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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校园放心店创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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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校园放心店创建方案

为扎实推进“平安*”建设,构建“平安校园”,进一步净化学校食品消费环境,确保学校师生食用放心食品,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乐政发〔20*〕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以及校园商店的特殊环境,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以维护广大师生身心健康和消费安全为目的,以推动学校商店商品准入制度为基础,引导、督促全市校园商店走正道、售正货、树正牌,规范经营行为,积极维护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良好的校园食品安全消费环境。

二、实施目标

到20*年10月底,全市九年一贯制学校,全日制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各类职业学校及具备创建条件的小学均应创建“校园放心店”。

三、实施内容

(一)“校园放心店”应具备的条件:

1.业主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较高的诚信度。

2.营业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应具备所经营食品种类、数量相适应的仓储。

3.营业场所整洁明亮、卫生条件好。

4.实际经营范围与营业执照核定的范围相一致。

5.各种证、照和相关制度整齐悬挂于营业场所醒目位置。

6.商品要分类摆放整齐,明码标价。

7.制定合理的销售价格,商品定价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地同种商品的价格。

8.为保障食品的质量,经营的食品实行配送制,配送率达100%。

9.经营的食品要加贴具有自身特征的标识,经营散装食品应单独设置销售区域,有明显标志,并在散装食品上加盖。

10.店内无“三无”商品、无过期食品、无假冒伪劣商品。

11.优质服务,文明售货。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方可上岗。

12.建立进货台帐,详尽记录食品的来源、数量和保质期限,进货时须索取进货凭证票据,每月将进货票据装订成册。

13.业主要遵纪守法、文明经营,年度内无属于业主自身责任的较大的消费投诉记录,一般性消费纠纷能及时妥善处理。

(二)“校园放心店”的统一模式

创建“校园放心店”的商店要实施“五个统一”,即“一块牌匾、一套制度、一个标识、一本台帐、一项承诺”。

1.统一牌匾。经考核合格的,由市农村消费安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颁发“浙江省百县万村放心店工程校园放心店”牌匾。

2.统一制度。商店统一执行《进货验收备查制度》、《不合格商品下柜制度》和《消费投诉处理制度》。

3.统一标识。商店对所售商品作具有自身特征的标记,并在工商所备案。

4.统一台帐。商店建立统一格式的进货台账,及时具体登记食品的供货单位、时间、数量、保质期等;同时,要索证索票,并保存完整。

5.统一承诺。商店统一对外开展消费安全承诺,承诺的内容和三项制度一并制作统一样式在店内上墙悬挂。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抓好“校园放心店”工程建设工作,是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举措,符合广大师生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各工商所(分局)、各中小学校都要充分认识开展“校园放心店”工程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落实好工作职责。把“校园放心店”创建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切实抓出成效。

(二)加强领导,注重实效。“校园放心店”工程是一项创新性工作,工商、教育部门要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既分工又合作,把各项实施工作落到实处。工商、教育部门要相互配合,选择具有一定规模,较强经营能力,较好信用度的商店作为“校园放心店”创建对象。各工商所切实加强对学校商店的指导,针对每个创建对象的具体情况,做到因店制宜,充分调动业主的创建积极性,坚决避免形式主义,使“校园放心店”创建工作落到实处。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校园商店管理。

(三)落实政策,强化监管。验收合格的“校园放心店”按农村放心店标准由财政部门进行补助,各学校要加强对学校商店的监督,定期开展商品质量的检查;各工商所要适时开展重点商品的质量抽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巡查的方式,开展日常监管工作,对“校园放心店”实行动态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整改,发现不符合标准的,即作摘牌处理,保证“校园放心店”质量。

(四)实施配送,保证质量。校园放心店食品实行配送制。由工商局选择具有一定规模,较强经营能力,较高知名度的配送企业推荐给教育部门。配送企业提供多种加盟或配送模式,由“校园放心店”选择。“校园放心店”加盟配送方案参见附件。

(五)强化宣传,扩大影响。在实施“校园放心店”工程建设中,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的功能,宣传“校园放心店”遵纪守法、规范经营的事迹,树立“校园放心店”健康形象,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学校要利用多种形式普遍开展消费安全教育,指导学生科学消费、安全消费的知识和技能。针对在校学生消费上自我保护意识比较薄弱的特点,采取开设宣传栏、黑板报、知识讲座形式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使学生从小树立正确的消费观、权益观,养成良好的消费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