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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中介组织清理整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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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中介组织清理整顿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中介组织,促进健康发展,市委、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社会中介组织进行一次专项清理整顿。现就专项清理整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专项清理整顿的范围和内容

1、清理整顿范围。主要是四类中介组织:一是财务会计类,包括会计(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和税务机构等。二是工程技术类,包括土地评估事务所、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工程监理机构等。三是法律服务类,包括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公证服务机构等。四是服务类,如招投标机构、拍卖机构、人才市场、劳务输出中介机构等。同时,对市场发展类和行业自律类中介组织也相应进行清理整顿。

2、清理整顿内容。一是审查和确定中介组织的准入条件,凡达不到新的准入条件和标准的进行纠正,应当撤销的予以撤销,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而从业的中介组织依法取缔。二是检查中介组织的从业情况,查处或整改虚假证明、违规操作、不当竞争等违规违法问题。三是检查中介组织的脱钩改制情况,深化中介组织的市场化取向改革,依照政策规定在人、财、物、名称等方面与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彻底脱钩。四是检查各审批登记部门和主管部门对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情况,督促纠正监督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二、专项清理整顿的步骤和时间安排

全市清理整顿工作分宣传发动、自查自纠、规范总结三个阶段进行,于20*年6月底前基本结束。

1、宣传发动阶段:20*年4月,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部署清理整顿工作。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在20*年4月底前部署到位,提出清理整顿的工作计划,并全面启动,同时将整顿规范的工作计划于4月底前报市整顿规范中介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检查自纠阶段:在20*年5月底前基本完成。

(1)政府有关监管部门要对行业协会的监管情况和中介组织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一要检查中介组织的设立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审查设立条件,特别要对中介机构的注册资金、经营场所、执业人员素质、身份等进行严格审查,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坚决不予登记;对未经登记注册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中介组织,坚决予以打击并依法进行取缔;对未正常开展活动,严重违法、违规和管理混乱的中介组织,要督促其限期整改。二要检查中介组织的脱钩情况。依照现行政策、法律、规定,要在人、财、物、名称等方面与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彻底脱钩,并提出具体脱钩计划。三要检查行业协会建立健全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中介行业要设立行业协会,尚未设立协会的要抓紧筹建;对已建立行业协会,但机构、人员、职能不健全的,要抓紧充实。要逐步推行当然会员制,对进入中介行业的执业人员和机构,都必须加入行业协会,成为个人和团体会员;四要检查监管到位情况。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中介组织的执业行为、收费标准,以及查处违法违规事件等方面,是否依法监管进行认真的自查。

(2)行业协会要在检查自身履行行业管理、行业自律工作的基础上,指导行业内的中介组织,对规范执业、执业人员、经营活动、财务管理、违规违纪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自查。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掌握情况,并报市整顿规范中介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对检查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并将检查情况和整改方案于5月底前报市整顿规范中介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规范总结阶段:在20*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

(1)各审批、登记部门研究制订对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加强监督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制定完善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规范运行、促进发展的指导意见。

(2)行业协会要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统一规范的行业职业准则、执业规则,制定本行业的自律规范和奖惩规则,建立本系统本行业的信用等级制度,对失信、失真、失公的中介机构和严重违法的中介机构、个人坚决实施市场禁入制度。

(3)中介组织结合自查情况,制订和完善内部管理规章、服务标准、服务规则;进一步完善劳动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建立执业质量审核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执业人员要及时调整或清理。

(4)建立信用平台和中介组织的诚信档案。建立信息沟通制度,逐步实现各部门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综合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开展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诚信档案的建设工作,及时掌握中介机构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执行政策、规范执业、违规违纪、优质服务、人员培训、经营活动、机构变动、经营收入、上缴税收以及财务管理等情况。要把诚信档案与行业的监管和资格管理结合起来,将诚信档案记录作为业务考核和资格管理的重要依据。建立执业者失信、处罚披露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对中介组织从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向社会披露,屡教不改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列入黑名单,增加社会的可识别性。禁止列入黑名单的中介组织在政府或社会公共事业项目中提供服务,建立使用列入黑名单的中介组织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制度。

(5)在自查自纠阶段被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和管理混乱的中介组织,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审批登记机关依法予以取缔。

三、专项清理整顿的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为保证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由市政府有关领导任组长,市发改局、经贸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法制办、国土局、规划局、建设局、审计局、环保局、便民中心、投诉中心、招标投标中心、招投标监督办、建管局、商贸办、工商局、人行、工商联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的市整顿规范中介组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中介组织整顿规范工作的组织部署、检查督办和重要事项的研究处理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各责任单位和主管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明确对中介组织实行指导、监管的具体科室,切实抓好整顿规范的落实工作。

1、市发改局牵头负责做好面上清理整顿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建立由政府相关部门和各行业协会参加的例会制度。

2、工商部门牵头负责工商注册登记中介机构的清理工作,并由各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其它中介组织的清理整顿工作由登记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3、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制订行业规划,审查认定行业协会的规章制度。

4、各行业协会负责中介组织诚信档案的建设工作,尚未设立协会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建立。

5、物价、财政等部门牵头,明确中介组织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监督和规范中介组织的收费行为。

6、市招标管理委员会牵头,制定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涉及国有资产、资源性资产、社会项目等选择中介提供服务的有关规定;负责建立使用列入黑名单的中介组织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制度。

7、监察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纪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