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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发展惠民医院建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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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发展惠民医院建设方案

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建设惠民医院的工作要求,切实缓解“低保户”等困难群体看病贵问题,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理念,强化公立医院的社会责任,为困难群众提供便捷、价廉的医疗服务,最大程度地减轻困难群体的医疗负担,为困难群众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二、运作模式

按照“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模式运作,确定*县中医院为*县惠民医院

三、惠民对象

惠民对象为经*县民政部门审定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成员。

四、惠民政策

根据“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结合资金筹集和实际优惠情况,及时调整医疗费用减免范围,试行“十免、十减半、两优惠”办法。

(一)优惠标准及项目

十免项目:门诊挂号费,诊疗费(门诊、住院),救护车费,皮下、皮内、肌肉注射费,静脉输液费,空调降温费,血液常规检查费,尿常规检查费,粪便常规检查费,煎药费。

十减半项目:急诊留观床位费,普通病房床位费,护理费,X线透视检查费,常规心电图检查费,脑电图检查费,B超常规检查费,住院手术费,CT检查费,针灸治疗费。

两优惠项目:在享受新农医、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之后,惠民对象门诊用药目录内优惠40%、住院费用目录内优惠30%,最高额度不超过15000元。

(二)对所有就诊患者医疗费用控制措施

⒈实行门诊处方药品价格限额制,不得超过100元。

⒉县内二级乙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临床检验结果,实行辅助检查相互认可制度。

⒊实行特殊检查“知情签字制”,严禁滥检查和重复检查。

⒋加强医疗收费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三)就转诊程序

救助对象需要就诊时,需持民政部门发放的《*县最低生活保障证》到定点惠民医院就诊。

救助对象发生急病来不及到定点惠民医院就诊的,可以先到就近医院急诊治疗,但在急诊处置后,要及时转到定点惠民医院治疗,最迟不超过三天;如果确属病情不允许转院等特殊情况,需由医院出具证明,待病情稳定后及时转入定点惠民医院治疗。

救助对象因病情需要,确须转诊、转院的,须经门诊医师或临床住院医师提出意见,开具转院单,报医务科同意后,转入惠民医院以外的医疗机构就诊。

(四)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优惠

1.由于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违法犯罪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五、资金预算、结算

县惠民医院负责制订《*县惠民医院管理实施细则》,在医院内设立惠民资金结算专窗,负责惠民资金的结算。

(一)惠民医疗救助资金的预算

根据*县城乡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人员初步预算,由县财政安排*年第四季度资金5万元,以后每年安排不少于20万元。

(二)惠民医疗救助资金的结算

救助对象到定点惠民医院就诊,其医药费用的减免采取直接减免优惠的办法;急诊患者在转入定点惠民医院住院前发生的费用和按程序由惠民医院转入其它医院住院的救助对象,其医药费用的减免由接诊医院给予直接减免优惠。医院对救助对象要建立相应的记录档案,对每个救助对象就诊费用减免优惠情况应进行专册登记。

惠民医院对救助对象减免优惠的费用,由医院每季度10日前凭交款收据联、处方及相关帐册、日费用清单、结算单、按编号填写的统计表到患者所在地县卫生局结算上季发生的救助资金,县卫生局审核无误后报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在审核无误后要及时将减免优惠的医疗费用拨付医院。

六、监督与管理

(一)惠民对象就医所减免优惠的医疗费用由县财政承担。惠民医疗资金由县惠民医院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监督管理。

(二)县卫生局要加强业务监管,定期听取惠民医院运行情况汇报。惠民医院要每年向县惠民医院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通报资金运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接受财政、审计、物价部门的监督。

(三)对惠民医院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如群众不满意或惠民医疗资金管理不规范的,将重新选择惠民医院。

(四)在县卫生局内设立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受理惠民医院建设工作中各种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