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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34号)、国家环保局等六部委《2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环境保护局等7部门下发的《关于印发<*2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环发〔20*〕37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市2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认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
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切实解决影响群众身体健康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是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20*年的环保专项行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实效,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拥护。但是,全市的环境形势仍不容乐观。20*年,*富营养化指数略有上升,自卫村水库、冷水河、牧羊河、海源寺、白龙潭等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有所下降;主城区大气环境质量由二级降为三级,全市有四个县(市)区大气环境质量超过国家二级标准;部分地区污染反弹,部分企业违法排污影响群众健康等方面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因此,加大环境执法力度,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保障群众健康,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仍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
二、“专项行动”指导思想和整治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保障群众健康为主题,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实行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加强公众监督、企业自律,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努力遏制污染反弹,切实解决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环境问题,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平安*”作出贡献。
整治目标:重点监管企业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率达到90%以上;环保“三同时”执行合格率达到100%;基层政府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措施基本得到纠正;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三、组织领导
“专项行动”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开展本辖区内的工作。
成立*市及县(市)区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专项行动”工作办公室。各级“专项行动”办公室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市“专项行动”办公室负责落实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协调各县(市)区“专项行动”办公室开展本辖区内的“专项行动”工作。
各县(市)区“专项行动”工作办公室负责落实本辖区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开展本辖区“专项行动”工作,按规定按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市2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市2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通知》。
四、“专项行动”工作重点和要求
根据国家及*7部门有关“专项行动”的工作要求,结合*实际,今年“专项行动”工作的重点和工作要求是:
(一)集中整治企业排污所致的环境污染突出问题和省级挂牌督办企业
将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督办的宜良东山片区企业排污、*兰龙潭片区小石灰窑污染以及省政府命令要求限期达标和明令禁止建设的“四小”企业,作为首批*市级挂牌督办项目,由*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实施督办。各相关县、区“专项行动”办公室要对这些企业制定出整治工作完成时间表,并按规定按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各县(市)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还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重点督办项目,挂牌督办。对20*年以来实施督办,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一律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
(二)加强对重点污染行业企业违法排污的有效监管
对20*年查处的重污染行业的违法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复查,对整改不到位、环境问题依然突出的,由当地政府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布。
对冶金、水泥、电解铝、电石、炼焦、铁合金、化工(尤其铬盐企业)、造纸等重污染行业,进行全面检查;严厉查处死灰复燃的“*小”、“新五小”(小炼油、小玻璃、小水泥、小钢铁、小火电机组)和省政府命令禁止新建的“四小”(小炼铁、小黄磷、小炼焦、小炼锌)企业;对未按国家产业政策按期淘汰的生产线一律关停,并就地销毁生产设备;对未建污染治理设施的,一律停产治理,未经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批准,不得恢复生产;在对违法项目的整改过程中,将安装在线监控设施作为措施之一;对屡查屡犯的违法排污企业,以经济处罚的上限实施处罚,并将违法事实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重点地区重点污染源的整治
加强对*市主城区、*流域、*海流域、螳螂川流域、国道沿线及风景旅游区等重点区域的违法排污行为的整治。对违反相关规定审批或擅自建设的项目一律予以取缔;对违法排污和故意不使用污染治理设施或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的单位,按经济处罚的上限进行处罚,并将违法事实向社会公布;对螳螂川沿岸氟化盐生产企业中的违法排污者,按《关于加强螳螂川流域的氟化盐产生及生产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昆环保〔20*〕85号)进行处理。
(四)加大城市噪声和大气污染的管理力度
加大对城市商业噪声、文化娱乐噪声、建筑施工噪声、餐饮业油烟扰民和建筑施工运输产生二次扬尘问题的整治。各县(市)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应统一协调环保、城管、文化、工商等部门进行城市污染控制工作的综合执法、集中整治,着力解决一些群众反复投诉的污染问题。对屡查屡犯的扰民单位,按经济处罚的上限进行处罚,并将违法事实向社会公布。
(五)开展饮用水源地专项检查和整治
各相关县(市)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应统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查清影响自卫村水库、*罗家营、海源寺、白龙潭、冷水河、牧羊河等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下降的问题。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禁止排放污染物规定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限期拆除;对于超标排放的,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必须停业或关闭。
(六)认真查处自然保护区和矿山生态破坏行为和环境违法案件
各相关县(市)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应统一组织、协调林业、国土资源、环保、监察、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对在自然保护区内未经批准,擅自开发和建设的活动,依法责令其停止开发和建设,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在自然保护区内乱挖滥伐、滥捕乱猎等破坏生态植被和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未办理环评手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责令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督促矿山企业切实落实矿山环保、地质灾害预防和监测措施,对环保和安全措施不落实,要停产限期整改,对不具备矿山开发条件的,解决依法予以关闭。
(七)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纠正不正之风,实行责任追究
