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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建设法治型政府,着力提高我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我县依法行政工作做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一)加强依法行政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当前,我县经济社会正处在持续、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各种问题和矛盾不断出现。只有大力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权力,才能更好地处理政府与企业、市场和社会的关系,才能更好地处理改革与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矛盾,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稳又快发展。
(二)加强依法行政工作是政府自身改革和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县、镇政府改革和发展的任务越来越重,面临的矛盾和问题越来越复杂。坚持依法行政,有助于全面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加强依法行政工作,从制度上规范行政权力,才能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政府管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办事,才能真正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切实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三)建立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完善县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和专题法制讲座制度。每年至少安排4次领导干部集体学法讲座,县政府常务会议及时学习新颁布、修订的法律法规。通过法制讲座、法律培训、集体学习和自学等形式,学习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熟练掌握公共行政法律知识,增强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意识,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按照普法规划要求,大力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培训制度,强化对行政机关学法用法活动的指导和考核。各镇、各部门要制定年度学法计划,建立行政办公会议学法制度和专题法制讲座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做到学法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
(四)强化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考查。对拟任命为镇政府及县政府部门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在任职前考察时,要考查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培训情况和学习成绩作为其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经考试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完善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机制,逐步建立公务员法律培训考试档案,把公务员参加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情况纳入个人年度考评。
三、建立和完善行政决策机制
(五)健全依法行政决策制度。制定涉及全局性、长远性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决定土地、森林、水流、矿藏、山岭、荒地等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可能产生污染或其它公害的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市场准入和行业垄断经营项目以及国有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决策。避免盲目决策,杜绝个人擅自决策。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决策程序,确保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六)完善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听证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并作风险评估。县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事项决策前加强与县政协的民主协商,并依法提请县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备案。各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必须按规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或备案。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均要向社会公布,进行听证或者公开征求意见。对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在决策前应组织专业机构或专家进行论证。举行听证时,对参加听证人员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及时告知听证代表,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七)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县、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经过本级政府和部门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确保重大行政决策主体、内容、程序合法。所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结果,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均要向社会公开。
(八)加强政府性合同审查。建立健全政府法制机构参与审核本级政府对外签订合同制度。县政府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和行政合同,必须经过县政府法制办和法律顾问的审查,重大事项应当经过集体研究决定。各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对外签订的合同,应当经过本单位的法制机构和法律顾问的审查;政府性投资合同标的在100万以上和招商引资合同标的在5000万以上的,必须事先经县政府法制办审查,并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九)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县、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应当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重大行政决策存在的问题,避免和减少因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四、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十)严格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程序。各级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要按照《*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和监督管理办法》(县政府令第23号)等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施行。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十一)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严格执行《*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196号),规范性文件应当自之日起15日内按相关规定报送备案。县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对发现县政府所属部门和镇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超越法定权限、合法不合理、违反法定程序等,要坚决予以纠正。对逃避监管、有件不备的,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二)建立规范性文件异议处理制度。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异议申请,由本级法制机构及时受理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
(十三)建立规范性文件评估和定期清理汇编制度。规范性文件施行后,执行机关要定期将实施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由制定机关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制定机关要每隔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等上位法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以后行政管理的依据,并按期整理汇编,以便更好地学习、贯彻、执行。对有施行期限的规范性文件,到期前制定机关未作出重新确认的,该规范性文件自动废止。
五、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十四)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县政府法制办要尽快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处罚权办法》(省政府令第192号)等有关规定,拟订我县城市管理领域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按有关程序报批后,力争2009年底前实施。从体制上、源头上改革和创新我县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执法体制,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管理、执法扰民等问题。
(十五)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探索实行相对集中许可权制度。建立以减少审批事项、压缩审批环节、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完善审批制度、提高服务效能为主要内容的新机制。健全首问负责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制、一个窗口对外、行政法律文书格式化、岗位责任制、责任追究制等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对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办理时限等作出公开承诺。健全审批权力与责任挂钩的机制,完善行政服务大厅的长效管理机制。大力发展电子政务,推行“网上审批”、“并联审批”,实现政府部门间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积极推行事前定标准、事中重指导、事后严督查的行政管理方式,切实降低行政成本,不断提高行政效能。
