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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劳务经济工作目标考核,推动农村劳务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全县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全国农村工作会议和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全县农村工作会议确定的工作目标为依据,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的,以促进全县土地适度规模和劳动力就地转移为重点,积极应对农民就业形势的新变化,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客观公正地对各乡镇劳务经济工作进行检验考评,推动全县农村劳务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二、考核方法
采取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由县劳转办对乡镇进行考核。年度考核一般在年末进行,由县劳转办组织人员组成检查验收考核组进行统一检查考评,平时考核由县劳转办随时掌握情况,随时进行。
三、考核内容与标准
考核实行百分制。具体考核内容和标准如下:
(一)转移农村劳动力(30分)
完成县下达的转移农村劳动力指标任务的得满分,未完成县下达给各乡镇劳务经济工作任务(即转移的农村劳动力占农村劳动力资源总数的百分比),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
(二)农民工培训(15分)
1.技能培训(12分)。协助培训机构完成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得7分,未协助培训机构完成技能性培训任务的扣5分;完成下达引导性培训任务的得5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2.档案建设(3分)。及时将培训情况录入省劳动力转移管理系统,并回填和建立档案的得3分,每少一项扣1分。
(三)劳务经济模式化乡镇建设(20分)
1.乡镇模式化建设达标(5分)。乡镇模式化建设达标(即有办公室、微机、打印机、电话、照相机、档案柜、工作图板、永久性宣传标语、信息专栏和劳动力转移信息网页)的得满分,每少一项扣0.5分。
2.村级模式化建设达标(5分)。村级模式化建设达标(即有工作图版、信息版、档案柜、微机并与县、乡联网)的得满分,每少一项扣0.5分。
3.档案更新(3分)。及时更新档案和其他图表册的得满分,未更新的不得分。
4.统计报表(5分)。按时上报统计监测报表的得满分,没按要求上报的扣3分。
5.信息报送(2分)。完成县办下达的信息报送数量的得满分,每少一个扣0.1分。
(四)劳务市场开发(7分)
1.劳务基地建设(5分)。完成500人以上劳务输出基地建设的得满分,劳务输出基地每少1处扣1分。
2.考察外埠劳务市场(2分)。乡、村领导带队考察外埠劳务市场的得满分,考察没有效果或未考察的不得分。
(五)市场化运作劳务经济(15分)
1.劳务经纪人和“能人”(5分)。乡镇劳务经纪人和“能人”达到要求的得满分,每少一个扣0.1分。
2.劳动力市场(3分)。乡镇劳动力市场启动并运行发挥中介职能的得满分,没有通过劳动力市场组织输出劳动力或没有发挥作用的不得分。
3.劳务对接(5分)。乡镇与外埠企业进行有效对接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通过对接组织输出劳动力30人以上的得3分,未组织的不得分。
4.劳务大集(2分)。乡镇开设劳务大集的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六)农民工配套服务组织建设(4分)
1.农民工服务站建设(2分)。乡镇农民工服务站累计达到要求的得2分,每少一个扣0.1分。
2.农民工工会组织建设(0.5分)。农民工工会组织累计达到要求的得满分,每少一个扣0.1分。
3.农民工党支部建设(0.5分)。成立农民工党支部或党小组达到要求的得满分,每少一个扣0.1分。
4.农民工维权服务(1分)。开展农民工维权服务,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得满分,有一起未解决的不得分。
(七)宣传教育(5分)
完成总结推广劳务经济典型任务的得3分,每少一个扣1分,扣完为止。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劳务经济2次以上的得2分,每少1次扣1分。
(八)组织保障(4分)
乡镇列入年度考核目标,有年度工作方案的得1分;与村签定责任状的得1分;为乡镇劳转服务中心年提供工作经费5000元以上的得2分。否则,上述各项均扣1分。
四、加减分项目
(一)加分项目
1.乡镇主要领导重视,工作业绩突出的加3分。
2.协助组织阳光工程培训得力,得到县及培训学校认可的加2分。
3.为全县提供先进经验,作为县典型在县级大会发言的加2分,在县级以上大会发言或书面交流的每次分别加3分、2分;报送信息被上级采纳的每条加1分;代表县里迎接上级部门检查的加2分。
4.作为县部署的工作试点和召开现场会,其经验在全县推广的分别加3分、2分。
5.村模式化乡镇建设村全部配齐微机的加5分。
(二)减分项目
1.全年有2次以上不能按时上报统计监测表和其他统计数据的减3分,不能及时按县劳转办要求报送工作信息的,一次减1分,不按时完成县劳转办交办任务的,一次减1分。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减3分。
(1)发现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恶性案件,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2)强行在土地承包期内收回外出务工农民承包田,造成严重后果的。
(3)领导对劳务经济工作不重视,工作不得力,工作长期没有进展的。
(三)否决项目
有下列行为、现象之一者的取消评选先进资格,严重的要立案查处。
1.虚报劳务经济数量、劳务经济收入和农民人均劳务收入,造成恶劣影响的。
2.挤占、挪用、套取阳光工程培训补助资金的。
3.不落实农民转移政策,造成批量农民上访的。
4.对在年终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五、奖惩办法
根据各乡镇考核结果排名,列入农口综合考核,由县统一进行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