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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切实解决群众关注的饮食业环境污染问题,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通知》、《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等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饮食业环境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55号)精神,结合我市饮食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市饮食业环境污染整治方案》。
一、整治对象
全市范围内所有饮食企业,包括宾馆、饭店、酒楼、旅馆、招待所的餐厅和排档、火锅城、西餐厅、快餐店、饮食店、面店、酒吧、茶楼(室)等。具体整治对象应按照分类、分区域管理的要求确定,以点带面,分批实施。
饮食业污染整治分重点控制区域和一般控制区域。重点控制区域为*主要街道(道路)两侧范围等,其他区域为一般控制区域。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将适时调整重点控制区域范围。
*镇、*镇饮食企业为全市第一批整治试点对象。
二、整治内容
(一)根据不同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分类、分区域整治现有的饮食企业。
1.厨房面积要求。(1)重点控制区域:第一类饮食企业为无油烟排放,但有废水排放、污染较小,要求厨房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第二类饮食企业为油烟排放较小,并有废水排放,要求厨房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且独立封闭;第三类饮食企业为废水、废气、噪声等排放较大,要求厨房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且独立封闭。(2)一般控制区域:厨房面积不做具体规定,但第二类、第三类饮食企业的厨房必须独立封闭。
2.布局要求。总体布局合理,厨房的设置不影响市容;洗、烧、制等过程必须在厨房内完成,不得在公共通道上进行洗菜、洗碗等作业活动;环保处理设施必须设在店内;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热污染。
3.油烟排放要求。(1)重点控制区域:应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的规定。有油烟排放的饮食企业必须安装经国家环保总局认证的油烟净化设施,净化达标后排放;油烟排放口应合理设置,不得向城市公共雨水或污水管道排放。(2)一般控制区域:有油烟排放的饮食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烟对周围居民造成影响。(3)饮食企业的油烟净化设施应该按有关规定定期清洗、保养维修,确保油烟净化设施的正常运行和良好的工作效率。
4.废水排放要求。(1)重点控制区域:必须安装油水分离器,经隔油处理后排放;废水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规定;控制标准原则按《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三级标准执行(油、悬浮物为必测指标)。(2)一般控制区域:产生的废水经隔油处理后排放。(3)废水排放原则上要接入污水管网。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条件成熟时必须接污纳管。
5.噪声排放要求。噪声排放按《城市区域噪声标准》(GB3096-*)执行。各噪声源(排风机、鼓风机、冷却塔、空调器等)应采取必要的隔音降噪措施,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环境。
6.推广使用液化气、电、天然气、轻柴油等清洁能源。
7.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餐厨垃圾,要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废油按有关规定统一回收治理,并应签订相应的收集合同。
8.选址应合理,对周围环境没有造成较大影响。
(二)严格控制新开办的饮食企业的污染。对今后新开办的饮食企业,必须依法办理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许可)后,方可营业。
三、整治措施
(一)成立*市饮食业环境污染整治领导小组,王家华副市长担任组长,周文中(市府办)、余协献(市环保局)担任副组长,市工商局、卫生局、市政园林局、公安局有关负责人为成员。市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余协献兼办公室主任、孔万林(市环保局)为副主任。
(二)确定乐成镇、雁荡镇50家以上饮食企业为20*年第一批重点整治对象,并将整治名单、整治要求、整治时间在*日报上予以公布,营造整治氛围,形成饮食企业配合、社会舆论监督的良好局面。
(三)由市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已经完成整治的饮食企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报市整治领导小组同意后,有关部门发放《排污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对整改无望或拒不整改的,由市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环保、工商、卫生、市政园林、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强制关闭。
(四)工商部门对已领取营业执照的饮食企业进行年审时,要从严把关,对没有《排污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的,不予通过年审;对无工商营业执照的,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综合治理活动的通知》(乐政发〔20*〕27号)规定,由相关部门牵头组织取缔。
四、时间要求
我市饮食业环境污染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20*年10月底前完成乐成镇、雁荡镇第一批重点对象的整治任务;20*年6月底前完成乐成镇剩余饮食企业(第二批)的整治任务;20*年12月底前完成全市饮食业(第三批)的整治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