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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我乡被市政府列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单位,为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69号)和《*市人民政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有关要求,结合我乡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为目标,坚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针,建立并完善政府推动、农民互助、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积极引导农民参加以大病统筹为主要形式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相共济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㈠低点起步,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与我乡农村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的医疗保障需求相适应,重点减轻农民患大病的经济负担,要根据农村实际情况,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
㈡政府推动,多方筹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经费;有条件的村集体可以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市乡财政按有关规定安排专项补助资金。
㈢市级统筹,保障适度。农村大病统筹合作医疗以市为单位统一筹资,统一管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和社会化程度。
㈣保证比例,健全体系。全乡农业人口投保率达80%以上,村覆盖率达100%。逐步完善以村为单位的农村大病统筹合作医疗制度,形成以农村大病统筹合作医疗为主体,其他医疗保障形式为补充,多形式、多层次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使农民人人都享有医疗保障。
三、资金筹集
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我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市乡财政给予每人每年20元的补助,农民个人每人每年缴费10元。根据我乡的实际情况,今后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居民收入增加和医疗需求增长,逐步提高筹资额度和保障水平。
农村五保户、低保家庭和特困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其合作医疗个人出资部份由市、乡政府负责解决。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赠资金支持农村大病统筹合作医疗,拓宽筹资渠道。
四、补偿标准
农村合作医疗经费的补偿核销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采用“当年累计、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方法,真正把群众受益放在首位。在补偿机制上,以大病统筹为主,实行共同承担原则。
农民医药费补偿标准:全年住院费用1000元起报,1000到5000元段按10%标准补偿;5000元到10000元段按20%标准补偿;10000元以上按30%标准补偿,全年个人累计补偿金额不超过20000元。
门诊特殊病种限定为恶性肿瘤、精神病、白血病、器官移植的后续治疗、尿毒症等五大病种,特殊病种门诊费用不设起报线,统一按20%标准补偿,全年每人累计最高补偿5000元。
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3年由所在地的卫生院安排一次常规性的体检,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体检成本费用在合作医疗基金中支出。
如年末合作医疗基金有较大节余的,可提取一定比例的节余资金用于对一些特大额医疗费用农民的医疗补助,最后的节余资金作为风险金储备并入下一年度使用。
视基金的收支情况,必要时可对大病医疗住院费用的补偿标准做适当调整,报市政府同意后实行。
五、组织与管理
㈠组织机构
*乡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作为我乡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机构,要加强对我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负责并做好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合作医疗证卡的发放,宣传引导和报销补偿农民的初步审核等工作。要在日常业务工作中不断加强自身的发展,逐步完善自己,最终成为农民信任、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浙卫发[20*]23号)的规范合作医疗业务机构。
各村要建立相关的组织机构,并确定专职联络员,定期汇总本村参保农民的补偿核销有关材料,定期送乡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上报,最大限度的方便参保农民,使其不用出乡就可及时拿到补偿金。
㈡监督管理
结合我乡实际,乡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根据《*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市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办法》等,逐步制定和完善新型合作医疗的补偿核销范围、审核补偿核销程序、监督管理等具体操作细则并适时进行合理调整;不断规范我乡农村合作医疗组织的管理行为。
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制度建设,实行事务公开,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合作医疗基金纳入专款专用。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逐步完善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按照规定合理筹集、及时审核支付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定期向管理委员会汇报基金运行情况,采取有效形式,向社会公布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和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