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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部、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24号)以及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局等部门关于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7号)的精神,在我市去年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为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整改和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努力推进“平安宁海”建设。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市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督查工作。市府办副主任莫志梁任组长,市贸易粮食局局长宋向阳、市*局副局长钟要勇任副组长,市建设局副局长华利波、市工商分局副局长*、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范鹏华、市供销联社副主任陈仕宝、市场管理中心主任陈福根、市*局消防大队大队长冯建丰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局消防大队,由冯建丰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治理范围及重点
此次专项治理的范围为容纳顾客人数50人以上的室内、室外、地上商场和市场(含集贸市场)。治理的重点包括: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用途,未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者经审核、验收不合格擅自施工、使用的。
(二)因违章搭建将几个独立的商场、市场连在一起的;商场、市场周边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疏散通道从事经营的。
(三)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部位设置栅栏或采取其他形式锁闭、封堵的。
(四)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商场、市场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被遮挡或被挪作他用;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五)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擅自扩大和改变防火分区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在商场、市场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六)建筑室内装修材料不符合防火要求,电气线路未按规定敷设,使用电气设备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七)商住楼中商业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或住宅与商业营业用房之间的隔墙和楼板的耐火极限达不到要求的。
(八)室内外消防给水、消防车道、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分隔等不符合消防要求的。
三、工作职责
贸易粮食部门要对全市商场、市场数量、基本情况以及存在问题进行认真排摸,并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职责,做好商场、市场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市供销联社要加强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工商部门要加大对无证无照商场、市场查处力度。对商场、市场周边的市政消火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规划、建设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增建市政消火栓或改造市政给水管网,确保消防用水;对现阶段确有困难无法保证消防用水的,要利用附近天然水源设置取水设施。对搭建违章建筑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的,城管部门要责令拆除违章建筑。安全监管部门要对专项治理工作,特别是涉及多方面的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进行协调和监督。*部门要严格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对存在火灾隐患,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或在商场、市场内违章使用明火作业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消防部门对缺乏消防水源的单位,要责令其增建消防水池;对应当依法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要立即书面报请市政府决定;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检查中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市场,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监管。各镇(街道、开发区)要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范围,严格对照市场消防安全标准,做好本区域内集贸市场、商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着力消除安全隐患。
专项治理工作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商场、市场管理单位必须依法履行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商场、市场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其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法实施监督。社会各单位要按照专项治理的内容认真开展自查整改,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能够立即改正的,必须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停业整改危险部位(区域);对安全出口疏散门必须上锁的,应改锁具为消防推闩。
四、工作步骤及要求
要严格按照上级明确的范围、重点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专项治理共分组织部署、自查整改、集中治理和检查验收等四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部署阶段(8月10日前)。要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在对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摸底分析的基础上,针对突出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制订专项治理的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和要求。要组织召开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各治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的会议,明确职责,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专项治理的内容和要求,积极营造良好的治理氛围。同时,落实一家商场或市场作为试点,规范消防整治的内容。
(二)自查整改阶段(8月10日—20日)。要按照这次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整改的时限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部第61号令等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相关治理单位负责人参观试点单位,按照试点单位模式并参照整改标准,进行自查自改,市贸易粮食局、供销联社和各镇(街道、开发区)要对所属商场、市场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相关治理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安委字〔20*〕2号)的要求,对商场、市场消防安全未作出承诺或承诺书不实的,重新作出承诺,积极整改,切实消除火灾隐患。
(三)集中治理阶段(8月21日—30日)。在各治理单位自查自改的基础上,市领导小组将对有关治理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抽查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切实消除各类火灾隐患。建设部门要对消防水源不足和在商场、市场内违章搭建的建筑予以督促改正或拆除;市贸易粮食局、供销联社和各镇(街道、开发区)要对所属商场、市场的整改工作进行督促;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的协调和监督;*消防部门要根据《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监督,责令有关单位消除火灾隐患,查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对于检查中发现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市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
(四)检查验收阶段(8月31日—9月15日)。集中治理结束后,要对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认真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特别是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要做到逐一检查,逐一验收,对整治工作不力的,要进行通报,发生火灾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为加强专项治理工作的检查督促,市领导小组将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查。专项治理期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不定期对本行业、本系统各治理单位进行检查和督查,确保治理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