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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加强社区矫正方案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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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加强社区矫正方案乡

为保证我乡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工作质量,根据乐清市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乐清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乐矫正委[20*]3号)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社区矫正工作步骤

(一)筹备阶段(20*年7月—8月)

按照上级要求完成对我乡社区矫正对象的排摸、实施方案的拟定和开展宣传活动等工作。

(二)启动阶段(20*年9月—10月)

建立乡社区矫正组织;制定我乡社区矫正工作意见和实施方案;召开乡社区矫正工作动员大会,组织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到其他乡镇参观学习。

(三)全面实施阶段(20*年11月—20*年5月)

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工作程序和各项工作制度;指导、督促全乡各村遵守有关部门工作程序和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

(四)总体提高阶段(20*年6月)

总结一年来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具体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探索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为全市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经验和做法。

二、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流程

(一)社区矫正的衔接。

1、市公安局应当分别于今年10月底前,对已经在社区服刑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相关法律文书和监督考察档案等有关材料的副本,按照要求统一集中向市司法局提供。相关材料不齐全的,市公安局应当设法予以补齐,市司法局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市司法局在接收相关材料时,应认真核对、签收,并及时送达各乡镇司法所,司法所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要及时建立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和考察档案。

2、市人民法院对执行地在本市的刑事被告人,判处管制、单独判剥夺政治权利或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接受社区矫正相关教育,并责令其填写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同时应当在宣判、宣告之日起7日内,将生效的相关法律文书及材料抄送执行地的社区矫正组织。其中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分别抄送市公安局和市司法局,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抄送市公安局。

3、市人民法院收到关于社区矫正对象的减刑、假释、撤消缓刑收监执行、撤消假释收监执行、撤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后,应当及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做出裁(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裁(决)定书抄送提请机关。对社区矫正组织提请的延长矫正对象监外执行期限的建议书后,也应当及时进行核查、作出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决定书抄送提请机关。

4、对于市人民法院单独抄送市公安局的社区矫正对象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市公安局应当在收到上述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5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的复印件抄送市司法局。

5、市司法局、市公安局收到市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和市看守所相关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后,应在3日内分别转送给相关司法所、公安派出所。

6、社区矫正对象回社区报到时,应当先到司法所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并持司法所出具的报到登记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安派出所办理相关手续。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公安派出所民警应立即对回社区报到的矫正对象进行谈话教育,并邀请其家属参加。同时,告知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其间必须遵守的相关规定。对未到司法所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及时到司法所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并在3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司法所。

(二)社区矫正的执行

1、司法所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基本情况、所犯罪行及所处刑罚、改造表现、思想动态、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等基本情况和矫正情况建立档案,并会同公安派出所根据其特点制定相应的矫正方案,建立监督考察小组,落实日常监督管理和考察措施。

2、司法所应当及时与有监督管理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直系亲属签定监督管理协议,明确其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责任。社区矫正对象没有直系亲属的,可与其所在单位、村委会或愿意承担监督管理和教育责任的近亲属签定监督管理协议。

3、司法所应当本着符合公共利益、社区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易于监督检查的原则,组织、督促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的时间,每月累计不少于2个工作日。

4、司法所应当按照集中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以个别教育为住的原则,定期安排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形式多样的学习教育活动,充分运用社会资源,配合、参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活动。学习教育活动的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政策、道德规范、行为规范、时事形式等方面。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教育的时间不少于每月1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乡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学习教育场所和设施。市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教育活动。

5、司法所可以根据矫正工作的需要和可能,组织有关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心理矫正等活动。结合社区矫正对象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辅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6、市司法局应当协调教育部门并督促未成年人且没有完成国家规定义务教育的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定监护人,为该社区矫正对象安排适当的学校完成国家规定义务教育内容。

7、司法所应当会同公安派出所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表现、遵纪守法、参加学习教育和参加劳动改造等情况,每季对其进行一次考评,每年进行一次年度综合考评,有关情况填入《社区矫正对象年(季)度考核表》,存入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档案。

8、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其间的改造表现,按照《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办法》的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呈报和实施奖惩,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分类管理和分级处遇。

(三)社区矫正的解除

1、在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30日前,司法所应督促其作出书面总结,并召开由相关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社区矫正对象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评议会,对其社区矫正情况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作出书面鉴定,并将有关材料上报户籍地司法局和市公安局审核。市司法局和市公安局审核无误的,由市公安局签发《缓刑期满通知书》,《解除管制通知书》并通报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原执行的监狱、看守所、拘役所。

2、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司法所应会同公安派出所向其本人宣布,并发给《缓刑期满通知书》、《假释考验期满通知书》、《恢复政治权利通知书》、《解除管制通知书》。同时,向其所在地的村组织和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3、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服刑期满时,由原批准(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后,司法所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及时通报原批准(执行)机关,以及同级人民检察院。刑期未满的,按规定予以收监。

4、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被收监执行或在社区矫正其间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自羁押之日起自然解除社区矫正。

三、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一)组织制度。乡司法所建立以政法分管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对本辖区社区矫正日常工作进行指导;全乡各村居建立以村双委负责人为站长的社区矫正工作站,协助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本村居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管理。

(二)例会制度。乡社区矫正组织应当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传达上级社区矫正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制定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交流工作情况和工作信息,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三)请示报告制度。乡社区矫正组织要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加强组织观念,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同时,对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经验、做法、重要活动及典型案例等各种社区矫正工作信息,也应及时逐级报送。

(四)建档统计制度。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要逐人建档。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情况、改造表现、家庭成员、社会关系、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考察鉴定等情况要记入档案。司法所要和市司法局建立起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报表和统计数据分析,要保证真实、准确,不得拒报、错报、漏报、虚报和瞒报。

(五)业务培训制度。乡社区矫正组织要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学习培训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和志愿者进行业务培训,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

(六)奖惩考核制度。社区矫正工作将列入市政府对乡社区矫正组织和部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事迹及时予以表彰奖励,对因工作失职或失误而引起重大事件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

(一)社区矫正工作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当为检查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提供便利,加强与检察机关沟通、联系和相互配合。

(二)纪检监察部门发现有关部单位或者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疏于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违反规定侵犯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该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以行政或纪律处分,也可以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人民群众发现有关单位或者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疏于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违反规定侵犯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

(四)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侵犯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社区矫正对象享有申述、控告、检举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