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民政局典当非法集资整改方案

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民政局典当非法集资整改方案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民政局典当非法集资整改方案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有关工作的函》(处非函[20*]9号)、《省处理非法集资活动联席会议关于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的通知》(浙处非联[20*]1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关于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的工作方案》,为规范典当行为,防范非法集资风险,决定开展我市典当企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特制定《*市典当行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方案》。

一、排点

根据行业特点,结合典当企业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制度,确立以下排点:

(一)典当行注册资本实收情况。主要核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现象,净资产是否低于注册资本的90%。

(二)典当行资金来源情况。主要核查有无境外资金流入典当行,有无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从其他单位或个人借款、从本市以外商业银行贷款行为,典当行分支机构有无从商业银行贷款行为。

(三)典当行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情况。主要核查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是否超过该股东的入股金额,典当行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四)典当业务结构及放款情况。主要核查典当总额构成及其真实性,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的25%,是否有超范围经营情况。

(五)典当行对绝当物品处理情况。主要核查绝当物品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对于绝当物品估价金额(非当金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是否按照双方协议处理或依法拍卖、变卖当物,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是否退还当户。

(六)当票使用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所有典当业务是否按规定开具了全国统一当票,是否存在以合同代替当票和“账外挂账”现象,当票填写是否完整,是否存在使用过期当票或自行印制当票行为。

(七)息费收取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是否存在当金利息预扣情况,利率及综合费率收取是否超过规定范围。

二、排查范围

*辖区内所有典当企业。

三、排查方法

此次非法集资风险排查采用各典当企业自查,市贸易局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和会计事务所等财会专业人员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抽查面不低于50%。

四、排查时间安排

典当企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1.准备及部署阶段(20*年9月至10月15日)。制定《*市典当行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方案》。

2.各单位自查、重点线索调查阶段(20*年10月16日至10月31日)。主要工作:(1)各典当企业按照统一要求进行自查,并上报排查表格、自查小结及20*年6--8月三个月的财务会计报告;(2)市贸易局负责对群众和社会团体举报及相关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重要非法集资线索进行调查。

3.组织抽查阶段(20*年11月1日至12月15日)。主要工作:(1)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聘请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专业人员对全市典当企业非法集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抽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情节较轻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其限期整改;(3)对新发现的风险苗头及时加以制止。(4)对检查中发现非法集资、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违法案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4.总结上报阶段(20*年12月16日至30日)。主要工作:汇总整理全市典当企业非法集资排查工作情况,总结上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五、工作要求

1.统一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贸易局成立典当企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市贸易局党委书记、局长刘庆龙任组长,市贸易局副局长陈世安任副组长,领导全市典当企业的风险排查工作;市贸易局特种行业处负责具体。各典当企业要提高认识,企业法人代表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在行动上要积极配合,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2.突出重点、深入排查、注意方法。要根据典当行业特点,注重调查研究,突出重点,针对各类多发的非法集资相关风险以及新发的风险苗头,深入排查。要讲究工作方法,防止出现负面影响。

3.及时处理、及时解决、及时结案。要加大工作力度,保证工作措施有力,解决问题彻底,对风险隐患要早处理、早解决、早结案,确保风险排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处置方案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章罚则的有关规定,对于检查中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将进行严肃查处;不属于市贸易局处置范围的,抄告相关职能部门。

1、典当行违反《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四)项规定,开展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发放信用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典当行违反《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或者第四十四条资产比例管理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典当行违反《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或者第三十八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典当行违反《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隐瞒真实经营情况,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或者采用其他方式逃避税收与监管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典当行违反《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市贸易局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典当行违反《办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四十三条第(三)、(五)项的规定,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由市贸易局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由市贸易局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