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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行政许可法学习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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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行政许可法学习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99号)、《*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7号)和《*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庆政发〔*〕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关于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和培训

(一)各乡(镇)政府和部门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学习行政许可法,可通过学习会、专题讲座、报告会等形式组织好本单位的学习。

(二)按照省人事厅、法制办的统一部署,组织全县政府机关公务员行政许可法“全员培训”活动,主要以电视教育形式,由各单位自行组织进行。今后,要将行政许可法纳入公务员知识更新教育和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上岗培训内容。

(三)分系统组织从事行政许可清理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按省级各主管部门的部署组织实施。

根据学习培训工作需要,为保证学习培训内容的准确性、应用性和实效性,*年3月,将聘请省法制办、省人事厅、司法厅等部门组织的行政许可法讲课团进行辅导。

二、关于行政许可法的宣传

(一)全县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后,通过主要新闻媒体对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立法宗旨、主要内容以及贯彻实施准备工作进行多种方式的宣传报道。*年6月中下旬,组织开展行政许可法宣传周活动。由县司法局商县委宣传部部署。

(二)*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正式施行前,县政府主要领导发表电视讲话。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三)将行政许可法纳入“四五”普法计划的内容。具体工作由县司法局负责。

三、关于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

(一)各部门要对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本级、本部门现有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清理,逐项提出处理意见,*年4月底前报县审改办审核后,5月下旬提交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凡属自行设定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

(二)取消和保留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应编制目录(包括项目名称和实施机关),由县政府予以公布。这项工作在*年6月上旬完成。

(三)根据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的,由各部门提出意见,经县政府审核,再报省政府审定后报国务院批准。

四、关于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国发〔*〕23号文件的规定,各部门要对有关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期限以及授权、委托等有关规定进行清理。清理结果在*年4月底前报县法制办审核后,5月下旬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6月10日前报省法制办备案。

(一)需要保留或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省政府规章修订的,省政府已部署省各部门在*年2月底前提出建议送省法制办,由省法制办提出意见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纳入省政府*年立法工作计划;涉及地方性法规修订的,按照省人大清理地方性法规工作要求,向省人大法制委提出意见。

(二)各部门在实际管理中认为确有必要设定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说明理由,经县法制办审核确定后,再报省政府。

(三)县委和部门有关文件设定行政许可的,由各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法制办审核后,再以县政府名义报请县委处理。

(四)其他行政机关制定的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自*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五)对清理后依法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等,待行政许可规定和实施机关清理后,按法定程序在媒体上分期公布。

五、关于行政许可实施机构的清理

行政许可实施机构的清理工作,由县编委办会同审改办落实。

(一)凡以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改为以该行政机关名义实施;需要多个内设机构办理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二)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纠正。

(三)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该行政机关应当收回行政许可实施权,或者提请立法机关修改或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四)因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导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发生变化的,按照新的职责分工,由履行该职责的部门实施行政许可。清理后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机构)名单,在*年5月底前交县政府法制办复核,6月中旬报县政府公布。

(五)清理公布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机构)涉及“三定”方案调整、经费预算和拨付调整的,由县编委办、财政局负责办理。

六、关于行政许可收费依据的清理

(一)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实施行政许可以及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律不得收费,有关收费依据应当予以废止。收费依据清理由县财政局、发展计划局负责。

(二)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三)有关单位要求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时代为收取其他费用的做法,也应当予以纠正。

以上工作应当在*年5月15日前完成。经清理后保留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布前应向县政府备案,由县法制办按备案规定审核。

七、关于配套制度建设

(一)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年5月底前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1.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度;

2.网上公布和受理制度;

3.审查、告知和听取意见、延长期限批准制度

4.有关实施中的听证规则;

5.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疫检测等工作制度;

6.行政许可决定公布制度;

7.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

8.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

(二)县政府将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建立下列制度:

1.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

2.延长办理期限批准制度;

3.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以上制度制定后应予以公布,并按照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

以上制度的起草工作,由县行政审批中心负责在*年6月底前完成。

八、关于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一)*年第二季度,按照上级政府的工作安排组织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专项检查,重点是审批项目调整的后续工作落实情况。具体工作由县审改办负责。

(二)*年5月下旬,组织开展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是行政许可项目、规定、实施机关、收费依据的清理情况以及实施行政许可的职责履行、监督检查等情况。具体工作由县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县政府将按照行政许可法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层级监督机制,完善行政许可监督制度和措施,加强对本县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四)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制度,制订和落实有关监督制约措施,建立和完善责任制。有关制约措施和办法于*年5月底前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五)监察部门要通过行政监察等法定程序,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监察;县法制办负责对全县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准备工作的日常督促指导;县级行政机关负责对本单位贯彻实施准备工作的监督检查。

九、关于实施行政许可的保障

(一)各乡(镇)政府和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乡(镇)、本部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第一责任人。为加强对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乡(镇)、各部门都要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或者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本乡(镇)、本部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二)各部门要切实组织好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加强本单位法制机构建设,抽调得力人员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把素质高、业务精、作风正的人员安排到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岗位上。

(三)各级行政机关要把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纳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财政部门要给予经费保障,防止将行政机关的预算经费与实施行政许可收费挂钩。要坚决纠正通过实施行政许可收费用于解决办公经费、人员福利等问题。

(四)县编制管理部门要根据行政许可项目、规定、实施主体的清理结果,对涉及的机构职能和编制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按照有关程序报批。

(五)县法制办要切实承担起县政府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全面了解各乡(镇)、各部门贯彻实施情况,对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县政府,并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