战略为指针,以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实行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扶优与治劣相结合,以块为主、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加快推进执法监管向农村延伸,着力改善消费环境,保障消费安全,扩大消费需求,推动农村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目标责任。
1、各乡(镇)政府要将“十小”整规工作列入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并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要围绕“全面铺开、有序推进、基本完成”的要求,把握好“食”为先、“安”为重、“规”为主、“扶”为上,以及“促”为本的工作原则,以切实解决当前农村市场产品质量、食品安全和服务质量方面的突出问题为抓手,逐步建立和完善“十小”行业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促进各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2、按照“市县统筹协调,乡镇为主负责,部门牵头指导,村居属地管理,业主责任到位,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确保到年底全县各乡(镇)基本完成“十小”整治和规范任务。
3、理顺“十小”行业质量安全监管权责关系,完善管理体制、机制,构建“十小”行业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4、充分发挥示范镇(屏都镇)的典型引路作用,推动“十小”行业按照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即扶植引导基础条件较好的“十小”生产经营单位上规模、上水平;改造提升基础条件较差的“十小”生产经营单位达到规范要求。
5、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出台有关政策、规定,促进“十小”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保障“十小”整规工作经费落实。
6、进一步加强“十小”行业质量安全社会监督队伍建设,全面开展对农村协管员、监督员培训,发挥其协管、监督作用。
7、全面开展对“十小”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业主培训,广泛开展对群众“十小”行业质量安全宣传引导,切实增强全社会质量安全意识。
8、及时上报“十小”整规工作进展情况、信息、统计数据等。
9、按时完成县“十小”整规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整治重点和实施步骤
(一)整治重点
重点对象:生产经营食品、药品、农资、液化气、音像制品、美容美发、农村客运等涉及群众身心健康安全的产品或服务的站、点、店、户。
重点区域:城区及城乡结合部、乡、镇驻地和“十小”行业比较集中的区域,以及无证照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区域。
重点问题:生产经营中“脏、乱、差”和“无、散、低”等问题,具体包括:无证照或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为;生产经营不符合保障人身健康安全标准产品的行为;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违反相关管理规定从事音像制品、客运经营的行为等。
(二)实施步骤
整规工作从2009年1月至2009年12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09年1-4月)
1、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并完善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工作机构,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并于4月27日前上报县“十小”办。
2、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本辖区本部门2009年度全面推进整规工作年度计划、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各阶段的工作重点、具体措施和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并将具体工作方案及计划于4月27日前上报县“十小”办。
3、召开动员会全面部署。各乡(镇)政府要对本实施方案、目标责任进行再细化、再量化,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完善并落实工作制度、人员、经费等保障措施。采取分片分批分期的方式,按照“先难后易、先近后远、先强后弱”的要求梯度推进整规工作。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2009年5月—2009年11月)
2009年5-6月:
1、调查摸底,梳理分类。各乡(镇)政府要在去年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本地“十小”生产经营单位的动态变化情况,完善监管档案。对摸底情况进行梳理分类,制定相应整规措施。
2、完善标准规范,抓好宣贯培训。各乡(镇)政府要结合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形成符合本地实际的分类标准规范。县“十小”办将组织开展对乡镇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的宣贯培训。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制定计划,组织开展对业主的标准规范宣贯培训工作。
3、适时召开现场会或推进会。通过现场会或推进会等形式,推广先进典型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促进整规工作开展。
4、加强督查跟踪。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加强工作督查指导。县政府将组织开展季度督查。
5、制订出台扶持政策。各乡(镇)政府要结合实际,研究本地相关行业发展的难点、瓶颈,会同有关部门从行业政策、市场准入及技术、资金、项目、土地、信息、服务等方面,制定出台促进“十小”行业长远发展的政策措施。
