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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打造安全、卫生的消费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市委、市政府“消费促进年”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卫生部门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促消费、保健康”为主题的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各地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促消费、重民生”的指示精神上来,充分认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立足部门职能,切实履行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管责任,抓紧抓好“促消费、保健康”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
通过为期一个月的集中整顿,力争达到以下工作目标:规范餐饮业食用农产品索证,把住源头,实现原料来源有保障、可追溯;深入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从根本上解决我市餐饮单位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及超剂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监督检查卫生规范的落实,严把餐饮加工关键环节安全控制关,防范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查处并曝光一批违法案件,进一步强化餐饮单位是餐饮卫生第一责任人意识。
二、工作内容和措施
1、继续抓好小餐饮业整治和规范工作。
在前期对小餐饮业摸底调查和分类建档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对“十小”行业的整治要求,扎实推进小餐饮“规范、整合、置换、淘汰”工作,推广扶持小餐饮店实行集中联营,从根本上提高我市小餐饮业的整体食品卫生水平。
2、开展原料卫生质量检查,规范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和验收工作。
各地要以完善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和验收制度为切入点,进一步加强餐饮业使用原料的监管。对蔬菜、食用油、猪肉、酱油、酒、食盐等食品原料的索证资料、标识标签及感观质量进行检查,查看是否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及其他有毒有害的违法食品等。
3、落实食品添加剂索证和备案制度,加强饮食制作过程中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检查。
要按照《*市卫生部门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推进食品添加剂索证和备案制度,从大中型餐饮单位向小型餐饮单位延伸,实现“索证和备案百分百”工作目标。要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的规定,检查饮食制作过程中是否使用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是否有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现象,重点检查面包改良剂的来源、标识标签以及是否添加溴酸钾等违禁添加剂,检查肉类食品中滥用亚硝酸盐和人工合成色素、火锅中使用罂粟壳、用甲醛处理黄喉、血豆腐和鸭肠等火锅原料、使用地沟油烹制菜肴以及在现榨果汁中滥用食品添加剂情况。
4、加大熟食卤味、集体配送餐、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并结合现场检查情况,对来源不明、感官异常的食品及原料应进行监督检测。
5、继续推行餐饮业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制度。各地在整治期间,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卫生监督信息,切实做好餐饮业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制度实施工作。
三、具体工作安排
本次整治行动时间自即日起至4月25日,为期一个月。
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要求,层层分解整治任务。要充分发挥卫生监督派出机构的作用,集中力量,对辖区内餐饮经营单位开展地毯式的监督检查,重点抓好农家乐、旅游接待单位、大中型社会餐馆、小餐饮店、茶楼等餐饮经营单位的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整治期间,*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每周对各区、县(市)工作情况开展来前不打招呼,检查不走形式,处理不护短处的“飞行”检查,并及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当前首要的食品卫生监督任务来抓,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周密部署,积极行动,确保力量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二)严格执法,依法处理。
各地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进行处理;对涉嫌触犯刑法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重视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要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
(三)加强宣传,引导消费。
各地要积极争取新闻单位的配合,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作用,及时报道整治成果,加强对违法单位和非法食品的舆论监督,大力宣传食品卫生知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餐饮卫生监督的良好氛围,引导公众健康消费。
(四)掌握工作动态,及时报送信息。
各地在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重要情况,要以工作专报方式随时报送(报送格式详见附件1);整治行动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工作成果和经验,于2009年5月1日前将工作总结和《*市“促消费、保健康”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卫生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汇总表》(详见附件2)报送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所汇总后报市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