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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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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37号)规定和省政府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做好宣传发动,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

(一)省政府实施意见下发后,各级人民政府要召开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分管领导和法制处(科)长会议,传达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文件精神,全面理解和把握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性质、地位、意义和工作要求;贯彻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二)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召开本部门或本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动员会,统一全体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明确工作任务,提出工作要求,落实工作责任。

二、落实工作部署,按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第一阶段:清理规范阶段。主要是:清理、确认行政执法主体,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界定行政执法职责、权限,将行政执法职权分解落实到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明确执法责任,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建立评议考核机制,制定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等。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主要是:落实实施方案,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执法文书,开展监督检查,进行评议考核,加强责任追究。同时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情况,适时调整执法依据、执法职权和执法责任,修改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动态管理。

(一)第一阶段的工作,主要按以下步骤进行。

第一步:行政执法主体的清理、确认和公布。

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组织,均应根据《浙江省行政执法单位(主体)执法资格调查表》的内容和要求,填写行政执法机关的基本情况。包括执法机关名称、单位住所、性质、法定代表人、编制和人员情况、行政执法职权取得方式、内设机构、下属机构、主要行政执法职能、有关执法权取得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等内容。其中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填写时应注明主管部门名称;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填写时还应注明委托机关名称。(通知和调查表已发,省级20*年11月20日前返回调查表)

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核确认、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步: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编制依据目录。

(1)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主管部门组织,自上而下、梯次进行。上下对口的行政执法机关,由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系统内熟悉法律业务的人员集中梳理,并将梳理结果及时通报系统内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做好上下衔接;上下不对口或不完全对口的行政执法机关,由省级部门为主组织梳理,同时要协调和指导市、县相对应的行政执法部门结合本部门的“三定”规定,做好上下对口衔接。下级执法部门在梳理或整理执法依据时发现上级执法部门梳理的执法依据有遗漏的,应当及时报告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各地相关部门补正。

本次梳理执法依据的范围主要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涉及行政许可内容的)、国务院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执法部门职能调整的规定,有关部门在梳理依据时可一并纳入。

(2)根据梳理出来的法律、法规、规章,区别执法职责和权限,按照执法主体或受委托执法组织、具体执法职能、执法标准和执法责任,分类梳理行政执法依据。

在梳理执法依据时,要按照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注:这部分依据由省法制办梳理后统一提供参考目录,各部门可根据本系统的情况将上级机关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补充进去);本机关为主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配合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并按效力层次从高到低排列。具体排序为: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注意衔接,避免遗漏。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人民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作为具体审核、实际把关的行政执法部门要把有关法律规范作为本部门的执法依据进行梳理,并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这项工作,省级应当在20*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

第三步:明确执法主体、职责、权限和责任。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梳理出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整理并明确界定行政执法的主体和执法部门职责、权限、责任的法定依据,其中对执法职责和责任要分解落实到具体履行法定职能的内设执法机构和岗位。

行政执法部门在整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能、权限和责任依据时,要按照行政执法职权的取得方式、具体行使的执法职能、权限和责任,分别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律规范逐一列出;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也要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委托执法的法律规范逐一列出,作为界定法定行政主体、法律法规授权执法主体和依法受委托执法组织具体行使行政执法权、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依据。

具体执法职能分别按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登记)、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划分;列举以外的具体执法职能统一纳入其他行政行为类。对每一种具体行政执法职能,应区别情形归纳出具体执法事项(注:由省法制办提供参考格式)。其中:“行政监管”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许可以后或者按照许可法第十三条采用事后监督等管理方式可以解决的事项依法应当履行的监督检查职责;“行政确认(登记)”是指行政主体证明和确定特定的既存事实或法律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土地权属登记、房屋产权登记、婚姻登记等;“行政征收”包括行政征用等行为;“行政给付”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等行为。

(这项工作,省级应当在20*年1月底前基本完成)

第四步: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

(1)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本单位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设置情况,将其法定职责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和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

(2)分解行政执法部门内部不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执法职权,既要避免平行机构和岗位的职权交叉、重复,又要有利于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同层级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之间的执法职权要相互衔接,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

(3)确定执法责任时,要根据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及其他有关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和《若干意见》等规定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以上两项可同时进行,省级20*年2月底前基本完成)

第五步: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梳理的执法依据、职能和职权分解情况,以及执法责任、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责任制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2)本部门实施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

(3)本部门依法行使的法定职能;

(4)履行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5)内设执法机构及执法岗位的执法职权分解、工作流程和执法责任;

(6)内部评议考核的要求、程序和考核结果的应用;

(7)内部责任追究的内容、方式和程序。

执法部门在制定实施方案时,要注意与上级部门的衔接。根据执法依据变化、机构变更、职能调整等情况,适时调整实施方案。同时要加强和完善配套制度建设。

(这项工作,省级20*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

第六步:建立健全评议考核机制和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制定相应的评议考核办法和责任追究办法。(20*年4月底前完成)

(二)第二阶段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各级政府法制办于20*年4月份,组织对本级政府所属的行政执法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重点放在第一阶段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要督促整改。上级政府法制机构对下级人民政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要给予检查和指导。

2、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履行的法定职责,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

3、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统一规范执法文书格式,做到完整、实用、符合法定要求。建立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4、制定并组织实施各项制度。

三、时间要求和审查程序

(一)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和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和责任的界定工作必须在20*年2月底之前完成,其中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的依据梳理和职责界定工作应当在20*年1月底前完成,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后确定。

(二)行政执法部门内部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分解、责任确定工作必须在20*年3月底前完成,其中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内部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分解、责任确定工作必须在20*年2月底前完成,经本部门法制、人事机构审定后报同级政府法制和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三)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执法依据梳理和职责分解、落实情况,制定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下级部门的实施方案在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确认前,应先送上级主管部门审阅、衔接和平衡。这项工作应当在20*年3月底前完成。

各行政执法部门梳理的行政执法依据、职能、权限和责任,以及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经审核确认后要以适当形式(如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经最后审核确定的报备材料应同时报送纸质文本和电子文件。电子文件通过浙江省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公文收发系统直接报送给省法制办。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联系,明确工作责任人

(一)各单位要根据省政府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确定责任处室和责任人员,从系统和内设处室抽调精干力量,组织强有力的工作班子,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按照本方案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工作。

(二)省级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指导,及时将工作要求和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各地;下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与上级部门沟通,加强汇报。

(三)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确定专门人员,负责与本级政府法制部门联系。各级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加强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对报送的执法依据、职责分解和实施方案等内容要认真审核,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