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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本单位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和《*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重大决策听证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
二、重大决策听证内容
(一)编制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长远规划;
(二)文化体育事业发展重大措施;
(三)其他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事项。
三、听证会的组织
(一)本局与其他行政机关拟共同作出的重大决策,本局作为牵头机关的,由本局组织听证;其他行政机关作为牵头机关的,由其他机关组织听证。
(二)局办公室负责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推进工作。拟作出重大决策的业务科室、局属单位负责听证会的具体组织工作。
(三)听证主持人由本局的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担任;听证记录人由本局指派;决策发言人由本局业务科室、局属单位负责人担任;听证监察人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和市政府督查机构指派。
(四)本局在听证会举行的10个工作日前,通过*市政府网站、*市文化体育局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举行听证会的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听证事项;
2.听证时间和地点;
3.听证代表和旁听人的名额及产生方式;
4.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
5.听证会参会通知;
6.听证申请书;
7.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要求听证的,应当向本局提出听证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名称)、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2.申请人的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3.申请听证的依据和理由;
4.利害关系人还应当提供与申请听证事项相关的材料。
(六)听证申请书由本局统一制作,申请人可以到市文化体育局办公室领取申请书填写。
(七)本局听证代表从以下人员中产生:
1.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
2.社会普通公众代表;
3.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4.熟悉听证事项的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
5.法律工作者;
6.本局认为应当参加的代表。
(八)听证代表人数根据听证事项由本局确定,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普通公众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利害关系人代表应当多于普通公众代表人数)。
(九)听证代表不按时参加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听证参加人员应当遵守听证纪律,不得妨碍或者破坏听证秩序。
(十)听证会因听证代表实际出席人数不足应出席人数2/3而延期举行的,本局应当另行确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并通过*市政府网站、*市文化体育局网或新闻媒体再次向社会公告。
(十一)本局应当在听证会举行的3个工作日前,将以下资料送达听证代表:
1.拟作出重大决定事项的基本情况;
2.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3.有关统计、调查分析材料;
4.听证机关的联系方式;
5.听证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二)在听证开始前,记录人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的到场情况并核实听证会代表身份,宣布听证纪律和告知参加人的权利义务。
四、听证会程序
(一)主持人宣读听证事项;
(二)决策发言人如实说明决策方案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资料;
(三)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四)决策发言人答辩;
(五)听证代表作最后陈述;
(六)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七)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五、相关要求
(一)出席听证会的听证代表认为听证会程序违反本规定的,可以向主持人提出。主持人应当对听证代表提出的异议予以答复。
(二)听证记录人应当如实记录听证会全过程,并形成听证笔录。听证结束前,将听证笔录交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审阅,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代表认为笔录有错误或者疏漏的,有权要求改正;听证代表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听证笔录中载明情况。
(三)听证会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本局应当将听证报告报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的听证报告是本局作出决策的依据。
(四)本局应当在听证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查和听证报告递交听证代表,并通过*市政府网站、*市文化体育局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听证情况。
(五)对于未按本实施方案举行听证的重大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局党委会、局务会议讨论通过。对于情况紧急,不及时实施将会影响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局可以酌情调整本方案规定的时限。
(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应当听证而未组织听证的,可以向本局提出举行听证申请。听证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写明申请听证的事项、理由、申请人、行政管理人等内容。
(七)本局在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研究,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对于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八)组织听证所需费用由本局承担,不得向行政管理相对人等听证代表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九)局机关科室、局属单位开展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情况纳入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范围。
六、本实施方案自2009年4月1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