6、加强宣传信息工作。各乡(镇)政府要注重加强整规宣传信息工作,有计划、有组织、有主题地开展系列宣传活动。按照县“十小”办的宣传工作考核方案,加强信息收集、整理、报送工作。把加强宣传信息工作,贯穿“十小”整规工作的全过程。
2009年7-8月:
7、全面铺开整规工作。各乡(镇)政府要在全面开展整规工作的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研究问题,克服困难,确保本辖区整规工作全面有序铺开。
8、加强工作检查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十小“整规工作的检查指导,对整规工作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帮助解决。
2009年9-11月
9、制定评价标准。各行业整规牵头部门负责制定2009年整规工作各行业评价标准,县“十小”办负责制定综合工作参考评价标准。
10、探索推广长效监管机制。各乡(镇)各部门要积极探索“十小”行业的长效监管机制。总结整规工作中取得的典型经验、有效做法,形成制度和规范化文件,并在本地本行业进行推广。
11、查漏补缺,攻艰克难。各乡(镇)各部门要对本地本行业的整规工作进行查漏补缺,解决整规工作中遗留的重点、难点问题。
第三阶段:验收阶段(2009年12月)
主要工作内容:各乡(镇)政府对辖区内“十小”工作进行认真总结,上报书面总结材料;逐级验收,由各牵头单位对各乡(镇)“十小”行业进行指导检查,再由县领导小组对各乡(镇)“十小”行业整治进行检查验收。
三、主要任务和责任部门
(一)食品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整治。督促纳入监管的小作坊业主履行质量安全承诺,严格按照《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基本要求》组织生产;以桶装饮用水、“两豆”(豆制品及豆芽)、茶叶、米面制品等四类食品为重点,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无证照或证照不齐、达不到取证条件的食品加工小作坊的整治和取缔力度;严厉打击使用非食用原料、有毒有害物质、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鼓励小作坊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按照龙头带动、区域集中等“五种模式”整合提升,积极探索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通过整治,促使食品加工小作坊做到:证照齐全;生产场所符合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三框一盒”齐备,并执行相关规定;食品生产加工操作人员均持有健康证等。此项任务由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指导,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环保、建设等部门配合各乡(镇)工作。
(二)小食杂店质量安全整治。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规范经营行为,严格执行食品进货台账制度,积极鼓励小食杂店改造提升为放心示范商店,逐步引导纳入经营食品统一配送体系。通过整治,促使小食杂店做到:证照齐全并上墙;店面整洁卫生;严格实行台账登记制度;严禁无证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此项任务由工商局牵头指导,经贸、粮食、卫生、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建设、供销等部门配合各乡(镇)工作。
(三)小餐饮店质量安全整治。逐步推广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卫生许可和监督工作,严格执行餐饮原料进货登记制度,严厉查处无证照经营行为。促使小餐饮店、小农家乐、小食堂做到:证照齐全(需证照的)并上墙;环境整洁卫生;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明示并有效执行;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原料进货台账并实行进货验收;有专用的垃圾桶;餐饮工作人员持有健康证并穿戴整洁。此项任务由卫生局牵头指导,经贸、粮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环保、建设等部门配合各乡(镇)工作。
(四)小药店质量安全整治。进一步完善药品质量认证和日常监管制度,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许可、索证索票、进货台账制度,禁止超范围经营。促使小药店、小诊所药品、药品专柜(零售点)做到:证照齐全并上墙,场所整洁卫生;严格执行药品购进查验、索证索票和台账登记制度;完善药品储存条件,做好库存药品养护;按规定销售和使用药品;从业人员具备相应资质。严禁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药品;严禁销售和使用假劣药品;严禁违法虚假药品广告。此项任务由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指导,卫生、工商等部门配合各乡(镇)工作。
(五)小农资店质量安全整治。推进农资店连锁经营和放心农资店建设,杜绝禁用农药的销售,严厉打击销售劣质农资坑农行为,维护农资市场秩序。促使小农资店做到:证照齐全并上墙;经营范围和经营内容相符;建立化肥、农药、兽药、种子、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重要农资的进货索证和销售台账制度;执业人员具备农资销售相关专业技能和一定的农资使用指导能力。此项任务由农业局牵头指导,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供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配合各乡(镇)工作。
(六)小菜场整治。延伸农贸市场监管触角,加强对农村小菜场整治力度。促使小菜场做到:建立商品准入制度,实行规范管理。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固定和临时小菜场,确属群众生活需要并已纳入乡(镇)或新农村建设规划的,应加强引导和管理。对不符合基本条件和严重违法经营的,依法取缔。此项任务由工商局牵头指导,农业、经贸、粮食、建设、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配合各乡(镇)工作。
