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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我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工作健康发展,提升农村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保障广大农村消费者食品消费安全,促进食品经营者诚信规范经营,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省、州工商局和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本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活动。现就开展“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活动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把农村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放在突出位置,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健全工商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积极探索和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不断扩大“两项制度”覆盖面,努力提高农村食品经营者规范经营水平,切实保障农村食品市场消费安全。
二、工作目标
各科、所、分局要按照本局制订的“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条件,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辖区“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的培育目标和具体措施,用三年左右时间实现每个行政村至少建立一家“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的总体目标。今年每个城镇工商所(分局)负责培育创建8个以上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边远山区工商所负责培育创建5个以上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全市完成31个以上“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的工作目标。
三、创建条件
(一)经营规范。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管理规定,文明经商、诚信经营。
1.证照齐全,亮证亮照经营。
2.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商品标识完整清晰,证件齐全。
3.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检定合格、未超过检定周期。
4.已建立并认真执行进货验收、购销台帐、不合格食品退货等管理制度;经营以肉类、蔬菜等农产品、水产品和畜产品为重点的食品,要求实施“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
5.诚信守法经营,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积极处理消费者投诉。
6.经营环境宽敞明亮,清洁卫生,有相应的防蝇防尘措施;行政村食品经营者经营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乡、镇食品经营者经营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
7.物品陈列规范。销售的食品要与其它生活消费品严格隔开。
(二)食品经营者应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持有当地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明。
(三)损害赔偿机制健全。能够向消费者主动承诺损害赔偿,及时处理与消费者之间的商品质量纠纷。
(四)向顾客承诺不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并积极引导农民群众科学消费、文明消费。
(五)进货渠道正规,能保证进货放心安全,不销售过期霉变食品。
四、工作方法和工作步骤
(一)积极培育,有效帮扶。
各科、所、分局应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帮扶、培育农村食品经营者参加“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工作。一是由工商所(分局)选择辖区内经营状况良好、经营规范的食品经营者按照创建标准进行培育、规范;二是加强创建工作的宣传力度,扩大“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的社会影响力,让广大农村消费者和食品经营者知晓创建工作的重要意义;三是对不符合条件但有意愿参与“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工作的食品经营者要有的放矢的帮助解决问题,积极开展帮扶创建工作;四是针对“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建立有效的激励措施,使经营者切实得到规范经营、文明经商带来的经济社会效益,从而调动农村食品经营者积极申请创建“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的积极性,提升农村食品安全整体水平。
(二)严格标准,认真审核。
“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由具备条件的农村食品经营者自愿向所在辖区地的工商所、分局提出创建申请,由市局公平交易科进行审核后,对达到条件的予以命名、授牌,并报州工商局备案;对暂不符合创建条件的食品经营者,由辖区工商所(分局)提出改进意见,继续指导帮扶食品经营者开展创建工作。
(三)加强检查,确保规范。
各科、所、分局要全面加强对创建工作的动态检查,并定期进行复核,视检查情况、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情况和消费者投诉等情况,决定是否继续保留或取消“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的资格。命名公示的“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每年要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复核。对已授牌的“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取消“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资格、并向社会公示,报州、市局备案。
1.经销假冒伪劣商品,造成严重恶劣影响的;
2.发生严重食品安全事故的;
3.监管检查中发现食品质量主要指标不合格,不符合“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标准的;
4.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1-2季度,由工商所、分局选择辖区内经营状况良好、经营规范的食品经营者进行培育、规范。
第二阶段:3季度,由市局对申请创建“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的食品经营者进行考核,对达到创建标准的,予以命名授牌;辖区工商所、分局要每星期对“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进行一次动态检查。
第三阶段:4季度,由市局对各工商所、分局开展的“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和考核,同时,迎接省、州工商局对本局开展的“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和考核。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确保“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工作落到实处,市局决定由何金义副局长作为责任领导,公平交易科,市场科、法制科纪检监察室为协办科室。整个工作在市局党组的领导下,公平交易科主要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创建工作,法制科负责从法律、法规、相关政策方面对创建工作进行把关;市场科协助做好“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的宣传工作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纪检监察室配合公平交易科协助做好“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的抽查、考核和责任问责工作。各工商所、分局也要建立相应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全力以赴,把创建工作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二)提高认识,周密部署。
各科、所、分局应充分认识开展“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活动在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要意义,自觉增强责任感,努力抓好工作落实。要把狠抓“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活动,作为当前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全面规划、精心部署、分步骤、分阶段周密实施,将此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抓出成效。市局将对此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在四季度对各工商所、分局开展的“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三)严格纪律,确保成效。
各工商所、分局在创建“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工作中,应坚持食品经营者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或强迫经营者参加。严禁借创建活动之名向农村商品经营者收取任何费用或变相搭车收费。对于违反规定收费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市局纪检监察部门要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要严格申报和后续管理工作。各工商所、分局要组织指导具备条件的农村食品经营者自愿申报,严格按照条件和要求审核推荐,严格标准条件。对已授牌的“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各工商所、分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管与指导,确保取得成效。各科、所、分局要加强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与市食安委、卫生、农业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情况交流和信息互通机制,切实发挥“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的作用,全面提升广大农村地区食品安全水平,促进农村食品市场规范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