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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37号),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进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17号)和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民办[20*]273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杭政办函[20*]24号)的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民政工作有关法规等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围绕市委积极建设“法治*”的总体部署,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进一步理清本局行政执法职能,明确执法职责、依据、程序、岗位,强化执法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切实维护法律、法规、规章的权威,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本局依法行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基本目标
内设执法机构及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娴熟运用法律手段管理民政工作;民政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及时纠正和查处民政行政执法违法行为;使民政法律、法规、规章得到更加有效地贯彻实施。
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
(一)范围
局内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内设机构,具体为:政策法规处、民间组织管理局、优抚处、安置处、救灾救济处、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区划地名处、社会福利处、社会事务处。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具体为:市殡葬管理所、市福利企业管理办公室。
(二)要求
1、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公布行政执法依据目录,正确执行法律、法规、规章。
2、合理界定内设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岗位的法定职权,明晰执法流程。
3、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明确和落实内设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职权和责任。
4、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行政执法奖励机制。
三、法定的行政执法职能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三定”方案的规定,目前我局的行政执法职能共114项,具体项目如下:
(一)行政许可(共5项)
1、成立社会团体的筹备许可
2、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3、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注销登记
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5、建设殡仪服务设施、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的审批
(二)行政监管(共17项)
1、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2、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3、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备案
4、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备案
5、社会团体设立办事机构备案
6、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式样、银行账号备案
7、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外文名称备案
8、民办非企业单位收费许可证备案
9、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工资、福利及物质奖励标准备案
10、民办非企业单位审计结果备案
11、行政区域外依法成立的行业协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活动的备案
12、对社会福利机构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
13、对救助管理机构指导监管
14、公墓年检
15、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
16、对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7、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行政处罚(共62项)
1、对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2、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
3、对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4、对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5、对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6、对社会团体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7、对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8、对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9、对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10、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处罚
11、对有关国家机关认为社会团体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12、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13、对社会团体未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举办涉外活动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的处罚
14、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资金大量用于与其宗旨不符的业务活动,或者无特殊原因,但一年中的日常办公费用和员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支出高于全年支出总额的20%的处罚
15、对社会团体不向会员报告财务收支情况的处罚
16、对社会团体非法刻制印章的处罚
17、对社会团体在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时弄虚作假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18、对行业协会超过一年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处罚
19、对行业协会连续两年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处罚
20、对行业协会依法登记后单位会员数量少于30个、个人会员数量少于50个,或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总数少于50个,且60日内仍未能达到要求的的处罚
21、对社会团体未经登记,擅自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22、对社会团体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23、对社会团体以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24、对社会团体未经批准,擅自开立分支机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处罚
25、对社会团体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26、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处罚
27、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处罚
28、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处罚
29、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30、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31、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32、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33、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34、对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35、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36、对有关国家机关认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37、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38、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收益和资产挪作他用的处罚
39、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员工工资、福利支出及物质奖励超过备案标准的处罚
40、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处罚
41、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式样、银行账号等未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处罚
42、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改变举办者,未按规定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处罚
43、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捐赠和资助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的处罚
44、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规定设立决策机构和监事的处罚
45、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处罚
46、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处罚
47、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处罚
48、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处罚
49、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处罚
50、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年检的处罚
51、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处罚
52、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53、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处罚
54、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罚
55、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处罚
56、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和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和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处罚
57、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行为的处罚
58、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行为的处罚
59、对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行为的处罚
60、对使用非标准地名行为的处罚
61、对擅自出版地名密集出版物行为的处罚
62、对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行为的处罚
(四)行政强制(共5项)
1、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2、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3、收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印章
4、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5、取缔非法民间组织
(五)行政确认(共8项)
1、退出现役军人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审核
2、补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审核
3、涉外、港澳台、华侨结(离)婚登记
4、收养登记
5、地名命名和标准地名使用审批
6、县、市、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办理
7、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驻地迁移的办理
8、对申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
(六)行政给付(共2项)
1、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经费分配
2、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经费分配
(七)行政裁决(共1项)
1、对市内行政区域界线争议裁决
(八)其他行政行为(共14项)
1、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
2、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
3、社会团体章程核准
