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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9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浙政发[20*]2号)及《*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方案》的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关于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和培训
(一)20*年2月下旬,召开全县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县政府主要领导到会作动员和部署。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属各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参加会议。
(二)各乡镇、各部门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学习行政许可法,通过学习会、专题讲座、报告会等形式组织好本单位的学习。
(三)20*年3月举办各乡镇、县属各部门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行政许可法专题学习班、法制工作人员专题学习班;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增学行政许可法。具体商请县委组织部、县委党校共同组织实施。
(四)配合市政府组织开展本县政府机关公务员行政许可法“全员培训”活动,主要以电视教育形式进行。由县人事局、县府法制办共同组织。今后,要将行政许可法纳入公务员知识更新教育和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上岗培训内容。
(五)分系统组织从事行政许可清理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由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根据学习培训工作需要,为保证学习培训内容的准确性、应用实效性,由县司法局等部门组织行政许可法讲课团,为各地、各部门提供师资和辅导。
二、关于行政许可法的宣传
(一)全县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后,通过电视、报刊、宣传栏等形式,大力开展行政许可法的宣传活动。由县委宣传部、县司法局、县法制办负责。
(二)20*年4月中下旬,组织开展行政许可法宣传周活动。由县司法局、县法制办负责。
(三)20*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正式施行前,县政府主要领导发表电视讲话,同时通过其他途径进行报道宣传。由县府办公室、县府法制办负责。
(四)将行政许可法的宣传教育纳入四五普法计划,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县司法局负责。
三、关于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
(一)清理工作遵循的原则
1、统一组织、分工负责的原则。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清理工作由县行政审批中心和县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各乡镇、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专兼职法制工作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的清理工作。
2、全面清理的原则。凡属各单位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都要进行逐项清理,包括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程序和期限、收费以及实施主体等。对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的县、乡镇政府及各部门单位的规范性文件,要逐件清理。
3、依法审定的原则。清理工作要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和标准进行,对不符合规定的,要依法予以修改、取消或者废止。
4、清理工作与健全制度相结合的原则。在清理工作的同时,各乡镇、各部门要结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完善相关制度,全面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推进依法行政。
(二)清理工作的分工
1、县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全县的行政许可清理工作;制定我县清理工作方案;负责清理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负责全县行政许可规定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的审核工作;负责行政许可专项检查的组织工作,并收集、整理、上报行政许可各项准备工作情况;会同县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各乡镇、各部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情况,对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予以监督查处;汇总全县清理工作结果,并进行审查认定,向县政府提出处理意见。
2、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直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及县政府文件中涉及本单位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工作,包括:
(1)由本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2)本单位所属事业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以本单位名义和以本单位所属事业单位名义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3)由本单位承办行政许可初步审查工作,以县政府名义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3、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清理本乡镇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及本乡镇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清理的范围和内容
1、行政许可项目及规定的清理
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以下关于行政许可的内容须依法进行修改或废止:
(1)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许可或者增加行政许可条件的;
(2)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许可程序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
(3)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许可期限长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
(4)规范性文件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
(5)规范性文件规定委托行政机关之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的;
(6)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应当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
(7)规范性文件规定实施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的;
(8)规范性文件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增设行政许可定期检查规定的;
(9)规范性文件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增设行政许可收费的;
(10)其他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应当予以清理的;
(11)其他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等设定行政许可的。
2、行政许可收费依据的清理
(1)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实施行政许可以及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律不得收费,有关收费依据应当予以废止。收费依据清理由县财政局、物价局负责,县法制办协助。
(2)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3)有关各级政府或部门要求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时代为收取其他费用的做法,也应当予以纠正。
以上经清理后保留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布前应向县政府备案,由县法制办按备案规定审核。
3、行政许可实施机构的清理
(1)凡以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改为以该行政机关名义实施;需要多个内设机构办理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2)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纠正。
(3)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收回行政许可实施权。
(4)因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导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发生变化的,按照新的职责分工,由履行该职责的部门实施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实施机构的清理工作具体由县人事局会同县府法制办、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落实。清理后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机构)名单由县府法制办复核后,报县政府公布。
(四)清理工作步骤。
清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为清理准备阶段。自20*年2月20日至20*年3月10日。各乡镇、各部门将行政许可事项清理工作机构、联络员名单、联系方式和清理工作方案报送县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内)。
2、第二阶段为全面清理阶段。自20*年3月11日至20*年3月20日。各乡镇、部门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并将清理情况按要求报县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领导小组办公室。
3、第三阶段为依法审查认定阶段。自20*年3月21日至20*年5月15日。县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对各乡镇、部门报送的行政许可事项清理意见逐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请县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领导小组决定。
4、第四阶段为规范和公布阶段。自20*年5月16日至20*年6月10日前。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从实施主体、条件、程序和期限、收费等方面进行规范和调整。涉及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县政府文件的,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落实。涉及本县其他文件的,由制定单位负责完成修改或废止工作。
四、关于配套制度建设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一)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
(二)公布和受理制度;
(三)审查、告知和听取意见、延长期限批准制度;
(四)有关实施中的听证规则;
(五)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疫检测等工作制度;
(六)行政许可决定公布制度;
(七)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
(八)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
(九)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制度。
以上制度制定后应予以公布,并按照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
五、组织领导和协调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特别是清理工作的领导,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第一责任人。为加强对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了“*县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由章方璋县长任组长,苏向青、张传君两位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府办、县府法制办、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县司法局等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各乡镇、各部门也要相应成立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并指定专人负责清理工作。
政府部门及其法制机构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本级政府、本部门领导汇报,并及时向县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清理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需要协调的,县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进行协调,协调不了的,报县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县政府决定,必要时可以就有关问题向上级政府请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