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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探索科学有效的产品质量监管工作机制,防止重大产品质量事故和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的发生,进一步提升我市产品质量总体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重点产品质量预警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市重点产品质量预警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平安*”和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的总体要求,通过区域产品质量形势分析,对重点产业和区域性产品质量形势进行科学分析预测,及时发现质量问题并做出预警,通过开展区域产品质量整治,建立较为完善的产品质量长效动态监管机制,确保质量安全和健康消费,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预警范围和等级
实施质量预警的产品,主要是指在*市境内生产、加工领域中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区域特色产品、重点食品,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产品。
质量预警等级,根据产品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设警情通报、黄色警示和红色警告。
三、预警等级的认定
实施产品质量预警的前置条件为某一区域某种产品的抽查在10个批次以上,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产品质量指数和产品质量批次不合格率情况
1.对某一区域某种产品质量出现问题,产品质量指数在70以下,并且产品批次不合格率在30%以上;或者产品质量指数在75以上,但产品批次不合格率在50%以上的,予以警情通报。
2.对某一区域某种产品质量出现较为严重问题,产品质量指数在70以下,并且产品批次不合格率在40%以上;或者产品质量指数在70以上,但产品批次不合格率在60%以上的,予以黄色警示。
3.对某一区域内某种产品质量出现严重问题,产品质量指数在60以下,并且产品批次不合格率在50%以上;或者产品质量指数在60以上,但产品批次不合格率在70%以上的,予以红色警告。
(二)产品质量综合评价。主要包括:
1.产品不合格的性质,是否属于严重不合格;
2.食品中是否属于发证食品、高危食品、重点整治食品;
3.近年来产品质量指数与批次合格率是否连续下滑;
4.抽查的产品质量能否代表该区域该类产品质量的实际水平;
5.预警区域产业发展趋势及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社会舆论评价。出现产品质量问题被中央和省级、市级主要新闻媒体曝光造成经济和社会较大影响的情况。
市质监局每个季度末分别统计本季度区域重点产品质量指数、批次合格率和综合质量调研评价结果。经综合分析,按认定等级的不同,由市质监局以文件形式向市政府报告。
四、整治措施
(一)对列入黄色警示和红色警告的区域性或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
1.制定方案。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成立产品质量整治工作机构,制定整治方案,明确责任主体,落实整治措施,原则上一年内完成整治任务。整治方案报市政府,并送市质监局备案。
2.调查摸底。组织开展对列入预警通报的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建立产品生产企业质量信息档案。
3.检查整改。制定列入预警通报的产品生产企业的基本生产条件考核细则,按照考核细则,由市质监部门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考核,并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对生产条件或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由市质监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企业整改完成后,向市质监部门提出复查申请。
4.复查整顿。市质监部门根据企业申请,及时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企业,由质监部门责令其停业,限期进行整顿。整顿期满后,对通过整治仍不符合必备的生产条件且无法保证产品质量的企业,坚决予以关停并转。
(二)对列入警情通报的苗头性质量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
涉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行业主管部门应立即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对列入警情通报的生产企业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及监督检查,并建立产品生产企业质量信息档案。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由市质监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提出复查申请的企业,市质监局应及时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企业,责令其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对通过整治仍不符合必备的生产条件且无法保证产品质量的企业,予以关停并转。
(三)预警解除。通过整治,预警产品达到产品监督检查批次合格率≥80%,企业生产必备条件考核达标率≥80%等条件的,验收合格,予以解除预警。
实施警情通报的,由市质监局组织验收确认后解除预警;实施红色警告或黄色警示的,由涉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行业主管部门向市质监局提出验收申请,经市质监局验收合格后予以解除,并报市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开展重点产品质量预警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也是切实提高产品质量的有效手段。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对质量预警工作的领导和协调,不断提高质量预警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全市所有企业要切实承担起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建立良好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要配备专职的质量管理员,配置必要的检测设备,加强产品质量检测,及时消除质量隐患。保证不合格产品不出厂。
(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责任,专人负责,根据辖区内产品质量状况,加强经常性、针对性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制订相应的应对措施。市各有关部门要围绕产品质量预警工作,明确工作要求,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工作配合。有关行业协会要发挥行业优势,强化企业自律,预防重大质量问题的发生。
(四)市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已通过整治验收、解除质量警情的产品的日常监管工作,定期组织整治工作“回头看”,防止被整治产品质量问题反弹。
(五)市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全民质量意识。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提高质量预警的社会关注度,促进我市产品质量预警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