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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污染防治设施治污效益,不断规范污染企业环境行为,严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有效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全面改善和提高我县生态环境质量,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根据省、市环保局关于污染源监察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对象
全县范围内所有工业污染源。
二、检查频次
1、省、市控以上重点污染源、限期治理单位、上年度飞检不达标企业、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及电镀、化工、印染、造纸、熔炼等重点污染源,检查频次每月不少于2次,其中每月不定期组织一次全县重污染企业的大检查;一般污染源检查频次每季不少于1次。
2、利用节假日或夜间对县控以上重点污染源突击检查每月不少于10家。
3、遇特殊情况由局领导组织突击飞检。
三、检查内容
1、检查污染物排放情况;
2、检查在线监测(监控)设施运行情况;
3、对照处理工艺路线检查环保设施运行及维护台帐、处理药剂记录等相关资料;
4、检查生产能力和生产工艺状况;
5、检查环保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6、询问现场污染处理设施操作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
7、督促限期治理单位严格按要求完成治理任务。
四、检查要求
1、进行检查前,采样器具、执法文书、数码相机等必备取证设备由大队执法组准备;车辆由大队长统一调配;
2、现场检查时必须有二名以上的环境监察人员参加;
3、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环保管理规定的行为,要当场指出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环保法律规定的行为,要及时进行调查取证,依法进行查处;
5、连续二次飞检不达标企业要依法停产治理。
五、总结归档
1、每月总结污染源检查工作开展情况,重点说明存在的问题和整改落实情况。
2、检查记录、限期整改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内容应进行整理归档。
3、突击检查中的现场原始记录、现场取证(照片、监测数据、见证人证词等),于一周之内及时归档。
4、将各单位检查资料及时录入污染源动态管理数据库中。
5、每月5日前将上一月度飞检情况汇总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