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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实施农民健康工程,进一步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切实做好全市农民的健康体检工作,提高广大农民的健康保障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50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决定》(温政发〔20*〕5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落实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将危害农村居民健康的主要疾病作为筛点,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诊断、早治疗;通过了解农民疾病谱的分布特点和变化趋势,进一步指导农民合理医疗,有效地改善农村卫生状况;及时发现影响农民身体健康的主要危险因素,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使农民树立正确的健康观念,不断提高自我保健意识。
二、工作目标
20*年先行开展农民健康体检的乡镇有:*等12个乡镇,要完成20万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参合)农民的免费健康体检任务。20*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要完成60万名参合农民的免费健康体检任务。今后每两年要完成所有参合农民的健康体检任务。
三、健康体检项目和体检服务单位
(一)体检项目
从今年起,对连续两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由政府负责提供两年一次的免费健康体检。体检内容包括物理体检(内、外科)、血尿常规或血糖、B超(肝、胆)、心电图、胸部透视等5项,其中胸部透视可根据参检对象年龄或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对农村7岁以下儿童的体检按照7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的要求予以生长发育监测,对参合的农村中小学在校生的体检按照学生预防性健康体检的要求执行。
(二)服务单位
农民健康体检原则上由各乡镇卫生院或中心卫生院承担,市级医疗机构要加强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通过人才培训、设备支援、下乡巡回服务等方式,协助卫生院为农民提供优质的健康体检服务。个别整体功能不全没有能力承担体检任务的乡镇卫生院,就近委托其他医疗机构承担体检任务或由扶贫挂钩医疗机构协助完成体检任务。
四、运作方式和管理
(一)运作方式。农民健康体检采用“体检券”方式运作,“体检券”面值10元,参合农民凭2张“体检券”每两年体检一次。体检券由市合作医疗办统一印制,市合作医疗办根据各乡镇的参合人数将“体检券”发放到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行政村参合人数将“体检券”发放到驻村干部,由驻村干部负责发放到参合农户。“体检券”发放的每一环节都要有领券经手人签字登记,并建立档案做到有档可查。“体检券”不能异地流通,不能冲抵现金。各乡镇政府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农民到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接受体检。各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根据收取的“体检券”数量向市合作医疗办结算经费。
(二)组织管理。农民健康体检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卫生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作,乡镇政府负责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农民健康体检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工作,落实本乡镇参检计划,及时协助乡镇卫生院解决体检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农民健康体检工作顺利实施。市卫生局负责制订全市年度农民健康体检实施计划,落实体检定点医院以及体检实施过程的协调、指导、检查、督促等有关工作。各乡镇卫生院负责本辖区内农民的体检工作,体检后及时将结果反馈给体检对象,并负责建立健康档案。
(三)时间安排。农民健康体检时间由各乡镇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上报市合作医疗办备案。集中体检一般以村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逐月安排集体体检,对一些因外出不能参加体检的对象,可灵活安排或穿插安排。
(四)专项资金拨付方式。市财政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设立农民健康体检专项资金,资金的拨付每年上、下半年分两次下达,其中第一次(7月底前)拨付1-6月份体检经费的80%,第二次(12月底前)拨付7-12月份体检经费的80%,剩余经费在年终考核验收后拨付。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两年一次的免费体检,这是实施农民健康工程,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切实保障农民身体健康的重大举措。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密切配合,积极探索,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确保取得实效。
(二)广泛宣传,形成氛围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采用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资料、开辟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农民健康体检政策。通过宣传,形成良好的氛围,提高农民健康体检参与率。
(三)明确责任,落实措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体检医疗单位要结合本乡镇实际,制订相应的工作计划,认真做好农民健康体检发动、组织、实施等各项工作;同时要及时总结经验,以确保农民健康体检工作持续有效开展。财政部门要落实好农民健康体检专项补助经费并及时划拨到位。卫生部门要加强对体检定点医疗单位扶持和监管;各体检医疗单位要制订便民措施,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农民健康体检,确保健康体检质量,努力做到让农民满意。
(四)严格管理,加强监督
财政、卫生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对虚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际参合人数、虚报体检人数套取体检补助资金的,或未能按时上报有关报表及其他违反农民健康体检管理规定的,除责令立即纠正外,可视情节采取暂停或终止拨款、收回补助资金等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