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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清理、规范和培育全县各类中介机构,进一步提高我县中介机构的整体服务水平和实力,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推动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优化经济环境、服务社会为原则,以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教育引导为主,规范与扶持相结合,整顿中介机构、规范中介行为、维护中介秩序,确保社会信用。
二、工作任务
通过清理规范,依法取缔一批非法中介机构,严厉打击以中介为幌子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遏制中介领域的违法执业活动,大幅度减少中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现象,使我县中介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一)清理规范范围
主要清理规范与经济发展密切联系的中介机构,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依靠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向社会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1、无证无照从事非法中介活动的机构和个人;
2、假冒合法机构从事非法中介的机构和个人;
3、与有证照的机构串通,垄断中介市场,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机构和个人;
4、在从事中介业务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损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行为的单位和人员;
5、中介机构脱钩改制不彻底,党政机关公职人员挂靠中介机构的。
(二)清理内容
1、虚假验资、虚假评估、虚假公证等违规违纪问题;
2、执业市场秩序混乱、非法执业、以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扰乱市场秩序等问题;
3、未经法定程序审批、无照执业、超范围经营、对分支机构管理不到位问题;
4、行政干预、部门垄断,造成不正当竞争等执业环境问题。
(三)规范内容
1、规范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和设立;
2、依法对中介机构加强监督、管理和指导,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执业行为;
3、对不符合现行政策法规要求的中介机构进行改组、规范,依法取销其资质;
4、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和体系,实行资信等级管理,逐步建立诚信档案,适时通过媒体公布中介机构的执业情况;
5、凡是应与监管部门脱钩的中介机构,在此次清理和规范过程中,应及时脱钩。
三、组织实施
本次清理规范中介机构工作按照“统一部署、部门负责、分工协作、分步实施”的原则,分四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3月10日-15日)
1、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清理规范中介机构各项工作;
2、成立县清理规范中介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分工,落实相关责任;
3、组织和引导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报道清理规范中介机构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3月16日-3月25日)
1、组织开展摸底调查工作,掌握中介机构的发展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分类登记造册;
2、各相关部门对所属中介机构的职能进行审定确认,进一步明确其执业的范围和责任;
3、县清理规范中介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全县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
4、经县清理规范中介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对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而从业的中介机构依法予以取缔;对经过审批、登记但未在规定时限内开展正常业务活动的、不遵守行业自律规定、管理混乱的、机构设置不合理、执业职能划分不明确的中介机构,集中进行整改规范。整改不到位的,由审批机关依法撤消其资质证书,登记机关依法予以变更和注销;
5、对行业跨度大,业务交叉重叠的中介机构进行整合,重新合理界定其职能;
6、对损害国家和公众利益、严重违法违规的,依法予以处理;
7、明确相关审批、登记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的责任,对清理规范中发现的问题,比照相关政策法规,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8、建立行业准入机制,完善审批、登记基本程序。严格执行公平、统一的审批、登记标准,实行归口审批、登记管理;
9、各中介机构自查近三年在执业期间有无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并形成自查自纠和整改报告报其行业监管部门。
(三)整顿规范阶段(3月26日-4月20日)
1、建立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制度。由县工商部门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对除法律服务机构之外的中介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建立全县中介机构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由县清理规范中介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中介机构信用等级情况;
2、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整顿规范中介机构行为。对在执业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各监管部门要严肃处理,依法追究责任。对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3、建立健全中介机构行业自律和他律机制,完善对中介机构依法审批、依法登记、依法监管的监督管理机制。
(四)检查验收阶段(4月21日至4月底)
1、检查各有关部门是否成立了专门的工作机构,清理规范方案是否切实可行,是否严格落实了工作责任制;
2、检查各有关部门是否存在走过场和弄虚作假行为;
3、检查各有关部门是否严肃查处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责任是否已追究;
4、检查各有关部门是否建立和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
四、组织领导
为确保清理规范中介机构工作顺利进行,县政府成立由县政府副县长洪一舟任组长,县府办副主任范玉宏任副组长,县监察、工商、民政、财政(地税)、审计、物价、公安、司法、人劳社保为成员单位的县清理规范中介机构工作领导小组,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工商局),负责研究决定清理规范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协调和调度各相关部门开展集中统一行动,对各相关部门开展清理规范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其中:监察部门负责牵头集中清理规范工作开展情况的专项督察;工商部门负责牵头中介机构的信用监管和市场准入监管整治以及县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财税部门负责牵头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等机构的清理规范与监督管理;规划部门负责牵头规划设计、测绘等机构的清理规范与监督管理;司法部门负责牵头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公证等机构的清理规范与监督管理;建设部门负责牵头房地产、工程监理、工程咨询、招投标、广告等中介机构的清理规范与监督管理;质监部门负责牵头产品质量检测检验、计量服务、认证、认证培训、认证咨询等机构的清理规范与监督管理;科技部门负责牵头技术产品交易、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技信息咨询、专利、技术入股认定、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等机构的清理规范与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负责牵头民间组织、社区服务、婚介等机构的清理规范与监督管理;人劳社保部门负责牵头职介机构、人才中介机构的清理规范与监督管理;教育部门负责牵头出国留学、教学(家教)中介服务机构的清理规范与监督管理;国土部门负责牵头土地评估机构的清理规范与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牵头因私出入境、消防、保安等机构的清理规范与监督管理;经贸部门负责牵头拍卖、典当、商务等机构的清理规范与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牵头检验检疫、鉴定认证、检验检疫报检等中介机构的清理规范与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负责牵头独立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清理规范与监督检查;银监部门负责牵头金融担保机构、保险、融资租赁、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基金等中介机构的清理规范与监督检查;物价部门负责牵头中介机构收费标准的清理规范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做好社会中介机构的相关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负责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的清理规范工作,并做好清理规范过程中不稳定因素化解以及稳控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将清理规范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由主要负责人亲自抓。要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按照工作分工认真抓好落实。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配合监管部门做好清理规范工作。
(二)把握政策,保证质量。清理规范工作要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进行。发现问题要认真整改,直至符合整改要求。对自查自纠不认真、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拒不上报或顶风违纪的,不但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监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三)严格执纪,强化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坚持自查和检查相结合、清理和规范相结合,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指定专人受理群众举报,查办案件要做到限时结案上报,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同时,要加大对中介活动中进行商业贿赂行为的打击力度,一经发现,严查严办。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和参与清理规范中介机构工作,广泛宣传此项工作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和工作成果,进一步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各有关部门要协调一致,密切配合,形成清理规范工作的合力,并于每一阶段前两日内向办公室(工商局)报送工作方案,于每一阶段结束后三日内向县清理规范中介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并注意总结报送清理规范工作中的典型案例、有效作法、工作成果,同时加强行政监督和社会、新闻舆论等各方面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