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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围绕“三项行动”、“三项建设”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强化“两个主体责任”,扎实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和努力构建长效机制,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实现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09〕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各项管理规定,按照“合理规划、严格准入、改造提升、固本强基、完善法规、加大投入、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的要求,认真查找整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一)构建以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长效机制,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杜绝危险化学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伤亡事故。
三、工作措施
(一)认真履行政府监管职责,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职责,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制定工作计划,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处置废弃各个环节的监管工作,切实解决制度不健全、机构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将“三项行动”、“三项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1.科学规划布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按照“产业集聚”与“集约用地”的原则,确定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明确产业定位,完善水电气风、污水处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2009年11月底前,完成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从2011年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建设。对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县区,投资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不得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新的化工建设项目必须进入产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现有化工企业要有计划地逐步迁入化工园区。
2.扎实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要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工作的通知》(云安监管〔2009〕77号)要求及2009年5月5日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推进会议精神,扎实推进安全标准化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相结合,纳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和目标考核。加大推进力度,确保今年实现8家以上危险化学品企业三级达标。2011年底前,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要实现安全标准化全面达标。其中,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涉及危险工艺的企业(以下称重点企业)及剧毒化学品经营(带储存)企业要全部达到二级以上安全标准化企业的要求。限期达不到安全标准的企业不得换发许可证。
3.严格安全许可。一是安监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对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申请经营许可证且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审核要严格标准、程序、条件和时限,要把关键装置部位是否安装自动控制系统,厂房、作业场所、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及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周边防护距离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评价报告》是否与企业安全生产现状一致作为审核的重点。二是强力推进危险工艺生产装置安装安全自动控制或安全联锁报警装置。要把涉及硝化、氧化、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实现安全自动控制,纳入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工艺复杂的大型联合装置,除安装安全自动控制系统外,还应安装安全联锁和紧急停车系统;工艺简单的单一装置,在完善温度、压力、流量、液位等超限、联锁报警装置、可燃有毒气体报警装置、配齐安全阀、防爆膜等紧急泄压装置外,还应安装紧急停车系统。市、县安监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出本辖区涉及危险工艺所有企业的自动化改造工作计划,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涉及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工作,在2011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否则一律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三是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从业条件。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从业人员至少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1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并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安全负责人中至少有1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否则不予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四是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批程序。市、县投资主管部门要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纳入建设项目备案(核准、审批)程序。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安全审查通过的,投资管理部门不得批准立项,规划、土地部门不得办理规划、用地手续,供电部门不得直接供电或转供电。投资管理部门要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纳入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程序,建立由投资管理部门牵头、安全监管、规划、土地、环保、供电等部门参加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会审制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设立安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4.深化专项整治。一是各县区要通过部门联合执法,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采取鼓励转产、关闭、搬迁、部门托管或企业兼并等多种措施,进一步淘汰不符合产业规划、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能耗高、污染重和安全生产没有保障的化工企业。要加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环节的整治力度,加强化工园区的监管。各县区要设置区域性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点。二是建立健全规范化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定期隐患排查制度,把隐患排查治理纳入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要根据生产特点和季节变化,组织开展综合性检查、季节性检查、专业性检查、节假日检查以及操作工和生产班组的日常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采取防范措施,限期整改。三是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和协查。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由公安、交通、环保、质监、安监等部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要针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活动跨省、跨行政区的特点,建立地区间有关部门的协查机制,认真查处危险化学品违法违规运输活动和道路运输事故。要加强危险化学品超载车辆卸载基地建设,完善卸载条件,提高卸载能力。要统筹规划并指定有关部门及时建成本行政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平台,2009年11月底前,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都必须安装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等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车载监控终端,保证监控覆盖范围,适时动态监控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运行安全状况。四是推进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专业化。要借鉴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的成功经验,推进集中仓储、配送、物流、销售和商品展示为一体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建设,指导企业完善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统一管理、指定储存、专业配送、信息服务。
