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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以及商务部等国家六部门召开的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商务部等国家六部门《关于印发〈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商运发[20*]357号)、《浙江省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和《*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制定*市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总体要求:建立从养殖、屠宰、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全过程监管链,完善猪肉安全质量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猪肉质量安全监管网络。
工作目标:到今年底,全市县城以上城市进点屠宰率实现100%,乡镇进点屠宰率达95%;县城以上城市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职责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规定: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真正形成“地方人民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商务部等国家六部门下发的《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生猪屠宰和肉品安全的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养殖、屠宰、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清查,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处罚,确保实现本县(市、区)各项整治指标。
(一)各部门主要任务和职责
贸易部门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负责牵头组织全市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和《*市家畜屠宰管理条例》,负责屠宰环节专项整治。组织有关部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犯罪行为;积极推进牛、羊定点屠宰,推行家禽集中屠宰;加强对屠宰场监管,推行资质等级认定,依法关闭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屠宰加工场;指导定点屠宰场严把生猪进场关、违禁药物检测关、屠宰关、肉品检验关、出厂关,严格执行屠宰操作规程和台账登记制度,确保上市肉品质量安全;督促定点屠宰场落实从业人员个人防护工作,保障从业人员身体健康。
农业部门负责生猪养殖和屠宰检疫环节专项整治。开展产地检疫、屠宰检疫,严格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监督定点屠宰场完善防疫条件,检疫不合格的猪肉及其产品或检出的病死猪,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无害化处理,做到不屠宰、不食用、不出售、不转运。严厉查处生猪未经检疫进场待宰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生猪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蛋白精”等非法添加物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猪肉流通环节专项整治。加强猪肉市场监督管理,督促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企业制订肉品质量安全制度,严把猪肉入市(店)关,督促经营单位和经营户做好猪肉采购的索证索票制度和检查验收等工作,并建立台账制度,未经检疫(验)的猪肉不准上市销售。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制售注水肉、病死肉、劣质肉等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市场、超市销售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卫生部门负责猪肉消费环节专项整治。加强对集体食堂、餐饮等消费环节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用肉单位从正规渠道采购肉品,严格索证、验货、建立台账制度。对采购、使用非定点屠宰场屠宰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肉品等行为进行依法处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集体食堂、餐饮单位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质监部门负责肉制品加工环节专项整治。加强对肉制品生产加工单位的监督检查,对采购、使用非定点屠宰场屠宰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肉品等行为进行依法处理。完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检查验收制度,确保加工企业使用的猪肉100%有定点屠宰票据,严防病死、注水、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猪肉进入加工环节。
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病害肉等犯罪行为。及时查处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拒绝、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分子。对暴力抗拒执法的大案、要案要加大侦破力度,快办快结。
(二)企业和行业协会的职责
养殖企业不得使用违禁药物,不得超范围使用饲料添加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休药期的规定,杜绝限用药的残留。做好生猪防疫、检疫报检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履行社会责任,签订承诺书,确保出栏的用于屠宰加工的商品猪100%进入定点屠宰企业。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严格执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做到没有佩戴耳标和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不进厂屠宰,检疫检验不合格、未加盖检疫检验证章、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品不出厂销售,有害肉品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要承担屠宰厂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发现未经检疫或来源信息不完全的生猪,有义务及时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理。
肉食品加工企业、肉品流通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不得进入市场,并及时采取停止销售、销毁、召回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履行社会责任,签订承诺书,确保所使用和销售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餐饮企业要建立健全覆盖采购、验收、储存、加工制作和服务等作业环节的管理制度,不使用没有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原料肉,并履行社会责任,签订承诺书,确保使用的原料肉100%来源于定点屠宰企业。
行业协会要完善行规行约,以猪肉产品质量安全为重点,组织本行业所属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订修订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三、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成立由市贸易、农业、工商、卫生、质监、公安等部门组成的*市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贸易局,各成员单位分别指派一名处长和工作人员作为办公室成员和联络员。根据《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也要相应成立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落实经费,并抽调得力骨干组建强有力的工作班子。要层层签订责任书,完不成责任目标的或出现重大猪肉质量安全事故的,依照国务院规定追究主要领导人责任。
(二)突出重点,全面检查
各部门、各地区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要根据长期整治工作目标,对本地区、本部门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尤其要抓住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进行拉网式检查,不能放过任何盲区和死角,并要进行不定期抽查。养殖环节要重点检查小型养殖场;屠宰环节要重点打击城乡接合部的私宰户,检查以代宰方式为主的手工屠宰厂;生产加工环节要重点检查肉类加工小企业小作坊;流通环节要重点检查个体猪肉经营户和集贸市场、社区超市;消费环节要重点检查小餐馆和学校、工地食堂。
(三)集中整治,限期整改
各部门、各地区对养殖、屠宰、加工、猪肉流通和消费环节的重点单位、重点区域进行集中整治。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行处罚。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生产、经营。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由原发证单位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技术保障措施,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本次专项整治的各项措施不仅要着眼于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还要着力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做到标本兼治。养殖环节推进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屠宰环节完善台账制度,建立猪肉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流通环节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消费环节推进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验收制度,形成全过程管理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建立猪肉质量安全长效监管体系。
(五)建立投诉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各部门、各地区要建立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奖励基金,对提供有价值线索的举报人进行奖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特别要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形成覆盖全社会的监督网络。
(六)强化宣传,正确引导
要大力宣传《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放心肉”工程和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普及和提高公众肉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意识。既要大力宣传“放心肉”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又要组织对伪劣产品和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形成正确舆论导向。要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信息报送工作,及时通报、宣传、交流工作动态及经验,不断将专项整治工作引向深入。
四、工作进度和时间
全市专项整治行动分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10日至9月20日)
市、区、县(市)各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在本系统内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部署,细化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做好专项整治前期动员、部署、准备工作,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养殖企业、屠宰企业、肉品加工企业、餐饮企业、肉品流通企业要分别与所在地农业、经贸、质量技监、卫生、工商部门签订猪肉质量安全承诺书。
(二)全面检查阶段(9月20日至10月10日)
市级各相关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分别按照行动方案和工作方案,要求本系统、本地区各级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工作进度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和流通消费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各单位、各地区主要领导要深入一线,现场指导、现场督办,开展联合执法和系统整治,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三)集中整改阶段(10月11日至11月30日)
市级各相关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针对全面检查阶段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对整改结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主管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总结验收阶段(12月1日至12月25日)
各部门、各区、县(市)要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采取自查自纠与交叉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防止出现漏网和反弹。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对重点地区、重点目标进行核查验收,对工作开展好的地区进行表扬,对工作开展差的地区通报批评,对重点企业和重点地区组织回访。市级职能部门及各区、县(市)专项整治情况总结报告于12月10日前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掌握各地工作进度,请各区、县(市)猪肉安全质量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9月20日前向*市猪肉安全质量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各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请市级职能部门及各区、县(市)猪肉安全质量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周二16时前向*市猪肉安全质量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报送市本级及各地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报表(格式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