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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
的通知》(中纪发[2009]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局(分公司)实际,现制订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如下:
一、“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目标要求
按照中央的统一要求和部署,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坚决查处和纠正各种形式的“小金库”,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和
专卖执法工作,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
此次专项治理的范围是县局(分公司)。
(二)专项治理内容。
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
纳入此次治理范围。重点是20*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6年底“小金库”滚存余额或形成的资产。对设立
“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恶劣的,视情况追溯到以前年度。
“小金库”资金(资产)来源主要包括: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三、“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方法和步骤
(一)组织动员阶段(截至5月底)。
县局(分公司)按照市局(公司)的要求,及时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一把手担任,副组长分别由专卖副局长和销售
副经理担任,成员由各科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科,办公室主任由财务科长兼任。领导小组要加大
这次“小金库”专项治理的宣传力度,加强组织领导,制定符合县局(分公司)实际的具体工作方案和落实措施。
(二)自查自纠阶段(6月20日前)。
县局(分公司)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自查,做到不走过场,全面覆盖。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纪违规问题,必须自觉纠正。自
查面必须达到100%。自查自纠情况形成自查自纠总结报告于6月20日前上报市局(分公司)财务部。
县局(分公司)自查自纠要突出以下几个重点环节:一是物资采购环节;二是广告宣传促销环节;三是资产的出租环节和废品、废
料及包装物物资的处置环节;四是专卖罚没收入及返还环节;五是内部管理的环节。
县局(分公司)自查自纠要严查各种形式的“小金库”。在物资采购、宣传广告及各类保险等经营业务中发生的回扣、让利不入
帐;促销费等不入帐;虚列工资将应付工资由帐内转到帐外;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虚列费用,套取资金列入帐
外;资产处置收入转移帐外,罚没收入及财政返还款和往来不纳入统一核算等方式设立小金库。
(三)省级局和国家局重点检查(7月至10月)
重点检查主要对以下单位,一是执法的部门和单位;二是经营资产规模较大、资金较多的单位;三是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等
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单位;四是有群众举报的部门和单位;五是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六是以前检查发现
存在“小金库”的部门和单位。重点检查面不低于纳入治理范围单位总数的5%,重点部门和单位检查面不低于20%。
7月初至8月底,省级公司对所属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并将重点检查报告和有关资料在8月底前上报国家局。
9月初至10月底国家局将在省级公司重点检查工作的基础上组成检查组,对行业进行重点检查。对国家局派出检查组检查出来
的问题,不仅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而且要追究领导的责任。对不负责任、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要通报批评;对在治理工作中
弄虚作假,压案不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对抗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对中
央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下发之后再设“小金库”的单位,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按组织程序,
先免职,再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整改落实阶段(截至2009年11月20日)。
县局(分公司)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违纪人员处理到位。要深入剖析产生问
题的原因,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加强管理,强化监督。
四、“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政策规定
根据中央精神,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将严格按照“依纪依法、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鼓励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对有
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于行政处分。对责任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免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
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处理。
(二)被查出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相关处理外,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
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
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三)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一经查实,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在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
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部门和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在《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
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在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其他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专项治理的有关要求
(一)治理“小金库”是维护经济秩序、加强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活动
的重要体现,各部门、各单位特别是领导班子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小金库”的危害,把治理“小金库”工作摆到重
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要通过治理“小金库”,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增强法制观念,强化财务和预算管理。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要认真执行信访工作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纪依法从严
惩处。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查出并已入库税款或收缴财政“小金库”资金数额,给与3%-5%的奖励,奖金最高额为10万元,由国
家局或有关单位负担。
(三)各部门、各单位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要全部进行彻底清查,确保不走过场,不留死角。要主动清理本单位私设的各种形式“
小金库”,如实上报,不得隐匿不报或避重就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有关纪律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严肃查处违纪违规典型,对有关责任人员及时做出处理;财政、审计部门要做好“小金库”资金和资产的登记清缴工作,确保资金
及时、足额入库,确保有关资产得到妥善处理。
(四)各部门、各单位在检查结束后,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制度落实到位,强化
内部监督制约,切实贯彻财务公开,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坚决制止私设“小金库”现象的再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