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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党委、政府,城区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机关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切实加强我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正确引导农村村(居)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衢州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县委、县政府决定在全县开展农村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现就依法、稳妥地开展农村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为依据,认真贯彻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积极开展对农村村(居)民未批先建、批少建多、一户多宅等违法建筑的专项整治工作。通过专项整治,使土地管理的国情国策、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深入人心,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巩固,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专项整治的工作原则:一是分级负责原则。这次专项整治以乡镇、村为主,由乡镇组织,行政村实施,有关部门配合。二是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规划部门负责牵头对城市规划控制区内村(居)民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国土、建设等部门和所在乡镇必须予以配合;国土部门负责牵头查处国有土地和农用地违法行为,规划、建设等部门和所在乡镇必须予以配合;城市道路范围和公共场地内违法搭建的建筑物、构建物或其它设施,由县建设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进行查处,所在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必须予以配合;规划区外农村村(居)民的住宅建设管理,以所在乡镇为主,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区内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情况的检查和查处,国土、规划及相关部门必须予以配合。三是区别对待原则。对占用基本农田、城镇居民在农村私自购买土地建住宅和顶风作案、一户多宅的,从严查处。对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属住宅困难户且未经审批占用宅基地建房的,适当从宽处理。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不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要依法作出处理。对种、养殖农业生产用地,经依法处理后,以临时用地办理。
二、专项整治工作时间安排
农村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计划用三个月左右时间,分为宣传发动、调查摸底,制订政策、自查自纠,集中处理、完善机制等三个阶段。
宣传发动、调查摸底阶段(七月份):主要工作包括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动员大会,进行业务培训,发放各类表、册、卡,各乡镇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筑全面开展调查摸底,并将调查摸底情况分别进行登记造册,为自查自纠、集中处理阶段做好准备。
制订政策、自查自纠阶段(八月份):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搞好调研,制订农村违法建筑整治实施方案,出台农村违法建筑处理意见。各乡镇要按照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通过召开会议、广播、简报等多种形式,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会议精神,对农村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再落实、再布置,同时要积极地宣传这次整治工作的相关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提高群众法制意识,营造专项整治工作氛围,动员村民自查自纠,积极主动地配合做好违法建筑整治工作,自觉地接受处理,补办和完善相关规划、用地审批手续。
集中处理、完善机制阶段(九月份):这一阶段是整个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各乡镇、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认真组织开展农村违法建筑的专项整治活动。在集中处理过程中,要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以违法事实为依据,按照处罚标准,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没收的予以没收后回购,该罚款的予以罚款,处理程序到位后该补办的准予补办规划审批手续和用地手续,从而完善农村建房的规划和用地审批制度。县农村违法建筑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组织对重点乡镇、重点村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和督查,对专项整治工作中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查处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三、明确分工,加强领导
一要统一思想,广泛宣传。农村违法建筑的专项整治工作,是贯彻落实土管法和规划法的需要,是建设“平安龙游”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因此,各乡镇、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把专项整治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通过召开会议、组织培训、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以赢得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通过专项整治,不断提高全社会遵守法律和珍惜土地的意识,增强依法管地用地、集约节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自觉性。
二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按照专项整治工作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整治的主体是乡镇村,根据整治工作总体安排,各乡镇要迅速组织精干力量,国土所和规划站密切配合,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建筑开展全面的调查摸底。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加强业务指导。在集中处理阶段,国土、规划、建设、农办、司法、公安、法院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齐心协力,有序的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三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完成。为加强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县委、县政府成立以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农村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联系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国土、规划、建设、农业、林业、农办等部门和有关乡镇领导组成,领导小组职能是负责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协调和督查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抽调和组织一批熟悉政策、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深入一线,做扎实细致的群众工作,这次专项整治工作要始终坚持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既要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做到违法建筑得以依法查处,又要充分考虑群众的合理要求,积极妥善地处理好违法建筑问题,避免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