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畜牧局发展兽医体制改革方案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体制改革切实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31号)、《中央编办关于在乡镇机构改革试点中确保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中编办发〔20*〕32号)和省编办《关于加快推进畜牧兽医体制改革有关机构编制问题的意见》(浙编办发明电〔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科学设置机构,明确工作职能
当前,畜牧兽医体制改革的重点是进一步完善市级畜牧兽医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能,理顺工作关系,稳定和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
(一)进一步健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及其职能。市农林水产局改建为市农林渔牧局,原行使的全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职能调整为: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关于畜牧业发展和动物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和计划;拟定畜牧业发展和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计划,指导畜牧业发展;监督和管理动物防疫检疫工作;负责兽医医政和药政管理、动物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管理、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二)进一步规范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职能。从我市农林渔牧业系统已组建统一的行政执法队伍的实际出发,将市农林渔业执法大队更名为市农林渔牧业行政执法大队;将原在农林渔业执法大队保留使用的市动物防疫监督所牌子变更为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法行使动物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动物产品安全和兽药监管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
(三)进一步理顺技术支持机构及其职能。按照“整合资源、明确职责、综合设置”的原则,将市畜牧技术推广中心改建为市畜牲兽医技术推广中心,同时增挂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牌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畜牧兽医技术开发、引进、推广、服务;负责实施动物疫病的防疫、检疫检验、监测、预警、预报、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动物疫病预防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科普宣传;承担动物产品安全相关技术检测工作;负责对市畜牧兽医联站及所属乡镇动物疫病诊疗服务机构的指导管理。
(四)实行乡镇动物防疫监督和检疫派驻制度。按照机构主体在市、工作在乡镇的原则,由市农林渔牧局对乡镇实施动物防疫监督和检疫派驻制度。派驻人员的编制关系落实在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中心,工作关系落实在乡镇(街道)农技信息中心;行政上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受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农林渔牧局领导;业务上受市农林渔牧业行政执法大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中心(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管理;党团组织关系实行属地管理。主要职责是:负责辖区内动物强制免疫监督实施;依法承担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动物疫情调查、监测,兽药监督管理;承担畜牧、饲料等公益性事业工作;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动物免疫和疫病扑灭工作。
派驻人员的经费保障办法参照乡镇行政人员执行。
二、科学核定编制,严把人员素质关
(一)编制核定。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机构人员编制根据畜牧业生产和畜产品消费量情况,按照确保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监管等工作的需要,参照省政府下发的畜牧兽医监管人员配备参考意见测算。按每4万头猪牛羊等大牲畜饲养量配1人、每50万羽家禽饲养量配1人、每10万人口配1人的标准和市统计局提供的20*年度全市动物饲养量和人口数(猪53.58万头、牛0.45万头、羊13.37万头、家禽1194.*万羽,人口77.42万人),全市可核定畜牧兽医监管人员编制48名(在乡镇和市级有关事业单位中实行总量调剂)。其中:市农林渔牧业执法大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5名,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中心(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15名,乡镇动物防疫监督和检疫派驻人员28名。
(二)人员录用。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中心人员和派驻人员缺编的,采取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录用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等程序,从现有乡镇畜牧兽医站在编人员中优先招聘符合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助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聘用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及业务能力的人员。不足部分,按照现行人事制度的规定在畜牧兽医类大专以上毕业生中公开招考。上述新招聘人员按浙政发〔20*〕31号文件规定均实行聘任制,两年一聘,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的,不得继续聘用。
三、深化市畜牧兽医联站(乡镇畜牧兽医站)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动物疫病诊疗服务机构在畜禽防疫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在上一轮机构改革中,乡镇畜牧兽医调整为“以联站为形式管理”。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乡镇畜牧兽医站要进一步按照稳定队伍、深化改革的要求,整体转为动物疫病诊疗服务机构,继续从事畜禽疫病诊疗和饲料、兽药、畜禽产品等经营服务,使之成为动物防疫体系的基础力量。”从我市实际出发,为稳定队伍,暂保留市畜牧兽医联站,负责对乡镇动物疫病诊疗服务机构和人员实施联合管理,机构性质改为企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原参加事业保险的人员可继续选择参加事业保险,费用按原渠道缴纳;今后新进人员,均执行企业单位的各项保险制度。乡镇动物诊疗服务机构在开展畜禽免疫、疫情普查、疫病扑灭等公益性服务时,由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支付费用,具体标准由市农林渔牧局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