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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37号)、《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166号)和《关于印发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建住房〔20*〕216号)的要求,现就我市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活动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37号)、《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166号)等文件的要求,扎实有序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坚持整顿规范和健康发展并重,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加强市场监管,加大查处力度,规范市场秩序;抓好制度建设,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培育市场信用体系,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1、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房地产交易秩序整治活动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
2、把握政策,维护稳定。要从我市的实际情况出发,坚持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与保护人民群众住房权益相统一。既要查处房地产交易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又要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3、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市房产局、物价局、工商局要分工协作,联动整治。相关部门要切实落实治理责任,细化工作任务,解决突出问题,严格责任追究,并与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效能、纪检、监察工作实行联动。
二、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的工作机构、目标和任务
(一)工作机构
1、市政府成立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副秘书长曹俊良任组长,市房产局局长朱作清任常务副组长,市物价局局长计和生、市工商局局长孔祥华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由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消费者协会等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市房产局党组成员刘观明担任。
2、各县(市、区)要相应地成立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抓紧部署本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切实落实专项整治工作的各项要求。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落实房地产交易环节的各项制度和措施。重点查处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群众投诉和媒体曝光的典型案例,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问题,使房地产违规销售、利用虚假合同套取银行贷款、偷逃税款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虚假广告和其他违法违规广告以及在房地产销售过程中实施欺诈,房地产交易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恶意炒作、哄抬房价、不正当竞争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得到及时查处。使房地产交易不断规范,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不断完善,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规范诚信的市场环境。
(三)工作任务
贯彻落实国办发〔20*〕37号、建住房〔20*〕166号和九府厅发〔20*〕40号文件精神,房管、物价、工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承担相应的任务。
房管部门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商品房预(销)售活动的动态监管,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备案管理,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管理,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房地产广告管理和房地产展销活动管理等。要加快构筑房地产交易信息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用档案体系。
物价部门的主要任务:负责房地产价格及相关收费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各类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的查处,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
工商部门的主要任务:严把房地产市场主体准入关,查处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等违法行为。负责房地产展销登记管理,房地产广告管理,会同房产管理部门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查处虚假广告和其他违法违规广告,查处合同违法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查处房地产交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的工作机制和方式
(一)工作机制
房管、物价、工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房地产交易信息共享、情况通报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查处机制。
(二)工作方式
1、部门配合。房管、物价、工商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落实各自职责,将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任务,分解到具体部门。每一项工作,都要落实一个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予以积极配合。
2、政府主导,多方参与。专项整治活动由政府主导,广泛发动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参与。采取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3、加强监督检查。房管、物价、工商部门要将经常性的督促检查与重点抽查结合起来,看自查自纠是否落实。对自查自纠不力的单位,要及时加以督导;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单位或个人,要从严处理。
四、房地产交易秩序整治活动的步骤和要求
(一)工作步骤
1、宣传动员阶段(20*年10月)
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各种形式,宣传贯彻两个“国八条”和“国六条”、九府厅发〔20*〕40号的精神,广泛宣传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使参与专项整治的工作部门、市场主体、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澄清错误观念,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参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2、自查自纠阶段(20*年11月—20*年12月)
各部门要根据建住房〔20*〕166号文件要求,自查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系统和房地产交易信息公示制度、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等的落实情况。自检商品房预售许可、价格、广告监管等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特别是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结合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加快完善房地产企业和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
3、督促检查阶段(20*年12月—20*年4月)
从20*年12月份开始,市房产局、物价局、工商局联合组成督查小组对各县(市、区)的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和抽查,对抽查过程中发现的整改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4、总结经验、巩固成果阶段(20*年4月—20*年8月)
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召开一次由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座谈会。对前期的整治工作进行总结,推广各地好的经验和作法,巩固已经取得的整治成果,提出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有关政策措施。加快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系统的建设,继续巩固、完善房地产交易信息公示制度和房地产信用公示制度,建立长效的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
5、推进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年8月—20*年9月)
总结我市房地产交易秩序整治的工作经验,研究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下一步工作。建立房地产交易规范发展的长效机制。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建设,完善对房地产特别是商品住房市场运行情况的动态监测。对这次整改效果显著的单位予以表彰;对整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
1、房管、物价、工商部门要把查处房地产交易环节的违法违规案件工作贯穿于专项整治工作的始终。建立健全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机制,建立方便快捷的投诉渠道。要组织力量,重点查处当前严重影响房价稳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囤积土地、炒楼花、炒楼号,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虚假信息和广告、违规销售、欺诈;中介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在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合同违法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2、要继续加大对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典型违法违规案例的查处力度。对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大案、要案,要依法从严惩处,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各县(市、区)要在20*年10月底以前,将这次专项整治中查处的涉及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服务等有关方面的3个典型案例报市专项整治办公室。
3、经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一律作为不良记录记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