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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和省政府召开全省全面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保持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
一、清理的主要内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要求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这次清理,是对所有在建、拟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的一次全面清理、审核。在建项目是指已开工正在施工建设的项目;拟建项目是指各项目单位已提出申请,政府部门正在受理且尚未开工的项目。
1、清理的重点。在进行全面清理的同时,重点清理以下两类项目:一是钢铁、电解铝、水泥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高尔夫球场、会展中心、物流园区、大型购物中心等项目。二是*年以来所有新开工项目。
农林水利(含农村“六小”工程)、生态建设、教育(不含大学城)、卫生、科学(不含科技园区)项目,不在此次清理范围内。
2、清理的标准。清理工作要严格审核以下九个方面的内容:
(1)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
(2)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3)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4)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5)是否符合项目审批等各项建设程序;
(6)是否符合信贷政策和固定资产贷款的有关规定;
(7)是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0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中办发〔*〕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国办发〔*〕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通知》(国办发〔*〕1号)的要求;
(8)是否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禁止违规建设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的通知》(国办发明电〔*〕6号)、原国家经贸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二、三批)》(国家经贸委令第6号、16号、32号)规定范围内的项目;
(9)是否符合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
3、清理的处理意见。在对所有在建、拟建项目逐个审核后,要区别不同情况,分以下四类提出处理意见:
一是对国家明令禁止建设和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在建项目,要停止建设。
二是对不符合环保规定、城市规划、项目审批等建设程序以及信贷政策等要求的在建项目,要暂停建设,限期整改。
三是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的拟建项目,一律取消立项,严禁擅自开工建设。
四是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的在建项目,要在落实好项目建设条件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建设进度。
二、清理的工作方式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国办发〔*〕38号)要求和省长专题会议的部署,县政府成立由副县长江少伟任组长的全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清理工作由县发展计划局牵头,县经贸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人行*县支行、审计局、环保局、统计局共同组织全县的清理工作。
职责分工。县发展计划局负责具体组织和督查落实清理工作,主要从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项目审批程序等方面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清理,并对全县清理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县经贸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环保局分别从行业管理、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方面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清理、督导和检查。县监察局、人民银行、审计局按照本部门的职能对清理工作进行督导。县统计局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信息方面给予支持。
三、清理步骤
自查整改阶段(5月18日—27日):建立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实施方案,各项目单位逐个填报项目,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上报审核阶段(5月28日—6月15日):将项目清理情况汇总上报省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受省市抽查督导。
审定阶段(6月15日—30日):省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项目,并上报国家。
四、清理的工作要求
这次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从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宏观调控的大局出发,扎扎实实做好清理工作,不折不扣完成清理任务。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坚决维护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权威性,提高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2、领会精神,把握原则。一是把握好全面清理与重点清理的关系;二是把握好清理项目与完善项目管理的关系;三是把握好项目处理与发展稳定的关系,要遵循“依法依规、有保有压”的“两依两有”原则,注意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慎重处理项目清理中出现的问题,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尽可能不引发新的重大问题和群体事件。
3、强化督导,严明纪律。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扎扎实实地做好清理工作,妥善处理好项目停建或暂停建设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早制定预案,做好善后工作。对弄虚作假、有意隐瞒不报的,对因工作原因造成停建或暂停建设后出现新的不良后果的,一经查实,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