(十六)建立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制度。实行执法主体资格认定制度化。依据有关规定对全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全面清理、确认,将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权限和范围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证执法、亮证执法、文明执法,没有取得执法资格和执法证件未经定期审验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以清理聘用合同工、临时工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为重点,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对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要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对无证执法、证件超期使用、越权执法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十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行政执法,完善执法程序,切实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实体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有裁量权的行政机关,要抓紧组织对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有裁量幅度的条款进行梳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能够量化的予以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行政裁量标准予以公布执行。对上位法暂时没有具体规定,又需要规范的行政事务,要善于运用合同方式管理行政事务。建立行政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县政府法制办、县监察局要定期不定期地牵头组织开展行政监督检查,加大暗访力度,并就监督检查的内容、依据、方式、人员、目的、时间等进行记录。
(十八)完善财政保障机制。行政机关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彻底杜绝行政执法与福利挂钩。严格实行行政赔偿制度,认真执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关于赔偿费用拨付的规定。行政执法经费、行政赔偿费用和行政工作经费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十九)严格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考核评议。法制、监察、人事等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而实施行政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理。
六、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二十)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机制。全面正确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保障基层群众依法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严禁干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内的事务,不得要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政府及其部门履行的职责。
(二十一)加强对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管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现有隶属于行政机关的检测、检验、检疫机构以及经济类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逐步在人事、经费、资产等方面与所属行政机关彻底脱钩。加强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监管,对其违法经营活动要依法处理。
七、完善监督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二十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充分认识并发挥行政复议在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改进复议案件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理案件,提高和解率和调解率,努力化解社会矛盾。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公正作出复议决定,该撤销、变更或责令履行的,坚决予以撤销、变更或责令履行。健全行政复议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定期培训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水平,保障行政复议办案条件,不断提升行政复议工作能力。
(二十三)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行政机关必须有专人具体承办行政应诉工作。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强化行政首长依法行政意识和责任意识。对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提倡其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确因不能出庭应诉的,分管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要支持、配合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积极主动地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二十四)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归档制度,提高案卷制作质量。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公开通报案卷评查结果,纠正评查中发现的重大执法违法行为。通过执法案卷评查,促进执法机关加强执法案卷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二十五)完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相关制度,除应当保密外,要按照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全面、及时、准确、真实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加强电子政务建设,不断拓宽政务公开的渠道,提高政府机关工作透明度。
(二十六)主动接受各类监督。各镇、各部门在接受人大、政协和司法机关监督的同时,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建立健全反映社情民意的制度和机制,畅通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实施监督的权利。对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曝光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违法违纪的,要坚决依法决查处。
八、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七)实行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加大对各镇、各部门开展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考核,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合理设置依法行政考核的分值。要将依法行政考核结果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对不依法行政,导致本单位发生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十八)加大依法行政典型的培育力度。在全县依法行政工作开展较好的镇和部门中确定依法行政示范点,总结、交流、推广经验,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
(二十九)建立依法行政定期报告制度。各镇、各部门要于每年*月底前,将本地区、本部门本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进展情况、主要成效、突出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报送县政府法制办汇总后报告县政府。对县人民政府提出的改进意见,要自觉接受并认真整改,及时反馈整改情况。
(三十)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参加政府常务会议或行政办公会议制度,以及参与本地区重大涉法案件处理制度。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由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运作,为本级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县公安、交通、建设、国土资源、农业、环保、城管等部门要成立法制股(室),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人员;县直其他部门要配备1名专(兼)职法制工作人员;各镇政府的法制工作由所在镇司法所承担。配齐配强法制机构人员队伍,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交流、任用力度。各级法制机构要充分认识自己所担负的职责和任务,理顺工作关系,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做到政治上合格、业务上过硬,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财政部门要将政府法制机构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公共行政法律宣传和执法人员培训等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十一)明确责任,强化督查。各镇、各部门要按照本决定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贯彻实施的具体意见。各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把加强依法行政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把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认真扎实地加以推进。县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通过明查暗访等方式对经济社会发展中执法频率高、任务重的领域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对依法行政工作开展不力,走形式、不作为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