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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局测量标志保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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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局测量标志保护方案

为切实把我县永久性测量标志(以下简称“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根据《浙江省测绘局关于继续开展测量标志保护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测〔*〕75号)和《关于做好永久性测量标志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137号)文件精神。结合《浙江省测量标准保护管理试点方案》和*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实施

为有序推进工作,成立*县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下设工作小组,负责测量标志维(修)护和办理测量标志用地的土地登记手续及测量标志分类保护的具体工作。

工作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建设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县建设局分管测绘工作的副局长、县国土资源局分管用地登记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建设局3人和县国土资源局2人组成。

二、工作内容

(一)采取分类保护管理方式。对测量标志进行分类,根据类别确定保护方式,具体分为重点保护管理和一般性保护管理两类。

(二)对列入重点保护管理的测量标志进行维(修)护,对一般性保护管理的测量标志进行实地检查。对测量标志方位物地形地貌发生变化的,需重新绘制点之记,缺失户盖、警示桩的需补埋。具体要求详见《浙江省测绘局关于继续开展测量标志保护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三)对列入重点保护的测量标志办理用地土地登记手续。具体要求详见《关于做好永久性测量标志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四)将所有测量标志点位信息纳入土地、规划审批系统。涉及重点保护测量标志用地的,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在土地出让、划拨或建设规划审批时按规划保留测量标志用地,并确保测量标志使用效能不受影响;有可能对测量标志用地和使用造成影响的,在审批前征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一般性保护管理测量标志用地的,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在土地出让、划拨或建设规划审批前抄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并尽量予以保护。

三、工作安排及责任单位

(一)测量标志维(修)护

1、工作内容:按照分类保护的原则做好测量标志维(修)护作业施工,警示桩埋设,点之记绘制。由县乡镇建设基层管理服务站负责组织实施。

2、保护管理范围:重点保护管理的二、三等水准点、三角点及GPS点测量标志共13个,一般性地方使用频率较高的GPS点测量标志共1个。

3、完成时间:*年12月。

(二)测量标志用地的土地登记手续

1、工作内容:收集测量标志用地的土地登记资料。

县建设局:

(1)在县国土资源局的配合下,实地踏勘及查阅相关资料,搞清测量标志用地的地类、土地使用权人和设置年份等信息。

(2)会同县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测量标志用地的面积范围。

(3)测定测量标志用地宗地图及界址点坐标,埋设界址桩,以及测量标志的维(修)护、点之记的绘制。

(4)办理测量标志委托保管协议书。

(5)准备相关材料,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土地登记申请。

县国土资源局:

(1)会同县建设局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测量标志用地面积范围。各乡镇土管员要配合做好与测量标志用地现有土地权人的协商工作,落实测量标志用地面积范围。

(2)根据测量标志地类、土地使用权人、设置年份等信息,列出办理测量标志用地手续的种类,即:土地使用权、土地他项权利等。

(3)受理建设局提出的土地登记申请,根据委托保管协议书和测量标志用地宗地图等确权材料,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他项权证。

2、办理范围:重点保护管理的测量标志(共13个)。

3、完成时间:*年12月—2009年9月。

(三)测量标志信息纳入土地、规划审批系统

1、工作内容:测量标志点位信息纳入土地、规划审批系统。

县建设局:

(1)将测量标志的点位信息纳入县建设局规划审批系统,并在办理规划审批时避开测量标志。

(2)因工程建设需要提出测量标志拆迁申请的,根据测量标志分类保护的原则,列入重点保护管理的不予批准迁建;列入一般保护管理,确需迁建测量标志的,根据分类保护管理的种类及保护内容进行处理。

县国土资源局:

将测量标志信息录入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审批信息系统,在办理土地项目审批时发现土地审批范围内设有测量标志的,及时通知县建设局,由县建设局根据测量标志管理的职责分工及分类保护管理的范围和方式进行处理。

2、办理范围:重点保护管理测量标志及一般保护管理测量标志。

3、完成时间:*年12月—2009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