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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局发展粮食流通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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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局发展粮食流通管理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37号)精神,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杭政办函〔20*〕24号)和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贯彻落实杭政办函〔20*〕24号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杭府法函〔20*〕5号)要求,制定*市粮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建设法治政府,加强依法行政能力的高度,依法履行粮食流通管理的法定职责;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进一步明确我局及各职能处室的执法权限和职责,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工作,推进粮食流通管理的法治化进程。

(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目标:将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我局的职权,按照为主实施和配合实施的职责进行分类,明确执法分工和权限,落实职能处室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制定实施考核办法等各项制度和保障措施,严格监督和考核,使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二、范围和要求

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于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监管等执法岗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37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杭政办函[20*]24号)和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贯彻落实杭政办函[20*]24号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杭府法函[20*]5号)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各职能处室要把相应的职责分解到具体岗位,并按权责统一的要求,落实具体执法责任。

三、法定职能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函[20*]294号)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关于要求明确*市粮食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请示>的复函》(杭府法复[20*]21号)的精神,我局行政执法的主要职能如下:

(一)行使粮食收购资格1项行政许可职能。

(二)行使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等3项行政监管职能。

(三)行使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违反粮食收购制度、未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未执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国家有关政策、未执行陈粮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违反粮食库存量制度、违规使用粮食仓储设施和运输工具等7种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职能。

(四)对本市地方储备粮的库存、质量和安全行使监督检查职能。

四、履行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一)履行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促进职能到位,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着重抓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履行执法职能的标准:

1、实施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严格执行行政许可的实施制度、收费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和落实相应的受理、审查、告知等制度,并履行收购资格核查的职责。

2、履行粮食流通行政监管职责。按照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守法定程序,对行政相对人履行检查结果告知义务,并跟踪监督处理意见、建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3、履行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职责。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及作出决定,要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合理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规范格式文书,建立统一的执法案卷制度。

4、履行对地方储备粮监管职责。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政策的规定,保证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地方储备粮在国家粮食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五、执法职权分解、工作流程和执法责任

我局的执法职权分解如下:

(一)局领导

1、局长:负责粮食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处罚听证申请及行政处罚案件申请强制执行的审批;负责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审批;负责违法案件移送的审批;负责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审定;负责行政应诉事项的审定;负责行政赔偿申请和赔偿决定的审批。

2、副局长:负责粮食收购资格的审定;负责粮食行政执法检查方案的审定;负责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受理的审定;负责粮食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处罚听证申请及行政处罚案件申请强制执行的审核;负责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审核;负责违法案件移送的审核;负责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审核;负责行政应诉事项的审核;负责行政赔偿申请和赔偿决定的审核。

(二)执法检查处

1、处室执法职能:负责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收购资格进行核查;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违反粮食收购制度、未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未执行国家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有关政策、未执行陈粮出库(销售)质量检验制度、违反粮食库存量制度、违规使用粮食仓储设施和运输工具等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接受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粮食流通违法行为的举报及投诉,并协同有关部门进行依法查处。

2、岗位职责

(1)处长:负责对行政处罚案件受理或不予受理进行初审,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意见进行审核,指派人员进行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等事宜,审查案件定性意见,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书,组织与其他职能处室共同举行的听证事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申请和赔偿决定的审核;组织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收购资格进行核查;审核监督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审核监督检查报告。

(2)副处长:负责对行政处罚案件受理意见进行初审,提出立案意见,具体组织实施调查取证工作,提出案件定性意见;负责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负责对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处长不在岗时,代为履行处长职责。

(3)行政执法岗位A:负责对举报、移送及发现的涉嫌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受理,对初始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承办意见;参与调查取证,编排和分析证据材料;记录和整理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材料;起草和送达有关法律文书;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受理、调查、初审、复审及档案管理等工作,按照局行政处罚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的规定承办其它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相关工作;负责行政赔偿申请、赔偿决定的初审和受理,并办理具体事宜;行政执法岗位B工作人员不在岗时,代为履行职责。

