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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推进“法治*”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8号)和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市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温司〔20*〕13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职责、权限和程序,落实执法岗位,强化执法责任,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效能,切实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基本目标
进一步明确执法职权和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基本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行政监督机制基本完善,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明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明显增强。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职责
(一)组织领导
建立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局纪检组组长任副组长,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机构负责人为成员,并落实专人为局法制员。
(二)工作机构职责
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的实施,研究处理行政执法中的重要问题,监督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局法制员负责具体承办实施全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
三、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
(一)实施范围
本部门实施的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于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科(中心),包括局法管科、基层工作管理科、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科、“148”法律援助中心。
(二)实施要求
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诚实守信,依法承担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依法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四、依法行使的法定职能
(一)行政许可职能:共6项。律师事务所设立登记初审;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登记初审;律师执业证申领初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初审;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初审、业务接待站的设立审查;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底检查。
(二)行政处罚职能:共4项。对基层法律工作者的处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处罚;对法律援助人员的处罚;对法律服务机构的处罚。
(三)行政监管职能:共4项。对律师的监督;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对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法律援助的监督;备案。
(四)其他具体执法职能:共8项。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对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责令改正。
五、履行法定职能的要求和标准
(一)履行行政许可职能的要求和标准:严格依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加强对被许可人的监督。
(二)履行行政处罚职能的要求和标准: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依法保护被处罚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救济权。
(三)履行行政监管职能的要求和标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行政相对人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执法人员必须持行政执法证实施监督检查;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信箱,依法受理、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向投诉人、举报人告知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依法予以处理。
(四)履行其他具体执法职能的要求和标准:合法、合理,程序正当,体现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原则。域性
六、执法职权分解和工作流程、执法责任
(一)执法职权分解
1、法律服务管理科(执法岗位2个)
依法实施律师事务所设立登记初审,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登记初审,律师执业证申领初审,监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活动;依法实施对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的初审;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初审、业务接待站的设立审查;依法实施对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行政许可职能;实施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监督及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岗位A执法职权:
1、受理律师事务所设立登记申请,审查后提出审核意见;
2、受理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登记申请,审查后提出审核意见;
3、受理律师执业证申领申请,审查后提出审核意见;
4、受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申请,审查后提出审核意见;
5、受理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业务接待站的设立申请,审查后提出审核意见。
岗位A执法流程及目标要求:
1、及时受理当事人的申请材料,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正的全部内容。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分别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科长。
要求: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2、发现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需要纠正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报科长。
要求:依法、及时、到位。
岗位A执法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行政许可法》第72条)
2、办理行政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许可法》第73条)
岗位B执法职权:
1、对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2、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3、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4、对基层法律工作者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5、接待、办理对律师、法律工作者、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信访、投诉事项;
岗位B执法流程及目标要求:
1、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对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要求:依法、及时、到位。
2、接待、登记来访投诉,对属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40日内提出办理意见,报科长。
要求:依法、及时受理,不推诿、敷衍、拖延;恪尽职守、秉公在地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教育疏导、妥善处理。
3、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应予行政处罚的,于立案之日起40日内提出处罚意见,报科长;调查人员拟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法制员审核后,报局长批准或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决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要求:查处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岗位B执法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许可法》第77条)
2、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法》第60条)
3、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许可法》第73条)
4、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法》第62条)
5、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或者逾期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16条)
6、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信访条例》第42条)
7、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信访条例》第43条)
科长岗位:
对岗位A提交的行政许可审核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审查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核后按规定时间上报市局。
对岗位B提出的处罚建议,在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局长批准后实施行政处罚,需上报市局处罚的,按照规定时间上报市局。
对岗位B的执法监督检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岗位B在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对岗位B就信访投诉事项提出的办理意见,在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科长执法责任:
对岗位A、岗位B的执法责任,依法承担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2、基层工作管理科(执法岗位1个)
实施对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的行政奖励。
岗位A执法职权:
受理各地申报的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的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岗位A执法流程及目标要求:
及时受理各地的申请材料,对材料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要求补正材料,符合要求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处长。
要求:客观、公正。
科长岗位:
对岗位A提出的有关行政奖励的审查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符合或者不符合行政表彰的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长核准后报区政府签发。
科长岗位执法责任:
对岗位A的执法责任,依法承担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3、办公室(法制员)(执法岗位2个)