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
5、经营性公墓设立审核
6、军队离休、退休人员接收、安置
7、退役士兵接收安置
8、军用饮食供应保障
9、特殊困难群众跨省救助返乡
10、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审核、变更核准、年检年审
11、指定专门救灾捐赠机构或者设立临时救灾捐赠机构
12、《*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制作
13、指导和推进村(居)民自治
14、行政复议
四、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
(一)实体合法。行政执法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违法事实或者违法事实不清以及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不得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的行政执法决定。
(二)程序合法。行政执法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并给予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或者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并有合法理由的,应当及时组织听证。行政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三)合理执法。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合情合理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四)高效便民。行政执法,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执法职能,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当事人。
五、内设执法机构及执法职能分解、工作流程和执法责任
(一)内设执法机构和执法职权分解
1、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民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指导监督民政行政执法和普法工作;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项。
2、民间组织管理局
负责起草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全市社会团体和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工作;负责设在本市的涉外社团、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查处非法民间组织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协调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市)民间组织管理工作。
3、优抚处
组织、协调全市拥军优属工作;负责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贯彻执行优待抚恤政策、制定实施本市优抚办法及标准,评(核)定伤残等级;承办烈士的评定申报;承办现役军人、军队离休干部、参战民兵(民工)死亡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事项;指导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市)的优抚工作;承担市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军用饮食供应站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复员干部、转业士官、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工作;承担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日常工作。
4、安置处
负责全市军队(含武警)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员(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承担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5、救灾救济处
负责组织协调全市自然灾害涉及群众基本生活的救助工作,负责相关灾情的核查、报灾工作,负责救灾款物的申请、接收、管理、分配并检查监督使用情况,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和其他困难对象生活救济工作;组织实施市区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指导农村五保对象供养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工作。负责社会各界捐赠物品的接受、保管、运送和捐赠款的管理使用。
6、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调查研究基层政权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现状,提出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拟定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村(居)委会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指导培训街道、乡镇干部和村(居)委会干部;承办先进乡镇、街道和示范村(居)委会评比、表彰的具体工作;推进社区建设,指导社区服务。
7、区划地名处
研究全市行政区划布局,制定设镇预测规划;承办乡、民族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及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市、县(市)、乡(镇)界线勘定工作,调处边界争议,向省、市政府提出处理建议;制定本市地名规划,组织开展地名标准化工作;负责权限内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和审批工作;负责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承担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8、社会福利处
制定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规章,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政策法规,负责精简下放人员的救济补助;承担老年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
9、社会事务处
负责全市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和殡葬管理工作;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华侨及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办理涉港澳台、华侨及*市儿童福利院送养的收养登记工作;负责婚姻登记人员的培训和开展婚前教育工作;参与保护合法婚姻和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制定全市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殡葬服务单位的规范化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止和查处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和执法职权分解
1、市殡葬管理所
协助社会事务处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负责督促检查殡葬法规执行情况和殡葬改革宣传工作;管理港澳台华侨在本市的丧葬事宜;指导公墓和殡仪馆的建设与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止和处理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
2、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公室
对全市福利企业实行宏观管理、指导、协调、服务和管理;承办福利企业审办、变更的初审;对福利企业年检、普查、抽查和复查;维护福利企业和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监督福利企业减免(退)税金的使用和管理;承办直属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变更和工商年检的申报;协助直属企业搞好产品认证领证和技改项目申报;依照“统计法”归口审核、汇总、上报各类统计报表;帮助指导福利企业改革、转制、协助停产、半停产等福利企业分流安置残疾职工。
(三)工作流程
工作流程即行政执法流程(见行政执法流程图)。
(四)执法责任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是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机构,应当视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结合过错责任、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被认定违法,予以变更、撤销比例较高的,在外部评议中群众满意度较低或者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的,可以责令该执法机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
六、内部评议检查的要求、程序和检查结果的应用
(一)评议检查的要求
评议检查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与局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公务员年度考核相结合。在评议检查中,要公正对待、客观评价局各内设执法机构的执法行为。评议检查的标准、过程和结果应予以公开。
(二)评议检查的程序
1、自查和自评:各内设执法机构、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单位根据年度工作目标落实情况,在认真总结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的基础上,于当年11底前,将本机构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自查总结材料报局依法行政和普法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审查和提出检查意见:局依法行政和普法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局内设执法机构报送的自查材料进行审查,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提出对各内设执法机构的检查意见。
3、局长办公会议确定检查意见:根据局依法行政和普法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的对各内设执法机构的检查意见建议,确定相关评价。
(三)评议检查结果的应用
评议检查的结果,作为对工作目标责任制评议和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评议检查结果为优秀的执法机构,给予通报表彰;不合格的执法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写出书面整改意见。
七、内部责任追究的内容、方式和程序
(一)内部责任追究的内容、方式
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口头告诫;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书面告诫,并可视情节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等;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其必须补交的材料;
4、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许可决定,未依法说明理由的;
5、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确认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许可或确认的;
7、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确认的;
8、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为,依法应当举行听证会,没有举行的;
9、作出行政许可后,依法应当向社会公开,没有向社会公开的;
10、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没有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的;
1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没有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12、作出行政处罚前,没有听取当事人陈述或申辩的;
13、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确认行为没有事实依据或事实认定不清的;
14、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确认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或违反法定程序的;
15、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
1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17、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没有依法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的;
18、在行政诉讼中,没有积极应诉的;
19、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指导职责的;
20、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回避的;
21、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2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查处或包庇、纵容的;
23、工作执行完成后,没有及时将相关资料归档的。
24、有其他错误行为,需要追究责任的。
(二)内部责任追究的程序
1、由局监察室对需要追究内部责任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追究内部责任的意见,报请局领导审核。
2、决定追究责任的,监察室应安排人员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局领导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相关纪律、法律程序办理。
3、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书面告知当事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