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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精神,推进政务公开,进一步提高本局工作的透明度,推动本局各项工作的落实,提高机关执行力和公信力,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办法》、《红河州人民政府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方案》和《××县人民政府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通报的责任主体
本局主要领导是实施重点工作通报的第一责任人。局办公室负责重点工作通报制度的推进和组织工作。局机关各股室、站所、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点工作通报的配合工作。
二、通报的基本原则
重点工作通报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工作通报与工作落实相结合,加强监督与行政责任相结合。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除外。
三、通报的主要内容
本局推进和完成以下重点工作,要向社会进行通报。
(一)受县人民政府委托由本局实施的重点工作的目标、任务、责任部门、责任领导、完成时限及实施进展情况;
(二)本局工作职责范围内年度工作重点及落实情况(包括重要决策、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工作);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其成效;
(四)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理情况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处置情况;
(六)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情况及其他应向群众通报的重要事项;
(七)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建设项目重大工作活动的进展情况及成效;
(八)根据工作实际和城市建设管理需要,对市容管理和环境卫生整治所采取的重大决策、进展情况及其成效;
(九)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县人民政府认为本局应当向社会进行通报的重要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通报的其他重点工作。
四、通报方式
重点工作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通报。
(一)县人民政府网站、本局政务网站及城区公共场所设立的信息公开栏等;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公告;
(四)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五、通报程序
重点工作通报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程序组织实施。须向社会通报的重点工作,受县人民政府委托由本局实施的,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也可委托本局通报。本局职责范围内实施的经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讨论后,由局办公室负责通报,并将工作情况每季度报县监察局、县政府办督办科备案。
属于依申请通报的重点工作,本局认为通报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通报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通报的,不得通报。但是,本局认为不通报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经局务会研究决定,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应当予以通报,并将决定通报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属于不予通报范围的重点工作,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通报时间
重点工作的通报实行按季度通报,通报工作于下一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进行通报,重大突发事件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七、通报工作的相关要求
(一)局办公室负责重点工作通报制度的协调推进和组织实施工作,并根据公众的合理意见改进工作,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二)要按时公示通报内容,确保通报内容的及时性和实效性。
(三)实施重点工作通报的情况,要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通报后15个工作日内将社会各界反映的意见、建议收集整理,报送局领导和县政府分管领导,及时落实合理化建议。
(四)通报内容应实事求是、通俗易懂,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必须真实可靠。
(五)局办公室要针对本局的工作职能和涉及的重点工作,制定通报工作实施计划,经局务会研究决定后,将通报工作实施计划及相关材料于通报前15日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并报县监察局、县政府办督办科备案。
八、通报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局办公室要加强对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的督促落实,不定期对局属各股室、站所、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提高通报质量和通报效率,并接受县监察局的监督检查。对重点工作通报制度贯彻执行不力和不正确执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县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并追究纪律责任。
九、本实施方案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