5.全面提高执法能力。一是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规范执法工作。市、县安监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实际,探讨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类监管的有效方法,制定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明确检查频次、程序、内容、标准、要求,重点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并监督执行的情况,企业员工安全教育培训、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费用提取与有效使用、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等情况。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开展执法检查。要提高执法检查能力,规范执法检查行为,保证执法检查的客观性。二是严格执行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加强对事故调查工作的监督检查。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三是继续开展以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生产、储存、运输为重点的专项行动。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非法生产经营的单位,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机制。四是继续关闭工艺落后、设备设施简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监部门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整改的,应依法吊销许可证并提请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使用淘汰工艺和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企业所在地县区安全监管部门要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市安监局备案。五是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各县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要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
(二)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要建立健全以下重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安全论证、评价和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综合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检(维)修制度;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考核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现场安全管理和岗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操作制度;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体系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消防、运输、储存、防火等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相应的工作台账。
2.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部门责任制和各工种安全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管理人员和各个岗位职工在安全生产中应负的职责,分级管理,层层落实,并加强各项责任制的修订完善和落实,务必做到实在、管用有效。
3.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企业要加强建设项目特别是改扩建项目的安全管理,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确保建设项目工艺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要严格遵守设计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监理。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三查四定”(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整改措施),制定试生产方案,严格按试生产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组织试生产。操作人员须经岗前培训合格,熟练掌握工艺规程和安全操作要领,方可参加试生产操作。工程项目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安全设施。
4.严格作业现场管理。化工企业要严格执行41条禁令,要将有关内容在相应的作业场所张贴、悬挂,在职工中认真组织学习,用41条禁令规范企业操作岗位、动火作业和压力容器等安全管理,促进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对工作过程每一道工序的岗位操作规程和作业要领进行签字确认,规范员工安全生产行为,减少操作失误,确保安全生产。
5.提高事故应急能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危险化学品企业所在地政府要制定人员撤离、疏散、中毒人员救治的预案。每年要定期开展1次以上事故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从业单位要与当地消防部门、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市应急救援中心建立联动机制,通过签订应急救援联动协议,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健全并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行全员培训,严格持证上岗。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分类别、分层次开展法律法规、安全技能、职业危害与防护、遵章守纪等教育培训活动。企业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员安全培训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员工教育培训档案。要在危险化学品企业中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通过技术比武、案例教育等形式提高岗位练兵活动的实效。
7.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开展危险源识别、检查、评估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按照有关规定或要求做好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要有记录。要建立并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责任制,定期检大危险源压力容器及附件、应急预案修订及演练、应急器材准备等情况。
8.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要严格执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并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云南省实施<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细则》(云财企〔20*〕55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管理工作的通知》(昭政办发〔20*〕58号)要求,完善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落实好“三项经济政策”,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9.改造提升现有企业,逐步提高安全技术水平。重点企业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改造提升现有装置以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工艺技术自动控制水平低的重点企业要制定技术改造计划,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在2011年10月底前,完成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通过装备集散控制和紧急停车系统,提高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水平。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新建的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选用安全可靠的仪表、联锁控制系统,配备必要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要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提高装置安全可靠性。
(三)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1.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的高度,在地方党委的领导下,发挥政府监督管理作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定期研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2.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涉及部门多、环节多,县区人民政府要在2009年10月底前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每年组织召开联席会议不低于两次。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等协调、指挥机构作用,进一步加强对本县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及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上的问题;督促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3.进一步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市、县区安监部门要指导专业协会、中介组织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咨询服务,帮助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市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要于2009年12月31日前成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为中小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提供咨询服务。推行企业与具备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签订协助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协议。
市、县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库,为专家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创造条件;建立重大问题研究和重要制度、措施实施前的专家咨询制度;鼓励和督促中小化工企业聘请专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指导,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执业准则,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如实、客观、公正地反映企业的安全现状,对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的结论负法律责任。
4.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市、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综合监管职能,协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废弃物处置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构建管理有力、监督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网络。
各县区人民政府于2009年11月底前将辖区内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情况和对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市安委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