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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企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市《关于加强我市流动人口专职协管队伍违反的若干意见》(温委办[20*]33号),*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按照“党政领导、综治牵头、公安为主导、乡镇为主体、村居(社区)为基础、计生配合、部门协调”的指导思想,成立*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委员会,由*镇镇长林乐海为主任,钱宗、陈新乐、林金存为副主任,包耀宇、倪咸烈、黄存群为成员,委员会下设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办公地点设在镇计生服务站,实施派出所、综治办、计生办合署办公,站长由派出所长林金存担任,倪咸烈、黄存群担任副站长,成员由包耀宇、薛可新、林燕珠、陈松余组成。各村相应成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室,确定专人负责。
二、工作目标
1、根据全镇上一年度流动人口登记数按800∶1的比例配齐、配强流动人口专职协管员队伍,我镇共聘用12名专职协管员。
2、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制,由片区民警队,12名专职协管员分三组开展工作。逐步形成流动人口、出租房治安、计生、消防、劳动等一体化长效管理机制。
3、全面提升我镇流动人口管理成效,进一步提高各类信息质量,实现出租房登记备案率达95%以上,流动人口婚育证持证率达90%以上,验证度达95%以上,计划生育对象登记率达90%以上,计生服务率达80%以上。
4、进一步增强对流动人口中治安管理重点对象的管控能力,实现治安管理重点对象的列管率达到流动人口登记在册数的1%以上,被打击处理流动人口的案前管控率达15%以上,有效提升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为现实斗争服务的水平。
三、配备村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协管员条件及程序
(一)招聘条件
1、具有本镇常住户籍人员,个别暂住3年以上、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方面确有经验且符合其他条件的外来流动人员也可作为特例予以聘用。
2、一般在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年龄在18周岁至50周岁。
3、原从事计生、流口工作人员学历又适当放宽。
4、政治可靠,作风正派,遵纪守法,热爱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5、向社会公开招聘,尽可能在各村居的计生员、治安积极分子、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原协管员和下岗工人等社会力量中聘用。
(二)招聘录用程序
符合招聘条件的,由村居推荐或本人自荐,经社区民警、乡镇计生办审核合格后,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提名并由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批准。专职协管员经上岗培训合格后,由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与其签订聘用合同,颁发上岗证,实行持证上岗。聘用人员一律报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备案。聘用人员的试用期为三个月,聘用期为三年,续聘须办理续聘手续。各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要建立流动人口专职协管员个人档案,实行队员进出审批制度。
四、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员的报酬及待遇
流动人口专职协管员劳动报酬包括基本报酬和绩效考核报酬,其工资报酬由市统一划拨镇里,再由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按实际管理基数以按劳分配原则,给予发放月工资。
五、考核方法及工作具体目标
(一)流动人口专职协管员工作要达到以下具体目标:
1、外来人口登记率达90%以上;出租房登记备案率、治安计生责任书签订均要达95%以上;出租房“人户一致率”达70%以上;
2、出租房屋暂住人员入住后7天以上的暂住登记率达95%,离开后30日内,注销率达95%(数据以暂住人口信息系统的信息为准);
3、对出租房做到“四知”,即知出租房屋地址、出租人基本情况、租住人人数情况、租住人员基本情况;
4、计生工作目标:流动人口婚育证持证率达90%以上,验证率达95%以上,计划生育对象登记率达90%以上,计生服务率达80%以上。
(二)为保证实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目标,坚持对出租房屋的经济性上门走访,上门走访必须与出租人或租住人员见面。具体要求如下:
1、每天走访出租房屋不得少于20家;每月对出租房屋及暂住证查验一次;对重点出租房屋(高危人群)每半月检查一次;
2、对走访获取的有关情况要做好详细记录,每星期接受社区民警的检查。
(三)、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对村级专职协管员实行严格的考核制度,每月考核一次,考核以实地抽查成绩与日常业绩相结合。
六、解聘辞退
(一)流动人口专职协管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当予以辞退:
1、涉嫌违法犯罪行为;
2、对抗上级命令、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3、弄虚作假,知情不报,欺骗领导;
4、泄露与工作有关的秘密;
5、在工作中态度粗暴蛮横、打人骂人;
(二)流动人口专职协管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当予以解聘:
1、工作能力和身体状况不能胜任现职的;
2、不履行工作职责或工作严重不到位,专职协管员年度内连续两次抽查,流动人口登记率在80%以下;或出租房备案率、治安责任书签订均在85%以上;或出租房人户一致率均在60%以下的;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持证率在80%以下;
3、考核连续两次排名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末位的;
4、连续无故旷工达3天或一个月内无故旷工累计达4天的;
5、脱离工作岗位一个月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