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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船舶制造业的发展,根据国家交通部、国防科工委、农业部和安全监管总局《全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方案》(交海发〔20*〕152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温政办〔20*〕9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提出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按照国家四部委、浙江五厅局的统一部署,针对我市当前水上交通安全和渔业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隐患,全面治理低质量船舶,坚决打击非法违规造船,遏制不合格船舶进入航运市场和从事渔业生产,进一步稳定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维护水运业、渔业和造船工业的健康发展,促进平安*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治理目标和治理重点
(一)治理目标。
通过开展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改善低质量船舶安全技术条件,将不合格船舶清除出航运市场或停止其渔业生产;坚决打击非法造船,制止违规造船,堵住低质量船舶生产源头,确保航运与渔业生产安全;建立和完善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为一体的三级质量保障体系,提升*船舶制造业的整体水平。
(二)治理重点。
1、非法违规造船厂(点)。
(1)没有合法经营资格的船厂(点)。
(2)采用挂靠方式或以挂靠经营生产为主的船厂。
(3)不具备基本技术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以及不按国家现行的船舶建造标准和规范进行船舶生产的运输船舶修造船厂(点)。
(4)不具备《渔业船舶建造修理工厂认可证书》建造修理渔业船舶的厂(点),或虽具有证书但违规、超资质建造修理渔业船舶的厂(点)。
(5)滩涂造船厂(点),即指无船台设施或船台设施达不到要求的造船厂(点)。
2、低质量船舶。
(1)无审批图纸、或未按图施工、或造船工艺达不到船检法规和规范要求、或建造质量低劣、或未完成必须的建造检验项目而生产出来的船舶。
(2)*年1月1日以后建造完工的、船长大于60米的海船,以及未持有有效检验证书作业的渔业船舶。
(3)目前造船厂(点)内存在质量问题的在建船舶。
三、工作步骤
根据全国和*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工作安排,我市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工作从今年7月25日开始,到11月30日结束,治理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调查阶段(20*年7月25日至20*年7月31日)。各有关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开展集中宣传,广泛动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下一步深入开展治理工作做好准备。港航、海洋与渔业、经贸等部门要会同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造船厂(点)进行摸底排查,列出应纳入治理范围的造船厂(点),并登记造册形成《专项治理船厂名录》。
(二)全面治理阶段(20*年8月1日至20*年10月31日)。港航、海洋与渔业、经贸、交通、安监、海事等部门和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对本次专项治理对象开展全面治理。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于每月5日前,将我市非法违规造船厂(点)的治理进展情况书面上报*市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深化阶段(20*年11月1日至20*年11月30日)。全面治理结束后,各部门和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分别进行数据统计,评估分析治理效果,并于20*年11月3日前报市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也要对全市专项治理活动进行数据统计,评估分析治理效果,并于20*年11月8日前上报*市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的领导,确保专项治理活动取得实效,市政府已成立了由常务副市长叶建辉为组长,副市长彭永松、朱荣?为副组长,交通、港航、海洋与渔业、经贸、发展计划、财政、公安、工商、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水利、安监、海事、环保等部门和*、*、*、*、*等重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为成员的市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市港航局*分局设立办公室(电话:65631580,65808*5),具体负责专项治理日常工作;并在市海洋与渔业局设立分办公室,具体负责渔业船舶的专项治理。各相关部门和重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以切实加强对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的领导。
(二)强化联合治理。
港航、海洋与渔业、经贸、交通、海事、安监部门和重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统一部署、统一行动”的要求,积极配合,联合治理,扎实开展各项工作。
港航、海洋与渔业、经贸、海事、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根据治理需要,联合打击非法造船,制止违规造船。要规范造船行为,严格船厂准入条件,将不符合条件的船厂坚决纳入治理范围;要督促造船企业在合法经营的前提下,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改善造船生产条件;要按照国家已出台的船舶建造标准和规范进行生产,禁止无图施工、或图纸未经检验部门审查或不按审验图纸造船,禁止使用非船用材料或废旧设备、材料造船;要进一步对造船企业实施许可制度,禁止挂靠造船、租地造船;要进一步促进和加强造船行业内的自律;要全面推行强制监理,积极探索建立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三级质量保障体系。
船舶检验部门要按建造检验有关规定,加强船舶的建造检验,加强船舶设计图纸的审查和船舶开工前的检查,强化建造检验质量控制。要对重点治理船舶作一次专项治理附加检验。营运中重点治理的船舶必须进行附加检验,主要对船体结构强度进行校核和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查,对发现建造质量、船舶结构、船舶强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必须督促整改,整改合格经检验后在检验证书上做明确标注;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影响安全航行的,在整改完毕前应收回证书。渔检部门要对未经检验的捕捞作业渔船开展专项治理检验,重点要解决“三无”渔船问题。
海事、渔监部门要加强专项治理船舶的安全检查。海事部门要把重点治理船舶作为安全检查的重点,对不满足安全航行条件的坚决不予放行;对未完成附加检验的重点治理船舶,在附加检验完成前,每2个月作一次安全检查。渔监部门要加强对渔船的检查,重点解决渔船到期不报检及安全航行设备不符合要求问题。对无证渔船要加强检查和处理,并通报渔检部门进行专项治理附加检验。没有持有有效检验证书的渔船不得允许其从事渔业生产。
(三)营造治理氛围。
低质量船舶专项活动的深入开展,将促进我市船舶制造业进一步规范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围绕最近水上交通、渔业作业安全和建造船舶质量安全事故、低质量船舶造成的危害、治理的意义以及目标与措施,进行系列的宣传和报道,使广大造船厂(点)及船东充分理解专项治理的必要性,了解和熟悉与治理有关的政策和措施。在各造船厂(点)、船舶码头、签证和办证点要张贴宣传标语、悬挂宣传横幅,对非法违规船和低质量船舶制造企业相关人员要进行警示教育,要召开由各有关部门、船东及船厂参加的治理动员会,在全市范围内形成依法治理低质量船舶、打击非法违法造船的良好外部环境。在专项活动的各个阶段,应及时宣传阶段性治理成果,宣传典型的治理案例,争取以点带面,加强治理效果。
(四)强化统筹兼顾。
一是处理好治理与生产的关系。各单位要做好治理工作计划,合理配置人员,有步骤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努力使治理工作与正常生产相结合。二是要把握好治理与发展的关系。要以本次专项治理活动为契机,通过整治低质量船舶,规范船舶建造行为,规范水上安全秩序,构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链,加快我市船舶制造业秩序的根本好转,促进船舶制造业整体水平的提高。三是要探索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本次治理活动涉及内容多、治理整顿难度大,各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要在市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共同构建“造、检、航”的管理关,形成我市船舶工业发展的新格局
(五)坚持扶强扶优。
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已出台的扶植政策,落实好省、*市有关船舶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要以有利于发展为出发点,对符合并通过《*市船舶制造企业整治评估标准》的企业,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尽快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支持企业做强做大,促进我市船舶工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