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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镇属各单位:
为切实搞好本镇辖区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综合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结合本镇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管理原则
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实行由现居住地和户籍所
在地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管理服务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
1、建立由镇党委书记为组长,镇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计生、综合、派出所等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领导小组。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由村居主要领导负总责,并
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三、组织网络
1、建立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中队,并设立管理服务窗口,由派出所、计生合署办公。
2、各村(居)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小组(名单见附件)。
3、外来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确立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管理档案,用工量在100人以上的企业,应建立本企业计划生育办公室,实行外来人口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
四、队伍建设
1、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中队由7—9人组成,人员从有关部门中调配解决。
2、村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小组由驻村干部、
村书记、村长、联防队长、会计、计生宣传员、妇女主任、老协代表组成。
五、职责分工
(一)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中队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1、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2、开展定期不定期清查,进一步督促外出流动人员及
时办理婚育证明,外来流动人员及时交验婚育证明;
3、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服务,定期组织已婚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孕、环情检查,并出具浙江省统一印制格式的流动人口孕、环情检查报告单;
4、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经常联系,定期通报有关人员的避孕、节育及生育情况。
5、对各管理服务站和村居、企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和职责履行情况经常性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并按月将各管理服务站上报的报表经汇总后,上报市计生委;
6、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育龄流动人口依法予以处理;
7、对外来育龄人员隐瞒不报的房屋出租户和辖区企业,经查发现,予以警告,并按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处以相应罚款;
8、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它职责。
(二)村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小组和企业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1、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协助镇政府对外来已婚育龄妇女定期开展孕环检、提供避孕节育药具等技术服务工作;
2、建立流动人口档案,按月向工作组流动人口计生管
理服务站上报报表;
3、定期组织清查,督促流动人口到所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站办理或交验婚育证明;
4、做好外出户籍人口的婚、孕、育情况的调查工作,及时掌握各种信息和动态;
5、上级规定的其它职责。
村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小组计生报表档案由计生宣传员具体负责,流动人口清查工作由村居联防队为主组织开展。
六、经费管理
1、各村(居)企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窗口在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同时,按照国家、省规定,征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收费标准如下:男性、未婚女性每人每月1元;已婚育龄妇女每人每月2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每半年征收一次,不足半年的按半年征收,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征收,并以此类推。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门储
存,专款专用。
3、各村(居)企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窗口征收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按季全部上交镇财政,镇财政按70%返回给村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小组,用于正常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经费和劳务补贴。
七、考核奖罚
1、镇政府对村居委员会,辖区用工单位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实行年度考核,具体考核办法根据上级计划生育部门要求结合本镇实际,由镇政府另行制定。
2、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单位和个人,由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现居住地工作片落实属温州市其它县(市、区)户籍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补救措施或两女户绝育措施的,按每例300元给予奖励。对现居住地工作片落实市其它乡(镇)户籍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补救措施和两女户绝育措施的,按每例700元给予奖励。
4、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负有管理责任的各村(居)、企业经考核未达到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要求的,由镇政府按照责任书要求予以处理。
5、镇人民政府受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对有下列情况的实施行政处罚。
6、伪造、转借、出卖或骗取婚育证明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计生管理部门通知后,仍逾期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8、与外来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工单位和雇主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9、用工单位和雇主招用没有婚育查验证明的外来育龄流动人口,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10、出租、出借房屋的房主和单位拒不配合做好外来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以下的罚款。
11、拒绝为外出育龄流动人口(包括市内入户分离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为出具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12、镇政府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镇政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