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负责落实案件移送制度,对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中,包庇、袒护违法排污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行政不作为、监管不到位的部门、公务员等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导致辖区内或相邻区域环境严重污染和生态破坏,或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单位、人员的责任,公开处理责任人。
对在招商引资、建立各类开发区等鼓励投资工作中下发的各类文件及导向性政策再次进行清理,检查是否存在限制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承诺企业包干缴纳排污费、违规不予处罚等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内容。凡是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不相符的要立即纠正。
五、加强组织协调,努力实现整治目标
(一)明确职责、加强部门联动
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在2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专项环保行动的基础上,明确各部门职责,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落实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和通报制度,切实加强部门联动,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此次“专项行动”工作,各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环保部门:“专项行动”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专项行动”行动的组织、安排。组织对违法排污企业进行摸底、排查,提出重点整治及挂牌督办企业名单;组织核实重点整治企业违法事实,提出处理意见,落实违法案件的办理、移送、移交;组织清理在招商引资、建立各类开发区等鼓励投资工作中下发的各类文件及导向性政策。
经济主管部门(发改委、经委):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对发现、移送、移交的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规定的,应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职能部门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和吊销营业执照,对无证经营的依法予以取缔。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安全生产的检查、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安全措施不落实的,责令停产限期整改或依法予以关闭,以防止和减少企业因安全生产事故而引发的环境污染。
监察部门:充分发挥监督检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市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追究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有关人员的责任:一是下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和做法的;二是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综合决策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污染或造成破坏的;三是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四是对主管部门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工作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为相关部门开展“专项行动”工作和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法律援助。
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依法决定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和活动采取停止供电、供水、就地销毁设备等强制性措施,将取缔、关闭工作落到实处;对构成破坏环境资源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二)加强考核、强化责任
*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按*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的“环保专项行动绩效评估和考核办法”,从组织领导、案件督办、污染反弹控制、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等四个方面对各县区“专项行动”工作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宣传、营造舆论氛围
*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按*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要求,转发环保专项行动宣传工作指导性意见,确定宣传重点,组织和协调新闻媒体开展全市性“专项行动”宣传和跟踪报道;定期通过媒体公布“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查处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各县(市)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组织报道“专项行动”工作进行情况开展情况,促进全民的环保意识;畅通环保投诉热线电话,引导群众广泛参与环保专项行动。
(四)加强调度,保障信息畅通
各县(市)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确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每周向市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并按期上报阶段工作报告;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及时上报;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应及时上报,不得隐瞒。市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每周向省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并通过国家环保总局《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专项行动”进展情况。
六、“专项行动”时间安排和实施步骤
(一)准备动员阶段(20*年6月15日至7月20日)
各县(市)区根据《*市2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辖区“专项行动”工作实施细则,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工作动员和部署。于7月20日前,将相关情况报市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摸底阶段(20*年7月21日至8月15日)
各县(市)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辖区内重点污染问题和20*年以来重点整治对象整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深入检查,对群众举报的污染问题进行认真梳理,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违法事实;在此基础上,提出20*年重点整治企业名单及确定本级和上级政府挂牌督办名单;对各级挂牌督办项目应制定出完成整治工作时间进度表。于8月15日前,将相关情况报市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全面整治阶段(20*年8月16日至10月10日)
各县(市)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相关部门对辖区内重点污染问题进行集中整治,限期完成整治任务;公开查处、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市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市级以上挂牌督办项目整改情况于10月10日前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力量对各地重点环境问题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和暗查。
(四)总结考核阶段(20*年10月11日至10月30日)
各县(市)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总结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于10月25日前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2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环保专项行动三年工作总结”;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11月5日前完成“*市2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市环保专项行动三年工作总结”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迎接国家、省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考核。
*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地点:*市环境保护局五楼会议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