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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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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工作总体部署,特制定本实施指导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为统领,围绕降事故、控指标、保平安的目标,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完善机制,创新手段,强化措施,确保20*年度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顺利进行,为举办“奥运会”和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活动创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稳步有效推进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决定成立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建委主任虞银花担任,副组长由市建委副主任应柏平担任,成员由委质安处、市场处、宣教处、市本级各监管单位(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市监察支队和市招投标办公室)以及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质安处,负责督促、检查、指导等具体工作事项。同时设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的举报受理电话:871**2。

三、工作目标

在20*年开展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全市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强化安全基础工作,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减少一般事故,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总体形势继续保持平稳,全面完成省建设厅、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各项目标任务。

四、排查治理范围

排查治理范围是全市城乡在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以及建设、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近三年安全生产方面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及20*年度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

五、排查治理内容和依据

(一)排查治理内容:在20*年开展的预防和控制高处坠落、建筑起重机械伤害及高大模板、深基坑坍塌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继续全面开展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具体包括:

1、建筑施工安全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特别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

3、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4、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方案的制定、论证和执行落实;

5、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

6、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及有关物资、设备配备和维护;

7、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和班组的安全检查和整改落实;

8、事故报告和处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追究和处理等。

排查治理重点以防范脚手架(含模板支撑)、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和规范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为重点,主要内容为:一是脚手架工程的搭设方案的编制、审批、交底、验收及使用等情况;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专家论证、交底、验收等情况;二是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卸、检测、验收、使用、维修保养等情况;三是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使用情况。

(二)隐患排查治理依据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213号)、《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82号)、《建筑施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255号)、《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248号)、《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J33—20*)、《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GJ88—*)、《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相关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及其配套文件进行检查和整改。

六、排查治理方式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本级各监管单位和施工、监理、建设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结合实际,分阶段、有重点地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排查治理。

(一)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本级各监管单位必须自评本区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效和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要建立完善隐患排查台帐,及时对检查情况进行梳理、建档。

要对照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对有关单位进行安全隐患的全面排查,并要指导和督促相关企业加强隐患自查和整改,在当前阶段,要着力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要强化对企业用工情况的检查;对企业上报以及重点排查的事故隐患,认真进行梳理汇总,根据各阶段工作安排,有重点地开展阶段性检查工作,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稳步推进,整个隐患排查整治期间,各部门、各单位抽查的项目个数不应小于在建工程数的60%,有条件的地区还可适当增加抽查比例;发现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对一般隐患要立即整改,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或者一时难以排除的重大隐患,要实行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并进行监控。

要切实加强对大型机械安全监理,对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检查,特别要加强对安装、拆卸等关键工序的监督,对安装、拆卸的专项方案、单位资质、人员资格要进行严格审查,要做到资质证书与实际单位一致、个人证书与本人一致,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准予实施;安装、拆卸活动开始时,要督促施工、监理企业到场进行再次核实并现场监督,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要组织到现场抽查、巡查。

(二)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同时,保证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登记建档,检查整改完成后,应根据各自工作职责逐项就本单位整改情况上报工程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

1、实施企业月检制度。各施工、监理企业在隐患排查治理期间,要对所有在建工程项目部(监理部)进行一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交底,交底内容要有书面记录,并经项目经理或总监签字备查。同时,按照各自管理职责每月组织对所有施工(监理)的工程项目进行一次检查,项目排查率要达100%,每次检查的工作程序必须闭合,主要对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的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投入情况、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情况、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和各类安全防护措施的到位情况进行严格检查,重点对管理薄弱的在建工程、工程的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检查;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带队并作好检查记录并签字,实行“谁检查谁负责”的责任制,发现问题或安全隐患的,要立即督促项目部(监理部)进行整改,确保所属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始终做到有序、规范,符合各项安全生产条件。

监理企业应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复查各种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施工作业,及时向施工企业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包括停工整改),并复查整改结果,整改未完成的,不得签字认可;施工企业不予配合的,要立即向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情况;

2、实施项目部周检制度。每个在建工程均实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联合组织的周检制度和项目专职安全员、班组长的日检制度,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立即整改,检查要履行人员签字手续,周检对检查以及整改落实情况负总责,所有检查和整改均应作好书面记录,作为考核工作的依据。

3、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建筑市场管理规定。按照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负责协调处理起重机械相关安全隐患,同时,负责确定工程建设合理工期或调整不合理工期,并严格按施工合同支付安全生产施工措施费用;对监理企业报告的安全隐患应督促施工企业进行整改。

(三)我委将在重要时段分别组织督查,督查的主要内容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投入资金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到位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应急措施制定情况;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情况。

(四)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做到“三个结合”。一是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建筑安全治理重点结合起来,解决影响建筑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二是坚持与日常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结合起来,严格建筑安全生产许可,加大打“三非”(非法建设、生产、经营)、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工作力度,消除隐患滋生根源;三是坚持与加强建筑企业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结合起来,提高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加大安全投入,推进安全技术改造,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七、工作阶段

按照统一部署,全市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分动员部署、排查治理、总结验收三个阶段进行,具体排查治理工作实施要求:

