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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整治生猪屠宰整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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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整治生猪屠宰整改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国家、省有关部门及《*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关于印发〈*市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杭贸副[20*]174号)要求,制定*市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20*年年底前,全市县级以上城市进点屠宰率实现100%,乡镇进点屠宰率达到95%。

(二)组织建设目标

20*年9月20日前,根据商务部的统一要求,建议区、县(市)人民政府建立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机制;要求各级经贸部门制定本地区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0*年10月31日前,各级经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政府明确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办法,完善和制订定点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确定,建立健全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机构,区、县(市)建立健全生猪定点屠宰执法机构,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

(三)监管责任目标

20*年9月20日前,各级商贸主管部门建立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市及各区、县(市)商贸主管部门与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签订猪肉质量安全承诺书。专项整治过程中,各级商贸主管部门对私屠滥宰、定点屠宰企业违规、违法查处率达到100%。

(四)企业责任目标

20*年9月30日前,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建立完善生猪进厂验收制度和台帐管理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实现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100%,出厂肉品检验合格率100%。县级以上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二、工作职责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57号)的精神,商务部印发的《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屠宰管理机构,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为专项整治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为确保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目标的如期完成,各级商贸主管部门、屠宰企业和行业协会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各级商贸主管部门的职责

市及区、县(市)商贸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整治实施方案,组织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加强对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管;要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清查,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处罚,确保实现各项整治目标。

(二)定点屠宰企业的职责

通过自查自纠找出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并予以整改;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公开向社会承诺:没有检疫证章、耳标等合法标志的生猪不进厂屠宰,检疫检验不合格、未加盖检疫检验证章的肉品不出厂销售,有害肉品实行无害化处理,不屠宰注水猪、病死猪。同时,要承担屠宰企业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发现未经检疫或来源信息不完全的生猪,有义务及时报当地动检部门处理。

(三)行业协会的职责

协助当地商贸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以猪肉产品质量安全为重点,完善行规行约,组织本行业所属企业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整改提供技术帮助,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订修订相关行业标准和管理规范。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市贸易局成立*市生猪屠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黄春雷副局长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贸易局副食品管理处。专项整治期间,各区、县(市)商贸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各项责任目标,对辖区内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市贸易局将对各地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对举报查实或检查发现的私屠滥宰、定点屠宰企业违规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不进行处理或处理不及时造成恶劣影响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进行处理;对出现重大猪肉质量安全事故的,依照《特别规定》追究主要领导人责任。

(二)突出重点,严厉打击私屠滥宰

市及区、县(市)商贸主管部门要把打击私屠滥宰作为专项整治的重点工作来抓,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下,联合公安、农业、卫生、工商等部门,对城乡结合部的私宰窝点、私宰专业村以及其他屡禁不止的顽固窝点要进行重点整治。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举报一起,落实一起,保证举报查处率100%。不能以罚代管,对查处的大案要案要依法严惩,对阻碍行政执法检查、暴力抗法的,要加大打击力度,彻底根除私屠滥宰行为。

(三)全面检查,加强定点屠宰管理

1、检查屠宰厂(点)设置情况。各级经贸部门要按照省设置规划办法对辖区内的定点屠宰企业设置情况进行排查,按照设区人口、消费量、屠宰能力、运输半径等指标综合考虑设置的合理性。对设点过多、过滥的地区,要进行调整;对需要设点而没有设点的地区,要尽快设点。没有条件设点的乡镇,要由附近的定点屠宰企业设立专卖店或销售点,保证定点屠宰企业生产的合格肉品覆盖95%以上的乡镇。没有制定《定点方案》的市、县(市、区),要边检查、边尽快制定。

2、检查定点屠宰企业生产条件。各级商贸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市家畜屠宰管理条例》和有关标准的规定,全面检查辖区内所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设计要求和工艺流程是否符合《猪屠宰分割车间设计规范》和《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的要求;产品质量是否符合《鲜冻、片猪肉》和《分割鲜、冻猪瘦肉》等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是否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生产和检验,是否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3、检查定点屠宰企业管理情况。各级商贸主管部门要全面检查定点屠宰企业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生猪进厂检查验收制度和肉品销售台账管理制度;是否有屠宰注水猪、病死猪等违法行为;专业技术人员和肉品检验人员是否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市贸易局将对市区生猪定点屠宰场、牛羊屠宰场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一票证”的发放台帐、准宰证台帐、宰后检验合格和检出情况台帐、无害化处理台帐及相关制度的落实情况、“瘦肉精”检测台帐。

4、检查定点屠宰企业肉品品质。各级商贸主管部门要组织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辖区内所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生产的肉品品质进行检查。在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市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瘦肉精”检测率拟由原5%适度提高。各屠宰企业务必认真做好抽检工作台帐,对原抽检样品要按要求留样,并做好相应后续监督抽检的准备工作。