(4)行政执法岗位B:负责起草行政监管监督检查方案,参与现场检查;起草监督检查报告,告知行政相对人检查结果;跟踪监督处理意见、建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做好归档工作;按照局行政监管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的规定承办其他相关工作;行政执法岗位A工作人员不在岗时,代为履行职责。

(三)购销调控处

1、处室执法职能:负责实施粮食收购资格的行政许可;协助执法检查处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负责与购销调控业务相关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2、岗位职责

(1)处长:负责批准对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对经办意见的审核,指派人员进行实地核查、送达法律文书等事宜;协同执法检查处组织实施粮食收购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粮食流通统计监督检查及收购资格的核查工作;组织与购销调控业务相关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2)副处长:负责与购销调控业务相关的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参与粮食收购资格核查的实施工作和审核监督检查报告;参与粮食流通统计监督检查的实施工作和审核监督检查报告;处长和购销管理岗位、统计管理岗位工作人员不在岗时,代为履行相关职责。

(3)购销管理岗位:负责对粮食收购资格申请的初审、受理、负责申请材料的核实,提出经办意见,起草有关法律文书并予以送达;参与粮食收购资格的核查工作;负责行政许可的档案管理工作;按照局行政许可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的规定承办其他相关工作;参加与购销调控业务相关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4)统计管理岗位:负责参与制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方案,参与现场检查以及其他具体监督检查实施工作;协助副处长做好相应的粮食流通统计监督检查工作。

(四)管理监督处

1、处室执法职能:负责实施粮食收购企业仓储设施和陈化粮用粮企业的资格审查;协助执法检查处对粮食经营者执行粮食仓储设施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情况、执行国家粮食运输技术规范情况、陈化粮用粮企业陈化粮使用情况、陈粮出库(销售)检验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与粮油仓储业务相关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2、岗位职责

(1)处长:负责对粮食收购企业仓储设施和陈化粮用粮企业资格的审核,指派人员进行实地核查、送达法律文书等事宜;协同执法检查处组织实施对粮食经营者执行粮食仓储设施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情况、国家粮食运输技术规范情况、陈化粮用粮企业陈化粮使用情况、陈粮出库(销售)检验制度执行情况等监督检查和核查;组织与粮油仓储业务相关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2)副处长:负责与粮油仓储业务相关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参与粮食收购企业仓储设施资格核查的实施工作和审核监督检查报告;参与本处室执法职权范围内的监督检查工作的实施和检查报告的审核;按照局行政许可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的规定承办其他相关工作。处长和仓储管理岗位、调运管理岗位工作人员不在岗时,代为履行相关职责。

(3)仓储管理岗位:负责对粮食收购仓储设施资格和陈化粮用粮企业资格申请的初审、受理、负责申请材料的核实和现场踏看,提出经办意见,起草有关法律文书并予以送达;参与粮食收购仓储设施资格以及陈化粮用粮企业资格、陈化粮使用情况的核查工作;负责行政许可的档案管理工作;参加与粮油仓储业务相关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按照局行政许可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的规定承办其他相关工作。

(4)调运管理岗位:负责参与制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方案,参与对粮食经营者执行国家粮食运输技术规范情况、陈粮出库(销售)检验制度执行情况等监督检查和核查;参与粮油仓储业务相关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按照局行政许可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的规定承办其他相关工作。

根据局行政执法职能和职责分工,建立相应的粮食流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监管工作流程,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

按照各执法岗位的职责,由行发处会同法规处、人事处和监察室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确定各岗位的执法责任。

六、行政执法内部评议考核

建立局行政执法内部评议考核制度。评议考核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由局人事、监察等职能处室负责实施。评议考核以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执法行为、执法权限以及履行法定义务、适用法律依据、遵守执法程序、建立执法案卷等方面为主要内容,通过自评、民主测评和职能处室评议等方式结合公务员年度考核程序进行。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人事任用和奖励的主要依据。评议考核制度由行发处会同人事、监察等职能处室共同制定。

七、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确保不枉不纵。责任追究制度由行发处会同人事、监察等职能处室共同制定。

八、组织领导

局粮食行政执法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全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各职能处室要加强工作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