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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公共资源管理方案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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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公共资源管理方案区

局属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各工程指挥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区委、*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实施意见》(仑委发[20*]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交通系统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区(开发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暂行办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现就推进我区交通系统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公共资源,是指属于社会公用的生产(生活)资源,既包括有形资源,也包括无形资源,主要有公共性资源、自然性资源、资产性资源和行政性资源等。

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是指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在政府宏观调控下,依据法律法规,经过科学合理程序,运用价格调节的手段,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其他市场竞争方式进行的公共资源配置。

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必然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公信力的必要手段,也是体制创新和从源头治理腐败的重要途径。

二、公共资源拥有单位界定

根据《*区(开发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暂行办法》明确的范围和我区交通系统的具体情况,交通系统公共资源拥有单位主要由局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包括各类指挥部在内的临时机构等组成。这些单位(机构)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应遵守本实施方案。

三、公共资源范围

交通系统列入市场化配置的公共资源主要有:

1、公共性资源。主要指公用事业领域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公用性的资源。主要有公路的日常养护(小修、保洁、绿化和路灯维护),专业设备运行维护,公共设施及公有房屋的维护维修,公交车厢广告等。

2、行政性资源:主要是指政府依法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所形成的资源。包括罚没公物及其他公物的处置,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选择,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单位的选择等。

3、资产性资源。主要是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非生产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包括公共资源拥有单位的公房(土地、公车、养护设备等)租售、公车定点维修和保险单位选择等。

4、其他资源。主要指因故未纳入政府采购或未达到区招投标平台运作规模的项目(比如公交车和大额公交车材料配件采购等),以及其它应当列入市场化配置的公共资源项目。

估算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性资源和10万元及以上的行政性资源、资产性资源,纳入区中心平台运行;30万元以下的公共性资源和10万元以下的行政性资源、资产性资源,进入局交易平台运行。其他各类公共资源项目,也应按以上规定纳入平台运行。

已进入区招投标平台的公共资源项目(如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国有资产产权等),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交易程序

公共资源交易一般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公开竞价等市场公开竞争方式进行交易。对于邀请和协议转让方式的,需报局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领导小组批准,数额较大的需报区公共资源交管办(区招投标中心)同意后方可交易。

公共资源进入区平台交易的程序如下:

(一)提出交易申请

出让方申请进入区招投标中心交易公共资源时,应视情提交下列材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1、公共资源交易的申请书;

2、出让方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3、产权权属的证明文件;

4、准予出让的有关文件和证明;

5、出让公共资源的情况说明;

6、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交易信息

各类公共资源的出让信息和结果公示都必须在区招投标中心网站上公开。其中出让信息发出之日到报名截止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组织实施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按以下程序进行:

1、编制出让文件;

2、备案;

3、公告;

4、组织交易;

5、公示出让结果;

6、签订出让合同。

拟将公共资源进行转让的有关单位是出让方,是交易的主体。对进入区招投标中心交易的公共资源,出让文件由出让人报主管部门同意后送公共资源交管办备案。交易结束后,出让方出具交易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与受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将合同报区公共资源交管办备案。

局交易平台分别设在局属各企事业单位,经局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领导小组授权,由各企事业单位具体组织交易活动,具体程序参照区平台交易程序进行。

公共性资源和其他资源交易实施时间从20*年9月1日起(原已签订合同的待合同期满后实施),行政性资源和资产性资源交易实施时间从2009年1月1日起(原已签订合同的待合同期满后实施)。

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行为无效: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的;

2、出让方或受让方不具备出让、受让资格的;

3、双方恶意串通,故意压低底价的。

五、监督管理

(一)建立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区交通系统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局成立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叶伟良

副组长:刘勤、赵宇、张永广

领导小组成员由局属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局机关科室长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计财科。联系人:乐加善、张贤勇。

局属各企事业单位要切实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建立相应组织机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明确职能部门和具体办事人员,落实工作职责。

(二)加强督促检查

局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系统相关公共资源交易行为进行指导监督,督促有关项目进场交易,定期组织开展对本系统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情况的查纠工作。局纪委要加强对本系统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督察检查,把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情况纳入对各企事业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每季度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规违纪问题。局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领导小组和局纪委要视情派人参与企事业单位组织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了解交易情况,对交易活动进行现场监管。

(三)强化制约机制

1、严格请示报告制度

公共资源达到一定额度后,应先报局审批,然后到相对应的平台实施交易。对于政府采购物品,估算在1万元以上的,报局审批后,再实施采购。

机关事业单位及临时机构估算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公共资源交易,事先必须填写《*区交通系统公共资源交易审批报告表》(见附件),说明项目名称、资金、出让方式、交易时间等情况,待局分管领导审核、局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后实施。估算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可由各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不进入交易平台操作。

国有企业一次性交易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填写《*区交通系统公共资源交易审批报告表》,其中50-100万元的项目由局分管领导审批;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局分管领导审核、局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在交易结束后,须向局书面反馈情况,说明交易过程,报告交易结果。5万元以下的交易项目,由公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可不进入交易平台操作。

2、严格民主决策制度

局属各企事业单位要把公共资源交易纳入民主决策范畴,各项交易活动必须多方听取意见,党政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决定,并形成会议记录,整理好交易台帐资料,以备检查。局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干部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企事业单位的正常交易活动;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履行程序,不得擅自作主,严禁个人单独操作和暗箱操作。必须坚持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不得擅自放权,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交由个别人、个别科室自行操作。

3、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局属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建立起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领导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落实责任。局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领导小组和局纪委要强化对此项工作的监督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对应实行而未实行市场化配置的、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不按程序办事行为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对违反法律法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公共利益及国有资产损失的,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对收受商业贿赂,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