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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环保部、发改委、监察部、司法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安监总局、电监会《关于2009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和全省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执法手段,加大执法力度,以保护饮用水源安全、遏制水泥及非煤矿山等重污染企业超标排污为重点,切实改善重点区域环境质量,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环境保障。
二、工作重点
(一)深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
1、加快水源区重点污水治理工程建设。6月30日前完成下石节煤矿工业污水拦水坝加固工程,9月30日前完成崔家沟煤矿一、二监区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按期完成崔家沟煤矿、下石节煤矿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改造提升工程环保验收,确保达标排放。
2、强化执法力度。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管,安装完善在线监测系统,确保连续稳定运行。对水源区内重点企业每月进行监督性监测,对偷排暗排污水污染饮用水源的企业,实行高限处罚。
3、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措施,落实岗位责任,重点加强水源上游排污企业的应急监管和水源保护区内运送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宜君县、印台区和水源区内重点企业要贮备必要的应急物资,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二)着力抓好重点区域的污染集中整治
1、集中整治*周边水泥企业粉尘污染。按照“分级管理”和“一厂一策”的治理方针,由市环保局和耀州区政府负责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水泥企业和粉磨站一律实行限期治理,对设备落后、技术不过关的环保设施进行重建,对除尘效果下降的环保设施进行治理改造。6月底前所有水泥窑尾要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各企业要落实洒水保洁措施,推广抑尘新技术,对厂区露天堆放的物料进行遮盖,减少二次扬尘污染;10月底前淘汰拆除1.83米以下的水泥磨机;年底前完成所有窑尾环保设施和*水泥公司增湿塔的提升改造。加强监督性监测和在线监测,凡监督性监测连续2次超标或在线监测7天总体超标的,一律实行停产治理。同时,按照“条块结合、环保抓总、区县分片、守土有责”的原则,加大燃煤锅炉乱冒黑烟查处力度,对规划区内所有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锅炉一律实行限期治理,加装脱硫除尘设施,推广使用固硫剂,经限期治理仍不能达标排放的坚决关停。
2、集中整治漆水河污染。市建设管理局要加强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对ABS风管进行更新改造,确保污水处理设施连续稳定运行,污水达标排放;12月底前完成梅苑小区等22处污水收集入网项目建设,加强已建污水收集口的维护、疏通,保证收集效果。加快新耀污水处理及回用工程和垃圾处理厂建设进度,争取早日竣工投入使用。由印台区、王益区、耀州区政府负责,对漆水河沿岸污水未进入市政管网的修理厂、洗车场和饮食摊点进行整治,不具备入网条件的于12月底前予以取缔,工商部门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环保部门停止办理环保手续;环保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加强工业企业和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管,依法严管重罚各类违法排污行为,确保达标排放。
3、集中整治*地区一道桥至*等区域扬尘污染。*部门从即日起抽调警力在*地区一道桥至*区域道路和*旅游专线及周围道路设点检查,禁止无密闭措施和不符合营运要求的运输车辆上路,严禁超载、超速,防止抛洒和道路扬尘;交通部门要加强对*地区一道桥至*区域道路和*旅游专线及周围道路的管理,从即日起安排专人做好该路段的保洁、洒水等管护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耀州区、王益区政府配合,对以上两个区域210国道及西铜高速公路两侧各1公里范围内的石渣厂、*进行集中清理整顿,治理扬尘污染;环保部门加强环境监管,对取缔范围以外的石渣厂进行集中治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扬尘污染,凡未达到环保要求的,一律不予办理任何环保手续。
(三)加强源头控制,禁止“两高一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1、开展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和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而投入生产的企业,一律停止建设或停产整治,高限处罚。
2、开展关闭企业专项检查,严防关闭取缔的造纸、水泥、电石等企业死灰复燃,严禁对水泥立窑拆除后遗留的粉磨站进行低水平改建。
3、开展“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专项检查,重点查处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条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建设投产的企业;不符合有关环保规定、超标排污的企业;拒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的企业。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
确定整治重点,制定工作方案,召开动员会议,全面部署环保专项行动。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
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集中整治,对典型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挂牌督办,分别于6月底和9月底报送阶段性报告。
(三)总结验收阶段
各区县和有关部门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验收和总结,于11月10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主管市长为组长的铜川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各区县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广泛动员,周密部署,有序推进工作顺利开展。市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环保部门要对照工作重点进行拉网式检查,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发展改革和经委等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监察机关要强化行政监察,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司法机关要加大环境保护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力度;建设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加强对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和监管;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两高一资”行业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及时注销、吊销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部门要配合做好执法保障,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非煤矿山开采企业的取缔和整治;供电部门要按照关闭或停产治理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二)实行挂牌督办。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进行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案件要在主流媒体公开主要问题、责任单位、督办部门、整改措施、解决时限,并报上一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备案。市级挂牌督办案件一律实行高限处罚,切实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挂牌督办问题按时限整改完毕,经验收达到要求的,由同级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摘牌,进行公告。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或经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一律停产治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挂牌督办期间,不予安排企业年度环保治理专项资金,不予审批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并向金融部门通报情况,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金融诚信系统。环保部门要坚决行使评优创先“一票否决”权,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评选机构,取消其评优创先资格。
(三)加大公众监督力度。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的宣传报道,及时曝光环境违法案件。切实做好环境保护信访工作,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及时解决群众举报的环境违法问题,营造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信息调度工作。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每周编发一期工作简报。及时报送工作中发现的难点、重点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定期报送工作进展情况。