(一)动员部署阶段(20*年4月20日前)。

1、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本级各监管单位要学习领会有关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文件精神,要建立健全机构,坚持“一把手”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业务部门共同抓的安全生产组织保障体系,明确责任和具体工作,落实人员和经费,狠抓落实,全面负责本区域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政府工作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和下达本区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具体实施指导方案,要明确工作目标,分解落实工作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时间安排、排查范围、隐患治理要求等向社会,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拓宽发现隐患、治理隐患的渠道。各部门、各单位制订的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具体实施指导方案于4月16日前报我委备案。

3、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根据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所布置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任务,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实施细则,尤其要具体细化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和要求,及时动员和布置,强化考核和管理,将安全责任分解落实到企业内部各职能机构、项目部(监理部)和个人。各施工企业要将本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印发至各施工现场,并于4月20日前将实施细则报工程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排查治理整改阶段(20*年全年)。

第一时段4月至5月

1、根据工作安排,我委将于5月份组织开展全市建筑市场、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和建筑节能大检查。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本级各监管单位要结合我委组织的大检查(检查通知另发文),组织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对照本文排查治理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同时,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抽查。

2、全面落实宁波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督促监理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对监理企业实施安全监理给予支持和指导,共同督促施工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工作任务,同时,根据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要求,提前做好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和使用登记,加大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全监管。

3、结合全市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延期工作要求,做好其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继续教育工作,同时,各部门、各单位要督促各施工、监理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强化对一线作业人员尤其是农民工的基本操作技能和安全防范措施、救护基本知识的培训教育,力争形成人人讲安全、懂安全、会安全操作的新局面。

第二时段6月至10月

要围绕“全国安全生产月”、夏季汛期安全和北京“奥运会”安全,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6月份开展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月活动,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宣传“安全发展”科学理念和“安全奥运”,要集中组织好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培训教育和自查整改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本级各监管单位要加强监督和指导,布置落实好夏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大检查,及时掌握和汇总各企业自查自纠的情况。

5、针对汛期安全生产特点,要重点对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临时设施、承重支模架等重点部位和环节进行重点检查,采取相应措施,做好防台防汛、防暑降温、防火、防中毒工作。同时排查本区域是否存在山体滑坡、垮塌威胁的建筑施工工地。建立完善各类应急救援预案,严防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安全度汛。

6、北京“奥运会”召开前期要组织召开“迎奥运、除隐患”动员大会,开展一次全面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主要检查各类管理人员工作履职情况、应急救援预案等各类制度完善情况以及现场实体防护情况。同时,积极采取措施,不断改善职工的工作、生活环境,确保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北京“奥运会”的顺利举办。

(三)总结验收阶段(20*年11月至12月底)

要针对第四季度赶工期、抢任务现象增多和进入冬季的建筑施工特点,深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积极防范遏制建筑安全生产事故。

7、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做好冬季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落实工程实体防护、防火、防中毒、防冰雪灾害等冬季施工安全措施;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本级各监管单位要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对重点区域、重点工程组织开展督查、抽查,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消除、处理。

8、11月上旬,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本级各监管单位及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回头看”活动,认真总结20*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评估全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成果和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要求,健全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9、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本级各监管单位及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分别做好迎接市政府、省政府、建设部、国务院安委会督查的准备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本级各监管单位要深刻认识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北京“奥运会”等活动的重要意义,务必高度重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要求,将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狠抓责任落实,做到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切实把工作做深、做细。凡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疏漏而发生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市安质总站和市建管处应根据各自安全职责,分别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和宁波国家高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做好相关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严格执法,确保实效。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建设程序、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在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备案、施工活动监管、安全生产监督等各个环节规范程序、严格管理。要依法查处假招标、违法发包、违法转包、无证施工等各类违法行为;对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要坚决予以停工整顿,逾期未改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定期要将安全隐患、事故查处情况和处罚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并计入不良行为纪录;对于落实不力、抽查不认真、执法不严的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本级各监管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向当地政府通报情况并于年终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挂钩。

(三)加强宣传,树立典型。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本级各监管单位及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隐患治理年”活动,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普及安全生产知识;要认真总结,坚持正面引导与警示教育相结合,积极宣传推广隐患治理的经验做法,对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中各项措施落实、治理成效显著的企业予以表彰;对因工作措施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以此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本级各监管单位要以“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为契机,完善安全监管规章制度、体制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五)标本兼治,建立机制。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本级各监管单位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制度和隐患数据库,按要求及时、准确地报送有关信息、数据和资料,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统计,通过排查,建立完善隐患排查台账,及时掌握排查隐患数量、已整改和限期整改隐患数量以及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实现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等管理的数据化。以利于了解和掌握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的进展情况,分析和掌握形势,指导和推动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开展。

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及时统计汇总附件1、2的相关内容,并于每季度第三个月28日前报我委(并提交电子档,Email:Zhianchu@),同时报送文字说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落实和制度建立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推动和进度情况(企业自查自改和行业主管部门查改的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经验、有效做法和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以及有关建议等。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报表中,“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业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是指排查出的重大隐患中,一时难以整改,需要在以后全部或者局部停业停产治理,且已经列入治理计划的隐患。

请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本级各监管单位,明确1名同志作为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联络员,于20*年4月15日前将联络员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等报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