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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服务业统计发展方案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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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服务业统计发展方案市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服务业统计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32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服务业统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135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服务业统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切实发挥统计服务科学发展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服务业统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制定本实施方案,目的在于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体系,健全服务业统计工作网络。在原有的统计调查制度基础上,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促进服务业各行业统计信息交流,建立健全共享机制。做到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度、统一口径、统一方法,及时交流、完善、丰富统计信息,从而全面、及时、客观地反映我市服务业发展情况,提高国民经济核算质量,预警和监测服务业各行业发展进程,制定服务业发展政策和规划,提升宏观经济科学管理和决策水平,为促进我市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统计服务。

二、工作机制

(一)分工负责制度。由市级相关部门分工负责,采取整体设计、条块结合、分步推进的原则协同实施。各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的业务统计,根据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服务业统计工作的要求,完善相应制度,规范工作流程,配合市统计局开展所管理行业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财务统计调查,及时向市统计局报送服务业统计资料。

(二)统筹协调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由市统计局或视情由市政府办公室召集市级相关部门,召开专题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服务业统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指导、督促、推动服务业统计工作。

(三)数据共享制度。统计部门要做好统计调查实施方式和数据交换等方面的协调工作,各相关部门与统计部门要共同做好主要业务报表数据以及服务业限额以上单位财务统计调查数据的衔接、交换工作,确保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案顺利实施。

(四)评价考核制度。建立对各镇(街道)和市级相关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年度考核制度,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各镇(街道)和市级相关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列入服务业发展工作考核内容。

三、实施办法

(一)统计范围及调查对象

服务业包括以下15个门类:1.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2.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批发和零售业;4.住宿和餐饮业;5.金融业;6.房地产业;7.租赁和商务服务业;8.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9.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0.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1.教育;12.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13.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4.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15.国际组织。

调查对象为从事服务业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其中包括从事服务业活动的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统计的主要内容与方法

1.财务统计及方法。根据*市统计局制定的《*市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制度》,将调查对象划分为限额以上单位和限额以下单位及个体经营户两大类;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配合实施统计调查。

2.业务统计及方法。市级相关部门制定本部门业务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调查频率和上报时间

限额以上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实行月报制度。1月免报,自2月起报送当前累计数,报送时间为次月15日前,从2009年第二季度开始试行,2010年正式实施。

限额以下和个体抽样调查建立错季报制度。报告期为1――2月、1――5月、1――8月和1――11月,报送时间分别为3月、6月、9月、12月的15日前。2009年第二季度开始试行,2010年正式实施。

业务统计调查频率和上报时间由各部门自行决定,主要业务统计报表在上报本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时抄报同级统计部门。

(四)组织模式

市统计局负责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开展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及统计业务培训,审核、汇总、评估和全市服务业统计数据。各镇(街道)负责指导开展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数据质量评估等工作,负责相关行业的限额以上单位财务调查和限额以下单位及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审核、上报本地区服务业统计报表。

市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本部门业务统计调查,配合市统计局组织实施所管理行业限额以上单位财务调查和限额以下单位及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数据评估分析等工作,及时向市统计局报送相关业务统计报表。

四、工作要求

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涉及范围广、调查难度大、业务要求高,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把完善和规范服务业统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相应的服务业统计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服务业统计工作。

(二)落实统计保障。各镇(街道)要充实服务业统计力量,落实工作责任。各相关部门要明确统计职能单位,落实人员负责本部门统计工作及资料报送。年度财政预算要保证开展统计工作所需经费,确保服务业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三)完善分工协作。统计局作为政府的综合统计机构,要切实履行好统一组织协调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基本职能,在明确部门行业统计与政府综合统计职责分工的同时,加强沟通协作,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本着“整体、协调、互补、共享”的总体要求,实现统计信息资源共享。要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确保服务业统计资料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强化统计基础。由市统计部门牵头,人事、民政、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配合,共同做好建立健全服务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名录库工作。加强统计台账和规范化建设,做到数出有据,数变有因,确保源头数据质量。

(五)做好业务培训。我市服务业统计工作起步较晚,统计基础薄弱,统计对象复杂多变,市统计部门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深入基层单位开展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加强对部门统计人员和基层统计调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及工作指导,准确掌握服务业报表制度和填报方法,保证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六)推进依法统计。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市统计管理办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统计法律法规精神,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控制措施,加强对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审核、评估,切实保证统计数据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服务业发展情况。要广泛开展统计法制宣传,营造依法、诚信统计的良好氛围。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统计数据的严肃性,做到不重不漏、应统尽统,确保数据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