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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发展机构编制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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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发展机构编制改革方案

*市乡(镇)机构改革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工作的意见》(浙委办〔20*〕56号)和《中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乡(镇)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温委办〔20*〕83号)精神,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改革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机构改革。通过转变政府职能,整合事业机构,精简人员编制,强化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快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巩固基层政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主要内容

(一)转变职能

改进管理方式,强化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使乡(镇)切实承担起促进经济发展、加强社会管理、做好公共服务、维护农村稳定,推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大任务。进一步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加快建设服务型、法治型乡镇政府。乡(镇)主要职能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加强农村党组织建设和基层政权建设,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负责拟订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村镇建设规划,组织农村基础设施和各项公益事业建设,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群众生活环境;指导农村经济建设,推进农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组织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促进农民增收;负责抓好义务教育、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政事务、救灾救助、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等工作,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强化信访和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理顺关系

1、明晰事权。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市场监管、村镇规划与建设、公共卫生、食品安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劳动和社会保障、水政水务、土地管理等事项上,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外,市级有关职能部门要通过委托管理的方式,赋予乡(镇)政府相应的办事权限。市法制办要牵头协调和督促落实有关职能部门对管理的职能进行梳理,并根据管辖区域内人口、经济发展规模、辖区面积和工作任务等尽可能实行全面委托或部分委托。对不可委托的管理职能要制定必要的工作程序,明确权责关系。市级职能部门要将委托或不可委托的管理职能等事项报送市法制办审核,经市分管领导协调后,委托事项由市有关职能部门与乡(镇)以签订委托协议的方式予以落实。在下放委托管理权限的同时,所需的财力必须随同下放、费随事转。对不属于乡(镇)管理的具体违规违法行为,乡(镇)要积极配合市级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工作,掌握实情,及时向市级职能部门做好信息通报。市级有关职能部门接到乡(镇)报告后不作为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乡(镇)不及时发现和掌握情况,不及时上报情况或不配合,不支持协助市级有关职能部门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乡(镇)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赋予人事权。对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制员额内选调公务员和补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乡(镇)根据岗位要求,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提出方案,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在核定职数限额内,乡(镇)中层正职的任免,由乡(镇)党委提出调整、任免方案,报组织部门审核后,由乡(镇)党委发文;中层副职由乡(镇)党委发文,报组织部门备案。派驻到乡(镇)站所等机构(除公安派出所机构外)实行党组织属地管理,接受乡(镇)党委领导,党组织负责人任免应在该机构领导职数限额内由所在地党委任命,派驻单位负责人参加乡(镇)党委组织的政治学习,列席参加乡(镇)有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商讨。市有关部门对派驻机构负责人的调动、任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片区工委和所在地乡(镇)党委的意见并在服务区域进行任前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完善考核机制。一是建立市乡(镇)相互考评制度。对委托管理权限给乡(镇)政府的管理职能,市级职能部门要对委托承担的工作进行考核,乡(镇)政府也要对市级职能部门委托到位情况进行考核。二是完善派驻机构年终考评机制。对派驻乡(镇)站所等机构的工作人员年终考核工作主要由市级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评议工作要与乡(镇)党委共同组织,评议结果作为人员调动、任免的重要参考依据。三是改进乡(镇)年终目标考核办法。要建立与乡(镇)职能相适应的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把市级政府的垂直考评与群众的评议结合起来,规范市级职能部门对乡(镇)的“目标考核制”,对不属于乡(镇)职能范围的事项或不应由乡(镇)承担的责任,不应列入考核范围;严格控制对乡(镇)领导的“一票否决”事项,清理取消或严格控制市级职能部门各种脱离实际的达标评比与考核活动。

(三)乡镇机关机构改革

1、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责。乡(镇)机关设立党委、人大、政府。纪律检查委员会、人民武装部、共青团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工会组织的设置及职能按有关规定执行。

内设机构按照精简、效能和主要职能进行设置。内设机构数量按乡(镇)的分类标准核定(见附件1)。一般设置4个,经济发达的乡(镇)可增设1-2个,特大镇可适当放宽;规模较小,经济欠发达的乡(镇)适当减少综合性办公室的设置。内设机构的名称相对规范,一般称综合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村镇建设办公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确因工作需要,超核定个数设置的内设机构可与其核定的内设机构合署办公,对外挂牌。

内设机构主要职责:见附件2。

2、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根据省、*市重新核定人员编制的有关规定,我市乡(镇)行政编制总数按2%的比例精简后为934名。依据乡(镇)的分类标准,结合人口、财政收入、管辖面积、行政村数、有否设置派出机构、管理难易程度等因素,按照“重镇强乡”战略,在原核定人员编制基数上重新进行核定(见附件3)。重新核定的乡(镇)行政编制由省实行总量管理,5年内不得突破。

编制使用范围为:乡(镇)党委、人大、政府、纪检、群众团体等机关的工作人员。

乡(镇)党政领导职数一般为7至9人,人口较多、经济比较发达的乡(镇)可增加1至2人。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可交叉兼职。具体按照*市委组织部审核确定的*市乡(镇)领导职数执行。内设机构负责人数,一般可核定1-2名。对人口较多、经济比较发达的乡(镇)可适当增加1名;对规模较小,经济欠发达的乡(镇)不核定职数,只设若干岗位。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领导层次,其负责人可由乡(镇)分管领导兼职(见附件4)。