(七)小美容美发店整治。督促业主严格执行有关卫生操作规程,加大对消毒杀菌设施投入,预防感染和疾病传播,严厉打击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提供服务的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促使小美容美发店,包括足浴店做到:证照齐全并上墙;从业人员定期体检并持有健康证;具备必须的消毒杀菌设备和工作间,经营场所、使用的设备和工具以及毛巾等用品定期消毒;查验化妆品、消毒用品等质量,建立并实施索证索票制度。此项任务由经贸局牵头指导,公安、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建设等部门配合各乡(镇)工作。
(八)小音像店整治。保护知识产权,严禁租售盗版音像制品;保护未成人身心健康,严厉打击销售淫秽、暴力、迷信等违法音像制品;加大对音像游商地摊的打击力度,依法取缔“黑网吧”。促使小音像店,包括网吧做到: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取得行业经营许可;音像店经营的音像制品有合法进货凭证,正版率达到90%以上;“黑网吧”得到有效遏制;有良好的经营秩序。此项任务由文广新局牵头指导,工商、公安等部门配合各乡(镇)工作。
(九)农村小客运质量安全整治。严厉打击客运车辆超员超速和无证营运等违法违章行为,严禁使用货运车辆、两轮摩托车、拖拉机或悬挂拖拉机号牌的车辆、报废车或以报废车零件拼装的车辆从事客运。整治农村客运经营秩序,严格执行客运营运许可、客运车辆定期检测、司乘人员资质审查、客运安全管理等制度。促使农村小客运业主做到:证照齐全,手续完备,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按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和乘运人责任险,遵章守法,不发生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等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确保行车安全。此项任务由公安局牵头指导,交通、工商、安监、农业(农机)等部门配合各乡(镇)工作。
(十)小液化气供应点质量安全整治。严格执行液化气经营的布点审批规定,加强液化气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服务水平,建立行业服务规范,公开服务承诺,收费明码标价。促使小液化气供应点做到:证照齐全;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经营场所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液化气使用钢瓶100%经过检验合格并在规划范围内签订气源供应合同,不短斤缺两;从业人员熟悉业务知识并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建立进货登记台账并索取相关证明和检验报告。此项任务由建设局牵头指导,工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物价、安监等部门配合各乡(镇)工作。
四、工作要求和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乡(镇)政府要成立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本乡(镇)“十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应有专人负责具体日常事务。各乡(镇)“十小”整规工作要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人员具体落实的工作机制。各乡(镇)都要明确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组织专门力量,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十小”整治实施方案,将具体整治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个人,落实到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各项整治与规范任务和工作目标顺利完成。县政府、各乡(镇)要为“十小”整治提供必要的经费、装备等保障,推动整治与规范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建立档案,底数清楚。各乡(镇)政府要全面组织力量,排查摸清“十小”行业底数,建立“十小”行业档案,掌握存在的突出问题,打扶结合、疏堵并举,积极出台政策鼓励和帮助“十小”单位通过连锁配送、合作经营、区域集中、联合加工等多种方式联小做大、规范发展。
(三)及时培训,提升能力。各牵头单位要积极配合各乡(镇)开展“十小”行业整规培训和指导“十小”行业整规工作。培训人员包括乡(镇)相关人员及其辖区内“十小”行业业主。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十小”整规内容、台帐整治和内部管理等工作。通过培训,切实提升乡(镇)工作人员能力和“十小”业主自我管理能力。
(四)强化宣传,正确引导。各乡(镇)政府要采取宣传车入村、印刷标语、灯箱、固定宣传栏等形式积极宣传“十小”行业整治的要求、目的和意义,提高公众消费安全意识。要建立健全信息制度,通过电视、广播等形式,及时“十小”整治工作取得的成效及先进经验,扩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同时,要对公民的监督权实施有效保护,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制度,方便群众举报,兑现举报奖励,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消费安全的良好氛围
(五)督查推进,确保落实。各乡(镇)要建立相应的行政村(社区)一级工作联络站。要继续组织工作组深入基层,指导整治工作开展。同时,建立完善督查机制。既重视阶段性工作的检查验收,又着力加强日常工作的督促检查。要加大暗访力度,准确掌握真实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落实。县政府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对重点地区、重点案件进行督查。
整治工作将分阶段组织验收。对工作开展好的乡(镇)进行表扬,对开展较差的乡(镇)进行通报批评,对“十小”行业质量安全突出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或因此发生恶性质量安全事故的乡(镇),将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在整治中失职渎职、包庇纵容违法活动的乡镇、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