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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发展狂犬病预防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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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发展狂犬病预防方案

狂犬病是一种由狂犬病病毒引起的危害较大的人畜共患传染病,俗称疯狗病、恐水病,病死率为100%,人主要通过被带有狂犬病病毒的犬、猫等动物咬伤、抓伤后而传染本病。近几年来,我省狂犬病疫情不断上升,疫区范围不断扩大,狂犬病已成为当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疾病。尽管到目前为止我县所处的玉溪市尚无疫情报告,但随着养犬人群增加,各种犬类流动增多,随时有疫犬传入的可能,为有效防制狂犬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狂犬病防制工作的紧急通知》、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狂犬病防制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坚持“预防为主、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做好犬只“管、免、灭”工作,存栏犬免疫率达100%并凭《准养证》饲养,落实关、栓养措施;加强防病知识宣传,增强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规范医疗机构对暴露者的处理,提高暴露者的正确处理率和免疫接种成功率,降低发病和死亡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二、职责分工

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各乡镇对辖区狂犬病防治工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配合,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各乡镇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做好狂犬病的有效防制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要制定辖区内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方案,把控制犬患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调动社会相关资源,集中力量落实各项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和责任追究制,做好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总结和信息交流,组织开展好行政区内的狂犬病防制工作。

畜牧部门负责保障兽用狂犬疫苗供应,做好犬只免疫,按农业部制定《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的要求落实动物疫情监测和防制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犬只登记管理,疫情输入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牵头组织扑杀疫区病犬,收缴疫区敞养犬、流浪犬、无证犬;卫生部门负责制定狂犬病预防控制预案,建立医疗卫生机构24小时犬伤门诊制度,保障人用狂犬病免疫球蛋白和疫苗供应,落实狂犬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狂犬病防治经费,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建设部门负责加强市容市貌管理,治理城区敞养犬、流浪犬;工商部门负责犬只交易市场管理,取缔疫区犬只交易市场、犬肉经营摊点;交通部门负责犬只运输安全管理,严禁疫区犬只运入我县;新闻部门负责协助有关单位开展公众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教育部门负责学校的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三、防制措施

(一)犬只管理和免疫工作

1.加强犬只免疫工作。畜牧部门对辖区内村(居)民的养犬情况及犬只免疫接种情况进行一次调查摸底,逐一登记造册,开设动物预防接种门诊点,定期开放接种日,并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接种。在农村,村委会可根据情况实行上门接种,所有犬只接种后,都应造册登记并填写动物免疫证。

2.严格犬只登记管理。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督促养犬户主办理养犬证,依法养犬。牵头组织农业、卫生、建设、工商等部门收缴敞养犬、流浪犬、无证犬。并通过宣传相关法律知识,促进养犬户主规范养犬行为,对所养犬只进行免疫接种,必须实行拴养或圈养,严禁放养,减少犬伤人事件。

3.犬只交易市场管理。工商部门要加强对犬只交易市场和犬肉经营摊点进行专项检查,严禁从疫区输入犬只和犬肉。

(二)规范犬伤人员的救治处理

1.建立和完善犬伤门诊,认真做好犬伤病人救治,降低狂犬病发病率。县疾控中心和乡镇卫生院预防接种门诊作为当地犬伤门诊,承担被犬咬人员伤口处理与职业人员免疫预防接种。县卫生局要组织各犬伤门诊学习《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规范(试行)》和《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操作指南》,严格按照要求对被犬只咬伤的病人进行综合处置,提高免疫成功率,杜绝人感染狂犬病病例的发生和流行。

2.加强疫苗的使用、管理。畜牧、卫生部门要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的有关规定,统一、规范犬用狂犬疫苗和人用狂犬病疫苗供应渠道,保证疫苗质量。犬用苗和人用苗,必须从规定的部门或有资格的疫苗批发企业购买,并严格按照免疫程序和冷链运转要求,由有资质的接种单位(人员)接种。对不符合条件(未经正规培训、无冷链设施等)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储藏和使用狂犬病疫苗,以保证疫苗质量和犬伤者生命安全。

(三)加强疫情监测报告

畜牧部门和卫生部门分别负责开展动物间和人群狂犬病疫情监测,并主动搜索周边疫情动态,与邻县相应部门之间建立狂犬病联防联控机制,一旦发现疫情,要在第一时间互相通报疫情信息,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同时,农牧和卫生两部门之间要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间的疫情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为科学防制提供依据。

1.动物间疫情监测。农牧部门要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力量对有兴奋、狂暴、流涎、具有明显攻击性等典型症状的可疑犬只开展监测排查,及时发现动物间疫情。

2.人间疫情监测。卫生部门要严格要求各级疫情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按《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规定规范报告疫情,并组织力量对可疑病例按照《狂犬病诊断标准》开展病例核实诊断和个案调查。

(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病意识

卫生和畜牧部门负责制作宣传素材,通过电视播放、发放宣传单、粘贴宣传画和开设知识讲座等方式向广大群众宣传狂犬病防制知识,提高群众防病意识,动员群众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做好狂犬病防制工作。

四、经费保障

为保证全县狂犬病防制工作的正常运转,规范处置突发的狂犬病疫情,不断提高防治水平,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不少于20万元,用于宣传教育、物资储备、技术培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