公安、法院、司法等基层机构设置不变。

(四)乡镇事业机构改革

乡镇事业机构按照“撤销、归并、脱钩、保留、发展”的要求进行分类改革。积极探索有效形式,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为“三农”服务的公益性机构和经济实体,变“花钱养人”为“花钱买服务”,着力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1、机构设置。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科学设置各类事业机构。事业机构设置要同乡(镇)党政机构设置统筹考虑,综合设置,防止和避免交叉重复。撤销乡(镇)所有实体事业机构及各类人员,组建乡(镇)事业综合服务中心(为虚拟机构,现有事业机构及各类人员,改革时竞争上岗后关系转入其中,工作岗位落实在乡(镇)内设机构)。

原设置的事业机构,确因工作需要的,可在事业综合服务中心对外挂牌,职责予以虚化(见附件1)。

2、人员编制。此次乡(镇)机构改革之前,基层畜牧兽医体系已按瑞编〔20*〕1号文件精神进行了改革,其人员编制作了调整,此次改革不再重新进行核定。

各乡(镇)事业机构人员编制按其行政编制总数一般不高于1:1.2比例进行核定。同时结合乡(镇)现有职责任务、人员结构,坚持合理、效益的原则,着眼于总量控制、综合平衡、适度增减。全市核定乡(镇)事业编制947名(见附件3)。重新核定的乡(镇)事业人员编制由省实行总量管理,5年内不得突破。

乡(镇)事业人员编制核定后,安全生产监察、人口与计划生育、综治(维稳)管理、统计、财政等工作人员,要具备相关业务素质,保持工作队伍相对稳定。如需进行岗位轮换的,应事先征求市级职能部门意见。除门卫、食堂岗位外,其它岗位聘用临时人员的,要按缺编进行聘用。

3、派驻事业机构设置。整合现有部门派驻乡(镇)事业机构,做到名称规范,减少中间管理环节。对一时不能调整的教育、卫生、水利等部门设置的区域性管理机构,原则上编制只减不增,人员只出不进。原部门派驻乡(镇)事业机构名称不再称“XX局”或“XX处”等,统一称中心、所、站。

继续保留国土资源局基层管理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基层所、环保局基层管理所、规划建设局基层管理所、房产管理局基层管理所、广播电视台乡(镇)广播电视站。乡(镇)动物防疫监督和检疫仍按瑞编〔20*〕1号文件精神实行派驻制度。

各类公立学校、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和医疗机构,根据改革有关规定,保留不变或作适当调整。

个别片区未设置上述机构的,要尽快建立。同时有条件的区域,尽可能建立便民服务窗口,实行“一条龙”服务,方便群众办事。

上述事业机构人员编制也要坚持合理、效益的原则,按照职责任务和改革要求,由市编办商市级有关职能部门核编到各事业机构。

4、管理体制。新组建的乡(镇)事业机构实行条块结合、以块管理为主。部门派驻乡(镇)或片区的事业机构仍实行条块结合,以条管理为主。派驻到乡(镇)工作的人员纳入乡(镇)日常统一管理,年度考核以乡(镇)签署意见为主,市级职能部门负责对应岗位工作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指导工作;部门派驻乡(镇)所承办的各项业务工作应进入所在乡(镇)服务窗口集中办理。

5、经费渠道。新组建的事业综合服务中心和市级职能部门派驻片区或乡(镇)的事业机构人员经费仍按原经费渠道拨款。

(五)深化人事制度改革。

1、乡(镇)机关要根据核定的编制限额,合理设置职位(见附件5)。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考试录用、交流、培训和考核、晋升等制度。除市委管理干部外,其它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竞争上岗。具体由市委组织部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围绕实施科教兴市战略,适应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以实行岗位管理和推行聘用制为重点,全面推行事业单位聘用制。乡(镇)事业机构人员编制核定之后,要因事设岗,因岗择人,注重力量整合和人力资源的有效使用,可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实行相互兼职。乡(镇)事业机构在编制限额内补充工作人员的,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考。

3、乡(镇)事业机构工作人员,根据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全面推行竞争上岗,优化工作人员结构。通过考试、考核等办法,把能干事、肯干事、干成事的工作骨干选拨到工作岗位上来。具体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办法,乡(镇)组织实施。同时,积极开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跨区域流动,具体由片区或乡(镇)提出方案,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六)人员分流

对适度精简的乡(镇)机关工作人员和重新核编后富余的事业机构工作人员,采取多种途径,妥善分流。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提前退休条件的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事业机构中离岗退养、原在编在岗竞岗落聘的工作人员,按《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试行细则》和《浙江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若干工资待遇的处理意见》(浙人薪〔20*〕289号)等规定执行。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实行编制实名制,清理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严格按照瑞委办〔*〕80号和瑞人〔20*〕38号文件精神,清理清退临聘人员。对未经市编办批准的临聘岗位,聘用的人员按照“谁聘用、谁负责”的原则、予以清退。乡(镇)工勤岗位现有管理模式不变,按缺编岗位公开聘用,占编不入编。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镇机构改革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乡镇要成立改革领导小组,建立一把手负总责的工作机制。切实增强乡镇机构改革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自觉服从大局,根据本方案,及时研究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集中精力抓好机构改革的各项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因地制宜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于4月15日前上报市编委办公室,由其按程序审批。

(二)把握政策法规。乡镇机构改革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关系社会稳定大局。各乡镇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严格执行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各司其职,研究处理机构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折不扣地完成改革任务。

(三)严肃改革纪律。建立和完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相互协调的约束机制。机构编制部门要严格核定机构和人员编制;组织人事部门要在领导职数和编制限额内配备人员,机构改革期间冻结进人,乡镇机关及事业机构满编的一律不准增加新的工作人员,乡镇党政领导干部调整交流,也要在编制内进行;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核拨经费,严禁乡(镇)将项目经费转为人头费或不按标准核拨。未经市编办批准,乡镇不得以任何理由聘用临时工。纪检监察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对违纪行为严肃查处,确保改革期间秩序不乱、工作不断、队伍不散、国有资产不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