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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局饲料兽药市场整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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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局饲料兽药市场整顿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饲料、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切实保障奶牛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全省奶牛饲料专项监管及对饲料行业进行全面治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精神和县委、县政府具体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坚持以人为本为统领,以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和谐为宗旨,坚持科学谋划、先急后缓、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的原则,采取全面检查、全面监测、打防并举、边整边改的工作方法,切实把全县饲料、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为全县奶牛产业化工作更好更快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二、时间步骤

对各类饲料企业实行地毯式检查,检查率要达到100%。检查整治分二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9月25日―9月30日):全县生产奶牛饲料的所有加工企业;玉米蛋白粉等植物性单一蛋白饲料生产企业;肉骨粉、羽毛粉等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缩二脲、尿素等非蛋白饲料生产企业及生产使用自配料的规模化奶牛养殖场;饲料经营单位(业户)。第二阶段(10月1日―10月30日)全县其它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和规模化养殖场。

三、检查整治内容及重点

(一)饲料生产企业及规模养殖户。严格检查饲料加工和养殖环节(包括自配料)是否有添加使用三聚氰胺等违禁品的行为;奶牛饲料生产企业使用原料中的蛋白饲料(包括:玉米蛋白粉、饲料级非蛋白、DDGS、豆粕(饼)、肉粉、鱼粉等)是否取得合格或者许可证及三聚氰胺检测报告;奶牛饲料生产企业原料采购记录、检化验记录、生产记录、产品留样观察记录等是否完整;是否建立了质量安全管理、产品溯源和召回制度;检查奶牛饲料生产企业和规模养殖户的配料间和原料库是否存在违禁品和“四无”原料产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无批准文号);检查饲料标签是否规范。同时,配合省局对生产奶牛饲料和蛋白饲料企业的产品进行全面监测和抽检,对因维修、检修等原因暂时停产的饲料生产企业,需要重新启动生产时,企业必须向县畜牧局提交再生产申请报告和生产原料无三聚氰胺检测报告单,方可生产。从即日起,奶牛饲料产品实行批批监测报告监管制度,生产企业必须到省里规定的检测单位进行三聚氰胺检测,并把检测报告单报县畜牧局备案后,方可出厂销售,否则一律不准出厂。县畜牧局与奶牛饲料生产企业签订《饲料质量安全责任状》,以保证饲料质量安全。

(二)饲料经营单位及业户。由县畜牧局抽调专业技术人员,组成4个执法检查小组,会同各乡镇对县城内及10个乡镇所有经销奶牛饲料的经营单位和业户进行拉网式排查,重点检查所经营的奶牛饲料的生产企业是否有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营业执照和三聚氰胺检测报告,对不能立即提供上述材料的,由执法人员对所经销的奶牛饲料,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就地封存,不得销售,否则依法严惩。待饲料生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到县畜牧局,经核实后,由县畜牧局执法人员给予解封,方允许在我县饲料市场销售,对不能按规定时间提供相关材料的,由县畜牧局执法人员进行没收处理。

(三)饲料兽药市场。凡进入我县的饲料兽药产品,必须由生产企业提供三证(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营业执照),并到县畜牧局备案,方可在市场销售。经营业户购销产品必须建立购销记录(台帐),规范化养殖场要建立用药用料登记制度,有健全兽药饲料使用档案和防疫记录。重点查处用饲料添加剂或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冒充兽药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生产兽药或药物性饲料添加剂以及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过期仍继续生产和不同产品共用同一批准文号的行为;查处用饲料审查合格证生产销售饲料添加剂或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行为;打击假冒、伪造或者买卖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有关许可(合格)证或者产品批准文号的行为;查处在饲料中超量、超范围使用兽药和超范围使用动物源性饲料的行为;严厉打击在饲料加工和养殖环节(包括自配料)添加使用“瘦肉精”、“蛋白精”、“苏丹红”等违禁品的行为等;依据兽药GMP企业名录,查处假企业及其产品;依据兽药品种文号目录,查处套用文号、改变成分的兽药产品;依据禁用兽药目录,查处金刚烷胺、利巴韦林等抗病毒药物;依据农业部进口注册公告,查处未经注册许可的走私进口兽药;查处过期失效兽药、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违反原料药销售规定和人用药作为兽药的产品。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县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顺利实施,打蠃打胜这场攻坚战,县政府决定,成立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副县长陈宝柱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县畜牧局局长隋广悦同志担任,成员单位由畜牧、质监、工商、公安、乳品企业及各乡镇政府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局,具体负责方案的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