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审核本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组织办理行政赔偿案件;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对内部行政执法的监督。
岗位A执法职权:
1、对局内设行政执法职能机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
2、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3、办理行政赔偿案件;
4、对法律援助申请人异议的审查。
岗位A执法流程及目标要求:
1、对局内设行政执法职能机构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要求:依法、及时、到位
2、及时对行政复议申请书进行审查,在3日内提出是否予以受理的意见报主任;在40日内对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审查意见报主任。
要求: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3、及时对赔偿请求进行初步审查,在3日内提出是否予以立案的意见报主任;在40日内对立案的行政赔偿案件提出审查意见报主任。
要求:依法、公正,坚持有错必纠,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对法律援助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主任。
要求:依法、及时受理,及时审查。
岗位A执法责任:
1、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公务员法》第55条)
2、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行政复议法》第34条)
3、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复议法》第35条)
主任岗位:
对岗位A提出的纠正意见及建议,经审核后报分管局长。
对岗位A提出的行政复议案件是否受理的意见,在1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长批准;对岗位A提出的行政复议案件处理意见,在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长批准。
对岗位A提出的对于赔偿请求是否立案的意见,在1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长批准;对岗位A提出的关于行政赔偿请求处理意见,在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长批准。
对岗位A就援助申请人的异议提出的办理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定后,报分管局长批准。
主任岗位执法责任:
对岗位A的执法责任,依法承担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4、“148”法律援助中心(执法岗位3个)
依法开展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等工作;监督法律援助人员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行为;依法实施对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依法实施行政奖励。
岗位A执法职权:
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提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意见。
岗位A执法流程及执法目标: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援助条件并提供法律援助的审查建议,报主任核准;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要求:及时办理,审查是否符合援助条件。
岗位A执法责任:
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援助条例》第26条)
岗位B执法职权:
1、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受理有关终止、更换法律援助的事项;
2、对法律援助人员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行为进行监督。
3、对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罚建议。
4、奖励建议。
岗位B执法流程及执法目标:
1、对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在2个工作日内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要求:指派及时、符合操作要求。
2、对法律援助人员或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事项,应于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出具意见,报主任。
要求: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3、对法律援助人员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监督。
要求:依法、及时、到位。
4、对受援人认为法律援助人员消极履行义务,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的事项,应于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提出意见,报主任。
要求: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5、及时受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法律服务机构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投诉,自立案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罚意见,报主任。
要求:查处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
6、及时受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法律援助人员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谋取非法利益、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投诉,自立案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罚意见,报主任。
要求:查处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
7、对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提出奖励建议,报主任。
要求:建议合法、公正。
岗位B执法责任:
1、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援助条例》第26条)
2、在监督管理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援助条例》第30条)
主任岗位:
对岗位A提出的审查建议,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提供法律援助的核准意见。
对岗位B提出的终止法律援助、变更法律援助人员建议、处罚意见及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建议,应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报分管局长审批。
主任执法责任:
对岗位A、岗位B的执法责任,依法承担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内部评议考核的要求、程序和考核结果的应用
(一)评议考核的要求
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评议考核中,公正对待、客观评价局内设行政执法职能机构的执法行为。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通过局内部信息网等方式予以公开,不断增强评议考核的透明度。
(二)评议考核的程序
1、自查自评:局内设行政执法职能机构结合检查年度工作目标落实情况,对照评议考核的内容、标准和本机构的执法职权,在认真总结年度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的基础上,于每年9月底前将本机构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自查自评材料和自评得分结果报局办公室。
2、互评: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局内设行政执法职能机构,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互评。
3、审查和提出考核档次:局办公室会同局纪检组组成考核小组,对局内设行政执法职能机构报送的自查自评材料进行审查,结合互评情况,按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档次,提出考核档次建议。
4、局长办公会议确定考核结果:根据局办公室提出的考核档次建议,结合局目标责任考核、文明科室评比等情况,确定年度考核结果。
(三)评议考核结果的应用
考核结果作为本局内设行政执法职能机构年终评先受奖依据,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执法机构及主要负责人取消当年评先受奖资格。凡年度考核优秀的执法机构,将予以表彰。
八、内部责任追究的内容、方式和程序
(一)责任追究的内容
1、按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执法责任追究。
2、本局法律服务管理科、基层工作管理科、办公室(法制员)、法律援助中心及执法人员行使职权时,违反法定程序和超越或滥用职权,经复议机关复议后被撤销、变更或者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和超越或滥用职权,经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判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有其他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二)内部责任追究的方式
1、对于局法律服务管理科、基层工作管理科、办公室(法制员)、法律援助中心及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分别适用或合并适用下列形式追究:
1)批评教育;
2)责令检讨改正;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调离原行政执法岗位,并缴销行政执法证件;
5)责成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6)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交纪检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内部责任追究的程序
1、过错责任的确认。局内设行政执法职能机构发现的过错行为,应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提供有关材料、证据,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审核,提出确认意见,报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予以确认;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发现的过错行为,可以移送相关执法机构调查核实,也可以自行调查核实,提出确认意见,报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予以确认。
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行政机关已生效的复议决定书,报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直接作为过错责任的确认依据。
2、过错责任的追究。已确认的过错责任,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会同局纪检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应当送达责任机构和责任人。
3、责任追究的实施。决定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后,属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检讨改正的,由其所在局内设行政执法职能机构负责实施;暂扣或缴销行政执法证件的,由局办公室(法制员)依法办理;涉及调离岗位及人事任免的,由局办公室依照有关程序规定办理;涉及党政纪处分的,由局纪检部门办理;涉及经济赔偿方面的,由局办公室办理。
4、异议的处理。对追究过错责任的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局行政首长申请复核,局行政首长应在20日内答复申请人。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区人事主管机关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