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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全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舍安全工程)的顺利实施,保障师生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83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时间和范围
实施时间:2009年—2011年。
实施范围:全县范围内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举办的所有中小学校。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工作目标:通过实施校舍安全工程,开展抗震加固建设,提高中小学综合防灾能力,使全县各级各类中小学校舍达到国家规定的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台风、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
主要任务:从今年起3年内,对整体出现险情的D级危险校舍完成集中重建,对局部出现险情的C级危险校舍完成改造加固任务;对台风、洪涝灾害、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存在安全隐患的中小学校舍,按抗震加固、综合防灾的要求完成迁建避险任务;对存在消防和雷击安全隐患中小学校舍完成整改任务。
三、工作步骤
县政府统筹协调全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工作。县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县本级各级各类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具体实施工作。
(一)对中小学校舍进行全面排查鉴定。排查鉴定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校舍安全技术规范,坚持全覆盖,不留死角,做到“县不漏校,校不漏幢”,建立每幢校舍综合安全档案。
排查鉴定工作要在2009年8月底前完成,排查鉴定结果由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后报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20*年5月以后已经排查并形成鉴定报告的校舍,可不再重新鉴定。
(二)科学制定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规划和方案。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排查鉴定结果,结合中小学校布局调整规划,编制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报县政府研究确定后,上报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分期分批组织实施校舍安全工程。对通过维修加固可以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校舍,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加固;对经鉴定不符合要求、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的校舍,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重建;对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校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根据评估分析论证结果确定治理或避险搬迁;对根据学校布局规划确应废弃的危房校舍可不再改造,但必须确保拆除,不再使用;完善校舍防火、防雷等综合防灾标准,并严格执行。
校舍安全工程要按基本建设程序规范建设,严格执行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以及相关的抗震设防要求。新建校舍选址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规定,并避开有隐患的河流水库、淤地坝、蓄水池、尾矿库、储灰库等建筑物下游易致灾区。
四、资金安排和管理
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校舍安全工程资金由举办方负责,当地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管。
按照“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管理,规范使用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经费,杜绝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款。学校举办单位要保证按工程进度拨款,不得拖欠工程款。制订和落实有关规费的减免政策,切实节约投资。
要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跟踪监督。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以及疏于管理影响工程目标实现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五、组织分工和监督检查
校舍安全工程实行国务院统一领导,省政府统一组织,市、县级政府负责实施,充分发挥专业部门作用的领导和管理体制。
为扎实推进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县政府成立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全县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县各有关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县教育局:牵头协调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工作。会同县相关部门做好县本级各级各类中小学校的排查鉴定、规划制订、项目实施等工作。
县发改局:统筹协调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项目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落实;从快、从简审批程序,加强项目监管,制订和落实有关规费的减免政策。
县科技局(县地震局):参与中小学校舍抗震设防的排查评估;负责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审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项目的抗震设防标准。
县消防大队:负责中小学校舍消防安全整改技术指导,开展消防安全宣传;负责中小学校舍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施工现场检查;保障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项目的平稳、顺利实施。
县监察局:负责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程序的监督和各职能部门效能的监督;负责对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安全责任的监督。
县财政局:统筹协调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资金筹措和管理;负责免征收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中涉及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县规划建设局:负责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项目规划选址和规划审批;牵头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排查工作;负责对中小学校舍建设项目依法实施监督。
县水利局:负责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项目的水保审批;负责指导开展学校周边防汛防台安全隐患治理。
县审计局:负责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监督。
县安全监管局:负责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
县房管局:具体牵头县本级中小学校舍安全鉴定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项目的用地审核报批;负责学校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指导。
县气象局:参与中小学校舍防雷的排查评估;负责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加固改造、迁建、重建项目的行业监督。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涉及到的土地、校产历史遗留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特事特办,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坚持教育优先发展争创教育强县的决定》(泰委〔20*〕8号)要求给予办理“两证”;各职能部门要给予办理土地、规划、立项、招投标、质监等基本建设所需各项手续,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各乡镇、村(居)委会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重点做好政策处理工作,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在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统一组织对校舍逐幢排查和检测鉴定,审核每一幢校舍的加固改造、避险迁移和综合防灾方案,具体组织工程实施,落实施工管理和监管责任,按进度、按标准验收,建立健全所有中小学校、所有校舍的安全档案。
建立健全校舍安全工程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因学校危房倒塌和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乡镇,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改造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遇灾垮塌致人伤亡,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间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与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员对项目依法承担责任。
把校舍安全工程建成“阳光工程”、“放心工程”。工程全过程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技术标准、实施方案、工程进度和实施结果等向社会公布。项目按规定公开招投标,建设和验收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项目学校要把工程作为校务公开内容。监察、审计、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杜绝腐败现象。
加强对工程的检查。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建设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力量,对各地校舍安全工程开展检查指导,并通报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