5、检查市场肉品流通情况。市贸易局将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外地进入*市区猪肉进行违禁药物和抗生素残留抽检。采取市区联动、各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做好市场巡查工作,对城乡结合部、无证市场、路边摊点、销售私宰肉和未检肉的区域进行专项检查。对举报多、反映大及可能出现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的区域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不放过任何盲区和死角,采取排查、重点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加大打击力度。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肉品流通市场秩序。

(四)限期整改,确保完成整治目标

各级商贸主管部门对查处的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定点屠宰企业,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取消定点资格。

1.定点屠宰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⑴屠宰厂生产条件不能满足《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七条和《*市家畜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要求的;

⑵不符合《设置规划办法》要求的;

⑶在屠宰厂内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质的;

⑷屠宰病死猪、注水猪的;

⑸有其它违法行为被举报查实的。

2.定点屠宰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生产、经营。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⑴未建立生猪进厂检查制度和肉品出厂台帐管理制度的;

⑵无害化处理设备、设施不完善,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

⑶肉品检验设备和人员不能满足检验需要的;

⑷未在规定时间签订肉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的;

⑸未建立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的;

⑹不能按照要求报送相关信息的;

⑺有其它违规行为被举报投诉查实的。

3.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要将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接受监督,完善举报投诉制度

各级商贸主管部门要建立举报投诉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对提供有价值线索的举报人进行奖励。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商务部明确,将在商务部网站上建立定点屠宰企业信用档案,开设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生猪屠宰专项整治栏目,接受社会各界的评议和监督。*市举报电话:87061250。

(六)强化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要加强与新闻媒体之间的联系,注重正面宣传,弘扬执法成果,采取宣传引导和专项整治相结合,要大力宣传《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市家畜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放心肉”工程和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普及和提高公众肉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意识。既要大力宣传“放心肉”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又要组织对伪劣产品和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形成正确舆论导向。

(七)开展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素质

根据国家对肉品品质检验工作提出的新标准、新要求,认真组织参加于10月底前举办全省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上岗培训和再培训,更新知识,规范实际操作技能,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根据省经贸委要求,市及各区、县(市)商贸主管部门将在10月底前组织完成本地区屠宰专业技术人员的再培训工作。

四、实施阶段和任务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10日至9月20日)

20*年9月20日前,各区、县(市)商贸主管部门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汇报,按照商务部的要求,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成立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机制,落实经费,抽调得力骨干组建强有力的工作班子,明确工作职责和目标;*市贸易局将向省经贸委上报*市各区、县(市)专项整治工作责任人、联络员和举报投诉电话和联系人,同时,要与各区、县(市)商贸主管部门签订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目标责任书。各区、县(市)商贸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落实举报投诉奖励制度;与辖区内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签订猪肉质量安全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布。

(二)全面检查阶段(9月20日至10月10日)

20*年10月10日前,各级商贸主管部门要根据制定的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严格按照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工作进度对辖区内的定点屠宰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主要领导要深入一线,现场指导、现场督办,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三)集中整改阶段(10月11日至11月30日)

20*年10月31日前,各级商贸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政府明确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办法,完善和制订定点方案,并报同级政府批准确定。县级以上地区要建立健全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机构,区、县(市)要建立健全生猪定点屠宰执法机构,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

各级商贸主管部门针对全面检查阶段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督促生猪屠宰企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对整改结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主管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总结验收阶段(11月25日至12月25日)

20*年11月25-30日,各区、县(市)商贸主管部门组织对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验收。

20*年12月1日,各区、县(市)商贸主管部门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市贸易局。

20*年12月1-5日,*市贸易局组织对各区、县(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和验收。

20*年12月6日,*市贸易局将*市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上报省经贸委。

20*年12月6日-15日,省经贸委组织各市经贸部门进行交叉检查和验收。

根据商务部《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在整治期间,商务部将组织专门人员,随机检查各地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对工作开展好的地区进行表扬,对工作开展差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重点企业和重点地区组织专门督查,通过验收的企业,在全国生猪屠宰专项整治信息网上公布,未通过验收的,列入黑名单,并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五、整治信息报送制度

各区、县(市)商贸主管部门在每周二下午16:00前,按照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的要求,将上周的专项整治工作动态、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生猪屠宰专项整治执法情况、屠宰企业检查情况报*市贸易局。*市贸易局在每周三下午16:00前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将通过设在商务部市场运行司子站上的“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信息网”*将汇总情况上报商务部。

全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检查,如实填报各项数据。商务部《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商务部将及时在“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信息网”上公布检查结果,并组织督查组随时进行监督复查。对徇私舞弊、提供虚假数据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建议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特别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