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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加强电子监察发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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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加强电子监察发展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95号)精神,扎实有效地开展全市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确保建设任务按期实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建设意义

电子监察是指通过信息化手段,对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实时监控的行政监察方式,它是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创新行政监管模式,实现监察方式、监察内容、监察手段和政府运行机制变革与创新的一种有效形式。电子监察系统的主要功能为:一是实时监控和预警纠错功能,对审批业务的中间办理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一旦出现办理超时或违规操作,系统会自动发出警告并启动督促、调查程序;二是统计分析和绩效评估功能,在汇总所有审批业务数据的基础上进行统计分析,按照《浙江省电子监察绩效评估量化标准》,自动对各部门的行政效能进行量化评估。

建立电子监察系统,使行政审批的内部工作流程公开化,有利于实现行政监察由事后监察向事前、事中、事后监察相结合转变,由人为弹性监察向有标准的刚性监察转变,由个人行为监督为主向个人行为和行政程序监督并重转变,实现行政审批由内部进行向公开操作转变,对于全面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深化政务公开,建立“阳光行政”长效工作机制,提高政府机关的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制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阶段目标

根据省确定的总体目标和年度任务,我市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分四个阶段实施。

1.第一阶段。20*年8月底前,建立市电子监察系统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到宁波、温州等电子监察系统试点单位学习取经。

2.第二阶段。20*年10月底前,完成我市所有在办事项(包括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政服务中心的非行政许可事项和其他在办事项)的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和监察数据网络建设。

3.第三阶段。20*年11月底前,举办培训班,完成操作业务培训。

4.第四阶段。20*年12月底前,完成与省、嘉兴市监察数据联网,实现监察数据自动上报。

三、建设内容

1.实时监控。对每笔审批业务的五个基本环节(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以及可能出现的专家认证、现场考察等特别环节的全过程监督;对办理时限、补交告知时限、特别程序时限等三方面的时限监察;对审批业务办理流程的完整性监察;对退回办结、作废办结、不受理等可能存在问题的异常监察。

2.预警纠错。对承诺期限最后一个工作日仍未办结的审批业务,进行预警;对超过承诺期限一个工作日的,发出“黄牌”警告;对在出示“黄牌”警告信息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或办结的,发出“红牌”警告,督促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过错责任和落实整改。

3.投诉处理。针对各部门的投诉信息进行集中登记、转办、办结与结果评价,规范、监督有关部门处理。

4.绩效测评。依据《浙江省电子监察绩效评估量化标准》,系统自动评分,结合人工统计、民主测评等方式,对各部门行政绩效进行量化打分和排名。

5.信息服务。以“中国*”门户网站为依托,建立电子监察网页,公开各部门办理事项的明细列表、申请资格、办理流程、申请材料等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办理事项受理情况、办理状态、公告公示等相关内容的查询,投诉受理及处理结果信息,适当公布绩效评估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6.系统联网。在电子政务外网资源共享专网上部署电子监察系统,市监察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各审批部门等互联互通,并与嘉兴市和省监察系统互联互通。

7.监控中心。市电子监察系统监控中心待新行政大楼建设完成后再行建设。目前,将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大厅的现场视频信号传输到省监察系统监控中心。

四、实施方法

1.总体目标。省统一开发了电子监察系统应用软件,我市需按标准要求开发接口,从本市审批系统中抽取监察所需要的数据,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应用软件,对全市审批业务进行电子监察;并通过电子政务专网将我市的监察数据发送到省和嘉兴市监察系统,实现监察数据自动上报。

2.审批系统改造。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对审批系统进行改造,与电子监察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中国*”门户网站等应用系统整合,统一平台,统一数据,统一管理,以便于企业、市民信息查询和网上办事,也有利于各有关单位提升工作效率。

统一平台:即电子政务平台,市行政服务中心及各分中心窗口可直接登录到此平台,办理各自的审批业务,如受理、审核、批准等;各行政部门可登录到此平台查询,也可授权办理审批业务;各镇、街道可登录到此平台查询,并审批业务;各企业、个人可登录“中国*”门户网站查询,并申报审批事项。

统一数据:即审批系统的项目名称、设立依据、申报条件、办理流程等基础数据与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数据合一,一次录入,分别调用。

统一管理:审批系统、电子监察系统等统一部署在市政府信息中心机房,由市政府信息中心统一维护,各相关部门负责业务数据的及时录入和更新。

3.接口程序开发。按《浙江省电子监察系统数据采集标准》要求开发接口,从审批系统里抽取采集到的受理、审批过程、补交告知与受理、特别程序申请、办结等监察所需要的数据,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应用软件,对全市审批业务进行电子监察。同时将采集到的监察数据传送到电子监察系统前置机的中间数据库,前置机的“数据交换程序”自动将中间数据库里的新增数据打包发送到省级监察系统。对一些有条线审批系统的垂直管理部门,其监察数据通过其上级部门汇总到省监察系统,再由省监察系统将此数据分发到我市监察系统,以实现我市电子监察数据的完整性。

4.临时接口程序开发。由于审批系统改造比较复杂,很有可能影响电子监察系统的建设进程,由行政服务中心根据现用的系统,组织开发临时性接口程序,以确保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如期完成。

五、建设费用

电子监察系统建设费用主要由应用软件、系统软件、审批系统改造及接口开发、硬件设备及工作经费等五部分组成。其中应用软件,省里集中采购下发各市县使用,费用由省财政解决;系统软件,省里集中采购,费用由各级政府自行解决。审批系统改造及接口开发、数据库服务器等硬件设备和工作经费,由市财政解决,具体建设工作由市政府信息中心承担,财政部门按实际建设费用拨付。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电子监察系统建设领导小组,由副市长胡志梁任组长;市府办副主任戴建忠、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徐在法、市行政服务中心主任刘中源任副组长;并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刘中源兼任办公室主任;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市级各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分管负责人,并落实具体承办机构和人员,积极配合做好电子监察系统的实施工作,保证建设进度。

2.明确职责分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电子监察系统建设要求,落实好各自工作职责。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市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规范和审核,提出纳入市级电子监察系统监管范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工作意见。

市监察局负责制订项目建设进度考核办法和行政效能考核办法,加大对各成员单位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具体协调,提出系统功能需求,对中心行政审批管理系统升级完善,并按照电子监察系统数据接口标准,完成本级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管理系统和电子监察系统的对接,实时传送相关业务数据。

市财政局根据浙政办发〔20*〕95号文件和《浙江省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技术方案》要求,安排落实项目资金。

市政府信息中心负责项目系统软硬件采购;项目建设的相关技术文档和技术保障工作,包括网络、设备、安全及系统建成后的运行维护工作;行政审批系统与电子监察系统对接相关技术保障工作。

各审批部门负责本单位审批业务数据实时传送,保证交换数据的稳定、安全、实时、真实,并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岗位责任制度。

3.强化绩效考核。为确保系统正式投入使用后能真正发挥其监督、监控的作用,市政府将按照有关规定和《浙江省电子监察绩效评估量化标准》对各单位的行政效能进行考核,定期对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量化评估,评估结果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作为对部门行政效能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各单位的建设进度考核和行政效能考核将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绩效考核。

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是一项繁杂的系统工程,时间紧、要求高、任务重。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协调,确保如期建成,尽快发挥系统的功能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