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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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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方案

为切实加快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改革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政办发〔20*〕172号)、《*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交规划〔20*〕l65号)、《*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我县农村公路管理和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一、*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现状

(一)农村公路概况。截止20*年底,*县地方管养的农村公路总里程为1731.461公里。其中:县道20条,472.781公里;乡道113条,1169.911公里;村道14条,88.769公里。

(二)现行管理养护机制。县地方公路管理段现有在职职工40人,50岁以上的有19人,40至49岁的有6人,39岁以下的有15人。其中本科学历1人,大专以上学历11人,中专学历2人,中专以下学历26人,助理工程师7人,技术员5人。配备有装载机、运输车及相关公路工程设施。有工程建设所需的设计、概预算等软件。

二、指导思想和改革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投入机制,加快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通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建立适应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正常化和规范化,确保县道、乡道、村道常年得到有效管理养护和安全畅通,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三、组织机构,工作职责

(一)成立*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其人员如下:

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交通局,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由县交通局局长*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三位同志负责具体办公。

(二)公路管理养护机构设置

1.保留*县地方公路管理段,其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设置为:领导班子4人,负责对地方段的全面领导,其中:设段长1人、副段长2人、党支部书记1人;办公室4人,负责文秘及其它事务性工作,其中:办公室主任1人;秘书2人、档案管理兼收发员1人;计统财务室编制2人(会计、出纳、统计员),主要负责养护资金的计划、管理和使用;工程技术室编制6人,主要负责工程管理(含养护工程的设计等)、统计、质量监督和合同管理等工作;*县路政管理大队编制10人,负责全县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和指导各乡(镇)对乡道、村道路政的管理工作。

2.在乡(镇)设立公路管理所。各乡(镇)在乡(镇)人民政府成立农村公路管理所,分管交通工作的副乡(镇)长兼任所长,其编制由各乡(镇)内部调配专(兼)职人员2至3名,受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地方公路管理段双重领导,年终由*县地方公路管理段负责检查考核。

3.遵循管养分离的原则,根据《公司法》等法规,对地方公路管理段现有资产进行评估,引导和培育具备养护资质条件的民营养护公司,在行政许可范围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要通过竞争参与农村公路的养护。

(三)各级和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原则上由县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县人民政府职责:是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领导工作并组织实施,筹措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县交通局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制定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方案及实施细则;编制上报并组织实施已批准的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和按程序开展大中修工程交、竣工验收工作;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包发工作;监督和考核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本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对辖区内农村养护资金、项目、质量、进度及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的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职责:负责参与、协助交通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管、养工作及农村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县地方公路管理段职责: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拟定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具体负责实施已批准的养护工程计划;对养护资金、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对全县农村公路里程进行统计、建档立卡;检查考核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的各项工作;受交通局委托负责全县路政管理工作。

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职责:协助县交通管理部门完成公路的规划、建设工作及公路路政案件的查处工作;及时上报公路水毁情况;对辖区内农村公路的乡道、村道建档立卡。

村民委员会职责:依靠和发动群众,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交通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建、管、养工作;定期维护公路,确保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组织沿线村民和本村党员、群众义务对公路维护保养,及时上报公路水毁情况及负责辖区内村道的安全工作。协助乡镇人民政府、交通部门搞好农村公路的产权维护工作和公路统计上报等工作。

四、资金筹措及管理

(一)资金来源

1.省拨公路养路费用于公路养护大中修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80%,20%用于小修保养和日常养护及材料费开支。地方征收的拖拉机养路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比例返还,全部用于全县农村公路养护。

2.省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县道每年每公里补助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补助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补助1000元。

3.州级财政预算(养路费分成)安排部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

4.县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农村公路建设和管养资金100万元,县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在此笔经费中统筹安排。

5.积极拓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融资渠道,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吸引企业出资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捐资以及投工投劳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二)资金使用管理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必须按照规定专户储存,全部用于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县交通局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要充分结合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对我县各等级公路的养护成本进行预算,明确县道、乡道、村道的养护成本,明确养护经费的投入;省、级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专项工程(特大自然灾害除外)。节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超支不补。县交通、发改、财政、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五、运行机制和工作措施

(一)管理养护机构运行机制。

1.管养机构运行方式。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行管养分离,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建立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管理分类运作机制,即:县地方公路管理段只履行公路管理职责,具体养护工作由养护公司或沿线受益群众承担;实行管养分离后,原地方公路管理段拥有的工程机械经评估后全部有偿转让给养护公司,养护公司属于民营股份制企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组织*

2、路政管理方式。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由县路政管理大队负责。其中,县道路政管理由县地方公路管理段路政大队具体负责;乡道、村道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路政案件的处理由县路政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加强路政执法队伍建设和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综合整治农村公路超载超限问题,扩大超限运输治理的覆盖面,依法保护路产、路权,检查、制止和处理各种侵占、破坏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的行为,保障农村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3、养护方式。农村公路县道和乡道、村道中沥青路面、水泥路面的大、中修工程、防护、水毁修复等技术性较强的工程,一次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通过招投标,由具有相应养护资质的公路养护公司实施,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乡道和村道的日常养护,可通过竞争方式承包给公路沿线的村民,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公路绿化、安全标志设置,按管理责任划分,县道由县地方公路管理段负责;乡道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道由各村民委员会负责。全县重要的县道遭到水毁时,应在水毁中断交通48小时内进行保通;乡道应于5天内保通;村道应于10天内保通。

(二)养护技术质量标准

1.县道养护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JTJ*5—94)的相关规定执行。弹石路面按照《*省农村公路弹石路面设计施工手册》执行。

2.乡道、村道公路养护参照《*省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3.公路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按部颁《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F80/—20*)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3第3号令)和《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年第446号)的要求进行验收,中修和小修工程参照执行相关部颁,竣工验收合格后转入正常养护。

4.公路大中修工程预算采用*省交通厅下发的《*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试行)》及《*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试行)》执行。

(三)考核奖惩。坚持“有路必养,有路必管”的原则,确保农村公路完好、安全、畅通。重点是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建立长期的资金保障制度。县人民政府与县交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农村公路管养目标管理责任书。县交通局和县地方公路管理段定期对全县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评比;各乡(镇)公路管理所定期对乡道、村道进行管理养护检查。年终按责任书规定的内容进行考评,对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成绩突出的乡(镇)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另行规定);对于没有进行管理养护或工作不力的,县人民政府将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同时,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不力,挪用工程养护资金、养护质量下降,出现失养、农村公路严重损坏和社会反映大的乡镇,县级将对农村公路保养、建设资金作相应调整,倾斜于其他重视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力度大、养护成效明显的乡镇,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