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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发展家电下乡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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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发展家电下乡管理方案

为做好我市家电下乡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坚持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的方针,通过实施家电下乡,引导建立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生产和流通体系,构建农村市场便捷、顺畅、有序的商品销售与服务体系,提高农村家电商品拥有率,改善农民生活,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具体政策

(一)实施期限。从2009年2月1日起到2013年1月31日止,暂定4年。

(二)补贴对象。凡具有我市农业户口(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确认)的所有人员,在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备案的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均可申报财政补贴。

(三)补贴标准。财政补贴为产品销售价格的13%,其中:中央财政补贴80%,省级财政补贴20%。在实施家电下乡期间,每户每类产品补贴数量不得超过2(台)件。

(四)补贴品种和最高限价。我省纳入家电下乡的产品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空调、热水器、电脑、微波炉、电磁炉、摩托车,共10类。其中,摩托车补贴归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实施。具体规格、型号以及产品最高限价由商务部、财政部统一招标确定。今后国家、省家电下乡政策如有变化,我市将做相应调整。

(五)生产、销售企业的确定。家电下乡产品的生产企业由国家有关部门直接招标确定,销售企业由国家有关部门从各省(市)推荐的企业中招标确定。我市家电销售网点经市经贸局确认备案后,方可销售家电下乡产品。

(六)家电下乡产品的购买及补贴的申报。具有我市农业户口的所有人员,凭居民身份证到经市经贸局确认备案的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后,须凭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补贴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购买人所在户持有的农村合作银行农民补贴储蓄“一折通”个人账户或农村合作银行个人储蓄存折(卡)账户,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财政办(组)申报。财政部门核实后,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提供的存折账户。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家电下乡工作意义重大,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周密组织,切实做好该项工作。为进一步加强领导,市政府建立由陈向东副市长为组长,潘旭东(市府办)、赵顺川(市经贸局)、叶乐安(市财政局)为副组长,周朝清(市委宣传部)、张帆(市经贸局)、蔡海燕(市监察局)、周庆耀(市财政局)、王贤林(市工商局)、刘东(市质监局)、林玮(市国税局)为成员的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张帆兼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市经贸局。各乡镇和有关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确定专人,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进行。

(二)密切配合。经贸、财政、宣传、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重视发挥乡镇和农村等基层组织作用,共同做好家电下乡工作。要建立各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有关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紧密的联系协调机制和信息渠道,及时发现并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建立专门的工作档案,定期对家电下乡推广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

(三)广泛宣传。经贸、财政部门要会同宣传等有关部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以及印发宣传画(单)、设立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宣传家电下乡政策内容、补贴产品、销售企业及网点,使宣传进村入户,让农民家喻户晓。

(四)保障供应。销售企业要进一步完善销售网点布局,及时做好备货补货工作,落实脱销、断档等情况的应急措施,对大件商品要按照规定时间,送货上门。对填补目前偏远乡镇家电销售空白以及保质量优服务诚信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网点,市财政将给予一定的补助和奖励。

(五)加强监督。经贸、财政、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开展对产品销售企业的经常性指导检查;落实专人,设立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社会各界的举报和投诉,对接到的举报、投诉,要认真进行核实,经查属实的要及时进行处理并向举报人、投诉人回复。要加强对农村家电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欺行霸市等行为,防止地方保护和市场垄断,整顿和规范农村家电市场秩序,为家电下乡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