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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建立农村合作医疗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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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建立农村合作医疗改革方案

为加快建立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代化为目标,坚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针,建立政府推动、农民互助、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积极引导农民参加以大病统筹为主要形式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低点起步,全面覆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与我县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的医疗保健需求相适应,重点减轻农民患大病的经济负担。

(二)政府推动,多方筹资。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参合资金;乡镇、村集体要给予资金扶持;县财政按有关规定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吸纳社会资金。

(三)县级统筹,保障适度。农村大病统筹合作医疗以县为单位统一统筹,统一管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筹资标准,提高保障水平和社会化程度。

(四)全面推开,稳步发展。通过试点,总结经验,在20*年14个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年在全县范围内全面推开,并不断完善稳固发展。

三、发展目标和实施步骤

我县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是:到20*年,基本建立以县为单位的农村大病统筹合作医疗制度,80%以上的农民参加,形成以农村大病统筹合作医疗为主体,其他医疗保障形式为补充,多形式、多层次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农村居民人人都享有医疗保障。逐步提高筹资水平,扩大受益面,提高报销比例,逐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实施步骤是:

20*年为全面推开阶段。根据各乡镇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已经试点的14个乡镇农民参合率要达到70%,其余乡镇农民参合率达到60%,初步建立以县为单位的农村大病统筹合作医疗制度。

尚未开展的22个乡镇从20*年12月开始动员、筹资,至20*年2月底完成年度筹资任务,以后每年筹资时间截止当年12月15日,补偿实施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20*年以后为巩固提高阶段。全县80%以上的农民享有农村医疗保障,进一步巩固大病统筹合作医疗制度,并逐步提高筹资和保障水平。

四、资金筹集

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20*年我县农村大病统筹合作医疗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其中县财政补助20元,个人出资20元。今后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收入增加和医疗需求增长,逐步提高农民个人筹资额度和保障水平。

各乡镇所有的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户必须全部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农村五保户的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由县政府解决,无违法生育的农村独女户及二女户(只包括女儿本人及其父母)的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由县政府解决,农村低保对象和特困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由县、乡(镇)二级政府各解决50%。有条件的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扶持当地的农村大病统筹合作医疗,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农村大病统筹医疗。

农民自愿参加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的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在积极引导、自愿参加、稳步实施的基础上,各乡镇可以探索依法建立规范、稳定的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

五、资金管理与补偿标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点解决参合农民住院医疗费用和住院当天门诊指定项目大额医疗费用的补偿,采取县级统筹、县乡共管、县级核算、乡镇兑付的管理模式。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费的补偿核销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真正把群众受益放在首位。在补偿机制上,以大病统筹为主,实行共同承担原则。

农民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核销下有起报点,上有封顶线,每人每年累计补偿核销的费用实行最高限额,采用“当年累计、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

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由县合医办会同有关乡镇组织两年一次规范的免费体检,并建立个健康档案。

如年末合作医疗基金有较大节余的,可提取一定比例的节余资金用于对一些特大额医疗费用农民的医疗补助,最后的节余资金作为风险金储备并入下一年度使用。

根据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情况,必要时可对核销方案做适当调整,报县政府同意后实行。

六、组织与管理

成立以县长为主任,县委分管副书记、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为副主任,由县委组织部、宣传部,县府办,县监察、卫生、财政、农业、计生、民政、审计、扶贫等部门及有关乡镇政府负责人和有关农民代表组成的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有关组织、领导、协调、调度、管理和监督考核奖惩等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经办机构,挂靠在县卫生局,负责具体业务工作,人员编制由县编办核定,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不得从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各乡镇成立由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分管领导、医疗机构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村干部代表、参合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乡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合作医疗资金筹集、资金使用情况公示、合作医疗证卡发放、宣传引导和报销初审等工作。各乡镇指定一名专职联络员,较大的乡镇设立合作医疗办,配备1-3名工作人员,定期汇总本乡镇参合农民的补偿核销有关材料,定期送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报销,最大限度地方便参合农民,使其不出乡镇就可及时拿到补偿金。

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结合我县实际,制订和完善实施细则和报销办法,明确新型合作医疗的补偿核销范围、程序及监督管理等具体操作细则;制订合作医疗的财务管理、报销审批、监督审计等制度,规范我县农村合作医疗组织的管理行为。

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制度建设,实行事务公开,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要建立基金专用账户,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加快建立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按照规定及时审核支付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要定期向管理委员会汇报基金运行情况,采用有效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管理情况。

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接受县人大、政协的监督。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依法进行审计。

七、职责分工

各乡镇政府为合作医疗筹资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乡镇政府在筹资工作中,要讲究工作方法,加强宣传,使广大农民充分认识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意义,动员广大农民自愿、积极参加,确保完成既定的参合任务。

各乡镇的扶贫挂钩单位要安排人员深入联系乡镇村居,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宣传引导和资金筹集工作。

县卫生局要协助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制定实施细则、有关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配套文件,同时要加强对各定点医疗单位的督察,保证医疗质量,并制定可行措施规范定点医疗单位的医疗检查和用药行为,减轻合作医疗基金支付压力。

县财政局要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并切实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

宣传部门要认真做好合作医疗的宣传工作,指导有关单位积极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意义、具体做法和典型经验,引导农民不断增强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转变农民的健康观念,在全县范围内营造一个人人知晓、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同时利用新闻媒体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保证农民的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

县民政局、人口和计生局、农业局、扶贫办等单位要做好我县的低保户、农村独(二)女户和特困残疾人等困难群体的筛查工作,确保他们无偿享受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

县审计局要对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依法进行审计。

县华侨联合会等社会团体要积极发动我县侨民和社会力量捐赠资金支持我县的大病统筹合作医疗,拓宽筹资渠道。

八、医疗服务管理

要引入竞争机制,方便农民就医,由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选择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和医疗费用的监管度,实行动态管理,创造条件逐步增加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和完善逐级转诊制度充分发挥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的功能和作用。

积极推进农村卫生改革,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不断提高卫生服务能力、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纪律教育,端正医疗行风,切实改进服务态度,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于保证农村居民获得基本医疗服务,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